昌平區支持“昌聚工程”高層次科技人才暫行辦法

昌平區支持“昌聚工程”高層次科技人才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昌平區深化人才工作機制改革創新推進高層次科技人才集聚發展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昌發〔2016〕14號)精神,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才激勵保障機制,推進“昌聚工程”順利實施,加快高層次科技人才在昌平集聚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昌平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專項工作組,負責協調推進本辦法的落實。專項工作組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委組織部)牽頭,成員單位包括區人力社保局、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科委、區教委、區衛生計生委、區財政局、區投資促進局、中關村科技園區昌平園管委會等。
專項工作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專項辦),專項辦設在區人力社保局,負責組織開展“昌聚工程”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的申報、評審、認定和激勵;負責支持高層次科技人才發展平台建設;負責對入選“昌聚工程”的高層次科技人才進行日常管理,對支持高層次科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進行統籌使用。
第三條 “昌聚工程”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以下簡稱高層次人才(團隊))是指在能源環保、智慧型製造、生物醫藥等主導產業和科技服務、信息服務、金融服務等新興行業以及其他領域創新創業,重大科研成果和高端項目在昌平實現落地轉化,為地區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高層次人才或團隊。
高層次科技人才發展平台(以下簡稱發展平台)是指服務高層次人才(團隊)開展創新創業的平台,主要包括博士後(青年英才)工作站、留學人員創業園。
第四條 設立支持“昌聚工程”高層次科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規模每年不低於4000萬元,在區級財政中預算安排,主要用於高層次人才(團隊)的引進、評價認定、激勵保障、日常管理,以及支持發展平台建設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高層次人才(團隊)評選條件及認定標準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團隊)申報評選“昌聚工程”須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高層次人才(團隊)所在工作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基本條件:
1.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法記錄;
2.在昌平區註冊且納稅的區屬企業及非公有制企業;
3.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屬於昌平區產業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中涉及禁止類和限制類行業,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兩年,違反相關政策正在接受調查的單位,不具備申報資格。
(二)高層次人才(團隊)基本條件:
1.品行端正,遵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近兩年沒有違規違法記錄;
2.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工作契約,且每年在昌平區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
3.開展國家和北京市重點項目研發工作的人才(團隊),研發成果須在昌平區實現成果轉化。
凡有不良學術記錄或不良誠信記錄,侵犯智慧財產權或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正在接受調查,提供虛假業績證明材料,以及存在其他不適合申請情況的人才(團隊),不能申報評選。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團隊)評選主要包括創業類、創新類、海外類和青年類等4類,其他領域急需緊缺的人才,可結合工作實際,另行研究制定認定標準。
第七條 創業類高層次人才(團隊)認定標準。
創業類高層次人才(團隊)是指熟悉國際規則,善於把握市場經濟規律、善於吸附和轉化前沿技術成果、善於推動商業模式創新;有較強的經營管理才能,帶資金、帶項目、帶技術到昌平區投資創辦企業;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關鍵技術,或轉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技術成果;能經受市場檢驗,獲得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有潛力成長為國際或國內行業領軍型企業的法人、創始人或創業團隊。
(一)創業類高層次人才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在60周歲(含)以下;
2.在昌平區註冊企業並納稅,且公司成立時間在1年以上,5年以內;
3.擁有企業30%及以上股權;
4.創業領域符合昌平區產業發展方向,且擁有獨立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
入選中關村“十百千工程”重點培育企業的創始人(目前仍然在任),且企業在昌平區註冊並納稅的,可以直接認定為創業類高層次人才。
(二)創業類高層次團隊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團隊帶頭人必須符合創業類高層次人才標準;
2.團隊的創業項目須符合昌平區產業發展方向,屬於有利於昌平區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的領域,或是創新商業模式的高端服務業項目;
3.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創新型產品(服務),技術成果先進,其項目需具有較高的可行性,產業化前景良好;
4.團隊核心成員3—5人,學歷層次較高,在團隊中能夠發揮重要作用,且分管範圍涵蓋技術研發、項目管理、市場拓展、財務管理等方面,平均年齡不超過45周歲。
第八條 創新類高層次人才(團隊)認定標準。
創新類高層次人才(團隊)是指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從事前沿科學技術研究,具有國際視野、戰略眼光和重要影響力;科研經驗豐富,自主創新能力較強,善於研發轉化先進技術成果、創製國際國內技術標準;擁有國際發明專利或技術成熟度較高的國內發明專利,擔任研發機構主要負責人,領銜高層次創新團隊,主持重大科技及產業化項目;創新業績顯著或有較大潛力,在昌平區轉化科技成果的高層次人才或團隊。
(一)創新類高層次人才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在60周歲(含)以下;
2.研究領域符合昌平區產業發展方向,已經取得經第三方專業機構認可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技成果(即擁有國際發明專利或技術成熟度較高的國內發明專利),或曾主持國內外重點科研項目、關鍵技術套用項目;
3.在昌平區內企業工作,擔任研發機構主要責任人或關鍵研發項目主持人,入選後能連續在昌平區服務3年以上,且每年服務時間不少於6個月的創新人才;或在國內外著名高校、研究機構取得中高級職稱,並通過創辦企業、與企業合作實施、進行技術轉讓等方式到昌平區轉化科技成果的創新人才;
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技進步獎項或科技人才獎項的人員,承擔國家級重大科技及產業化項目(原則上立項五年以內)的項目核心團隊成員,可以直接認定為創新類高層次人才。
(二)創新類高層次團隊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團隊帶頭人必須符合創新類高層次人才標準;
2.團隊研究方向與昌平區重點發展產業緊密相關,能為企業或行業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研發產業化前景好的高新技術產品或是創新商業模式的高端服務業項目;
3.團隊核心成員3—5人,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參與過省部級以上項目、在團隊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平均年齡不超過45歲;
4.團隊核心成員在昌平區內工作,入選後能連續在昌平區服務3年以上,且每年服務時間不少於6個月,團隊科研成果須在昌平區內轉化;
5.團隊所在企業具有較好的產業化基礎、生產經營狀況良好,能為團隊提供良好的創新環境。
第九條 海外類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
海外類高層次人才是指從海外回國(來華)後在昌平區創新創業,從事創新創業領域符合昌平區產業發展方向;曾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業、跨國公司和金融機構工作,擔任中高級技術或管理職務;曾在國際組織、國外政府機構、著名非政府組織工作,擔任中高級管理職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掌握核心技術或具備先進的管理與專業知識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或外籍高層次人才、長期僑居海外的高層次人才。
海外類高層次人才一般應在海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且回國不超過兩年,年齡在60周歲(含)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2.在國際組織、國外政府機構、著名非政府組織中擔任中高級管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3.在國際知名企業、跨國公司工作,熟悉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中高級管理或技術人才;
4.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掌握核心技術,或具備先進的管理與專業知識的海外高層次人才;
5.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具有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和工程技術人員;
6.發展潛力較大、專業水平較高的優秀出站博士後;
7.急需緊缺的其他海外人才。
第十條 青年類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
青年類高層次人才是指40周歲以下,有廣闊的學術視野、創新思維以及突出的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課題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符合昌平區產業發展方向且有重要創新前景;曾獲得省(區、市)級以上創業大賽獎項;獲得創業投資,在區內企業擔任法人、主要創始人或首席科學家、技術官以及同等高級職務的優秀青年人才。
青年類高層次人才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挑戰杯”中國大學生創業計畫競賽金、銀獎獲得者,或“挑戰杯”首都大學生創業計畫競賽金獎獲得者,或其他有影響力的全國創業大賽金獎或同類獎項獲得者;
2.獲得國家或北京市“優秀博士後”稱號的博士後;
3.入選北京市委組織部“北京市優秀人才培養資助”的人才;
4.入選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科技新星計畫”的人才;
5.獲得創業投資且具有一定發展潛力的企業法人或主要創始人;
6.經相關行業協會、產業聯盟、行業主管部門推薦並任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首席科學家、首席技術官或同等高級職務的人才。
第十一條 專項辦可根據昌平區產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實際需要,適時對各類高層次人才(團隊)認定標準進行調整,實行動態發布機制。
第三章 高層次人才(團隊)評選流程
第十二條 高層次人才(團隊)評選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堅持“公開、公正、擇優、適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工作規定和紀律。評審認定工作應注重以能力、實績和貢獻評價人才,建立以市場導向、成果價值和發展潛力為主要標準的高層次人才(團隊)評價體系,確保評價結果客觀、公正、準確。
第十三條 高層次人才(團隊)評選工作流程分為系統申報、專家評審、檢查覆核、公示公告、支持激勵等環節,需登錄“昌平區高層次科技人才評選申報系統”,按照要求和提示填報信息,並準備相關信息證明材料。
(一)系統申報。專項辦啟動評選工作後,高層次人才(團隊)根據自身條件確定一種申報類型,由用人單位向專項辦推薦高層次人才(團隊),並進行系統信息申報,填報的信息和提供的資料須保證真實準確。
(二)專家評審。專項辦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社會機構,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分組評審,提出入選建議名單。
(三)檢查覆核。入選建議名單的高層次人才(團隊)通過系統列印申報材料,與相關證明材料一併裝訂成冊報送專項辦,專項辦覆核無誤後,報請專項工作組研究。
(四)公示公告。專項工作組研究確定入選建議名單後,在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如對公示人選有異議,應署名向專項辦提出意見,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公示期滿後,專項辦提出擬入選高層次人才(團隊)名單及激勵方案,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同意,報請區政府批准後,向社會進行公告。
(五)支持激勵。入選“昌聚工程”的高層次人才(團隊)由區政府頒發榮譽證書,由專項辦負責落實各項激勵政策。
第十四條 對重點引進的拔尖領軍人才(團隊),經昌平區促進重大項目落地帶動高端人才集聚聯席會研究,報請區政府批准後,可不受評選檔期限制,第一時間享受激勵政策。
第四章 高層次人才(團隊)支持政策
第十五條 高層次人才(團隊)可享受資金支持。
(一)高層次人才一次性資金支持。對入選“昌聚工程”的各類高層次人才,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用於改善高層次人才工作生活條件。創新類、創業類、海外類高層次人才可獲得一次性資金支持50萬元;青年類高層次人才可獲得一次性資金支持20萬元;對重點引進的拔尖領軍人才,最高可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100萬元。
(二)高層次團隊一次性資金支持。對入選“昌聚工程”的高層次團隊,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100萬元。
(三)配套資金支持。高層次人才、團隊核心成員近兩年入選市級及以上人才工程、獲得市級及以上人才獎項、獨立承擔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市級及以上重大科技成果獎,給予一次性10%的配套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六條 高層次人才、團隊核心成員可享受系列配套服務。
(一)落戶與居留。優先為高層次人才、團隊核心成員申請引進落戶政策,申辦《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或《留學人員工作居住證》。
(二)子女教育。將子女入學(園)需求納入全區年度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意見,積極協調昌平區公辦、民辦教育資源,為其接受優質義務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三)醫療保障。高層次人才、團隊核心成員,以及其配偶、子女,可在區屬公立醫院、駐區市屬醫院、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駐區二級以上社會辦醫院等醫療機構,享受就醫綠色通道、優先安排會診、優先安排轉診、優先安排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醫療優先保障服務。
(四)住房保障。對在昌平區無自有住房的高層次人才、團隊核心成員,可結合個性化需求,本著“工作就近、環境從優”原則,協調安排人才公租房,享受租金減免政策;也可按照市場化模式,給予一定租房補貼。
(五)配偶就業。配偶需要就業的,按照雙向選擇為主、推薦協調為輔的原則,多渠道、多方式、分層次協助解決就業問題。
第十七條 高層次人才、團隊核心成員可享受“昌聚英才卡”待遇。“昌聚英才卡”提供每人每年不超過5萬元的專項服務保障資金,用於體檢療養、培訓交流、進修補貼、交通補貼等方面。同時,憑卡享受企業註冊、高新技術認定、人才政策解讀、科技項目申報、社會保險辦理等便捷政務服務。
第五章 發展平台申報流程和支持政策
第十八條 發展平台申報支持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專項辦協調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政策檔案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發展平台申報支持工作流程分為系統申報、材料審核、支持激勵等環節,需登錄“昌平區高層次科技人才評選申報系統”,按照要求和提示填報信息,準備相關信息證明材料。
(一)系統申報。專項辦啟動申報工作後,平台管理機構及時通過系統進行申報,並將相關申報材料裝訂成冊報送專項辦。
(二)材料審核。由專項辦委託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研究提出建議名單,報請專項工作組研究。
(三)公示公告。專項工作組研究確定建議名單,在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如對公示名單有異議,應署名向專項辦提出意見,逾期或匿名將不予受理。公示期滿後,專項辦提出擬支持發展平台名單及支持激勵方案,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同意,報請區政府批准後,向社會進行公告。
(四)支持激勵。由專項辦負責組織落實發展平台支持激勵方案。
第二十條 支持政策。
(一)博士後(青年英才)工作站。設立博士後(青年英才)工作專項經費,主要用於支持昌平區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後(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的設立、管理、學術交流、課題研究、成果轉化及綜合考核評價等。具體支持標準如下:
1.獲批的區域性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後(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區博士後管理辦公室)每年給予管理工作經費支持100萬元。
2.經批准新設立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可申請一次性啟動經費10萬元。
3.經批准招收博士後(青年英才)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及企業分站、博士後(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可申請招收資助經費,每招收1人一次性資助3萬元。
4.對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及企業分站、博士後(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開展博士後課題研究的博士後(青年英才)給予課題研究資助,區級研究課題資助5萬元,省(區、市)級研究課題資助10萬元,國家級研究課題資助15萬元。
5.對從事科研項目在昌平區實現科研成果轉化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及企業分站、博士後(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站及博士後(青年英才),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20萬元。
(二)留學人員創業園。支持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留學人員創業園應由區政府舉辦、區政府與企業聯辦、企業創辦且被國家或北京市命名,或經認定符合北京市留學人員創業園標準。扶持留學人員企業發展,留學人員企業應入駐符合上述條件的留學人員創業園,且在昌平區註冊納稅。具體支持標準如下:
1.被命名為北京市或國家級的留學人員創業園,給予一次性支持10萬元。
2.對新註冊首次認定的留學人員創業園,給予一次性啟動經費30萬元;每年對留學人員創業園給予資金支持50萬元,用於支持其發展、留學人員項目洽談和推介活動等,支持時間最高不超過3年。
3.對於3年支持期滿的留學人員創業園,可申請人才引進支持資金和人才孵化支持資金。每引進1名留學創業人才(團隊)入園創業,且創辦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證的,一次性給予人才引進資金支持2萬元。按照《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標準,每孵化成功1名留學創業人才(團隊)的,一次性給予人才孵化資金支持5萬元。
4.對新入駐的留學人員企業自租房之日起給予每年0.8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補助,補助時間最高不超過3年,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5.入駐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留學人員企業獲得市級及以上創業支持資金的,一次性給予10%配套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專項辦負責高層次人才(團隊)信息庫的建立、維護和管理工作。高層次人才、團隊核心成員如遇工作崗位、職務、職稱、獎懲等發生重大變動,或長期出國、參加重要活動、離職、辭職、辭世等重要情況,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及時報告專項辦進行信息更新。
第二十二條 對高層次人才(團隊)實行跟蹤服務。專項辦負責對高層次人才(團隊)創新創業開展情況進行跟蹤了解,並在職權範圍內妥善解決高層次人才工作生活中的合理訴求。用人單位應積極協助配合專項辦工作,對高層次人才(團隊)應給予最大程度的關心和支持,並於每年底通過“昌平區高層次科技人才評選申報系統”報送高層次人才(團隊)年度工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 高層次人才(團隊)在昌平區工作期間,可長期享受除一次性支持資金以外的其他配套激勵政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核查屬實,報請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解除其“昌聚工程”高層次人才(團隊)身份,不再享受相關待遇:
1.觸犯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受到執法機關處理的;
2.違反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3.長期(超過6個月)離開昌平區到其他地區工作的;
4.創業項目終止或遷出昌平區的;
5.團隊核心成員不足3人;
6.其他原因不再適合享受“昌聚工程”高層次人才(團隊)待遇的。
採取欺騙、隱瞞、造假或其他手段騙取昌平區“昌聚工程”高層次人才待遇的,永久取消個人(團隊)的評選資格和用人單位的申報資格,並追繳支持資金;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專項資金使用及監管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按照工作程式及時足額劃撥。
(一)高層次人才(團隊)支持資金一次性劃撥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嚴格按照財務制度發放給高層次人才(團隊)。如高層次人才(團隊)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則專項資金由用人單位負責全額追繳。
(二)“昌聚英才卡”資金按年度劃撥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及財務制度實報實銷。如高層次人才(團隊)因故離職,用人單位應及時上繳剩餘資金。
(三)發展平台支持資金一次性劃撥給發展平台管理機構,由發展平台管理機構嚴格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及財務制度規範使用。
(四)在實施“昌聚工程”工作中涉及的聘請專業機構、召開人才工作會議、組織人才交流活動等其他費用,在專項資金中列支,並嚴格規範使用。
第二十五條 專項辦負責委託第三方專業審計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確保資金使用合規有效。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高層次團隊核心成員同時入選高層次人才和高層次團隊的,不得重複享受除一次性支持資金外的其他配套政策。
第二十七條 入選“千人計畫”、“萬人計畫”、“海聚工程”、“高創計畫”和“高聚工程”等國家及省部級以上人才工程的高端人才,經申請後可直接納入“昌聚工程”人才庫,享受除高層次人才一次性資金支持外的所有配套政策。
第二十八條 為昌平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才(團隊),經昌平區促進重大項目落地帶動高端人才集聚聯席會研究同意,報請區政府批准後,給予資金激勵5—50萬元。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專項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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