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

《瀋陽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是1993年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0605
  • 發布文號:沈政發[1993]53號
  • 發布日期:1993-11-20

【生效日期】1993-1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印發《瀋陽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的通知
(沈政發5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瀋陽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瀋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瀋陽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瀋陽市貫徹實施辦法》,推進住房商品化、自有化的進程,加快住宅建設和舊區改造,搞活存量資產,正確引導消費,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屬我市行政區劃內的新、舊直管公有住房及單位的新、舊自管公有住房,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均可出售。
第三條凡新建住宅或購買的商品房以及騰空的二茬房,要先售後租,其出售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50%。
第四條每戶購買新、舊住房控制面積,比照《遼寧省城鎮公有住房超標加租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出售公有住房,公民家庭男女任何一方購買均可,並且只能以一方名義購買。
第六條產權單位出售新、舊公有住房必須向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申報,經市房屋評估中心評估後,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批准,方可出售。
第七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住房不出售:
(一)產權有糾紛的房屋;
(二)已列近期改造規劃片的房屋;
(三)具有保留價值的房屋;
(四)宗教房產;
(五)政府代管房產;
(六)適於改造做非住宅使用的臨街房屋;
(七)低於五點五成新的房屋;
(八)其它不宜出售的房屋。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執行兩種價格,即:準成本價和標準價。
在房改起步階段,新房準成本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起點不低於600元;標準價起點不低於349元。
取得使用權證並進住的住宅,均為舊房。在房改起步階段,出售混合結構樓房準成本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起點不低於400元;標準價起點不低於302元,單元式套房混合結構實際售價低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20元的按120元計價。磚木結構樓房準成本價起點不低於320元;標準價起點不低於253元。平房準成本價起點不低於280元;標準價起點不低於231元。
今後,每年新、舊公有住房售價由市政府逐年公布。
第九條售房價格,應根據樓層、朝向、設施條件(舊房還應包括評估的成新係數)的不同相應增減(詳見附屬檔案)。
應交總額計算公式:
準成本價
新房應交總額= ×(1-各項調節係數之和)
標準價
×建築面積×(1-優惠係數)
準成本價
舊房應交總額= ×成新係數×(1-各項調節係數之和)×建築面積
標準價
×(1-各項優惠係數之和)
第十條舊樓房每戶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是:將一棟樓各戶使用面積分別核定後,計算出總使用面積,以該棟的總使用面積除以該棟總建築面積得出換算係數;再以各戶的使用面積除以換算係數,即可求出。其計算公式:
戶建築面積=戶使用面積÷換算係數
丈量核定使用面積,必須按建設部(84)城住公字第27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購買新房的職工,一次交清全部購房款,給予減收應交總額20%的優惠。
購買新房可分期付款,首次交款不得低於應交總額50%,其餘50%可在十年內交清,每年交款不低於應交總額的5%,每提前一年交款,則減收餘額的3%。
第十二條購買舊房優惠售房價格的10%。
一次交清購房款的,減收售房價格的25%。分期付款,首次交款不得低於50%,同時給予減收交款部分15%的優惠;其餘50%可在八年內交清,每年交款不低於應交總額的6.25%,每提前一年減收餘額的3%。
第十三條職工購買舊住房,享受工齡折扣。每一年工齡減收售房價格的折扣係數;紅軍時期為0.8%;抗日戰爭時期為0.7%;解放戰爭時期為0.6%;建國以後為0.5%。確定原則按職工家庭成員中工齡最長者計算,自管房產權單位職工工齡低於家庭中外單位職工工齡,自管房產權單位則以後者的工齡計算購房工齡折扣。超過國家規定的退離休年齡的工齡,不享受工齡折扣。
職工家庭成員,根據《實施辦法》發布之日房屋使用證和戶口簿的記載確定。
已故離退休人員的配偶,購買公有住房,本人工齡低於已故離退休人員的,可按已故離退休人員的工齡享受折扣。
第十四條向職工出售的新、舊公有住房,按有關政策減免稅費。
第十五條向職工出售新、舊公有住房回收的住房資金,按國家規定免繳稅金。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新、舊住房後,不再交納房租,實施提租補貼時享受租房補貼。
第十七條職工按本細則規定購買公有新、舊住房,每個職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優惠待遇。下列情況,職工購房也屬於享受一次優惠待遇的範圍:
(一)一次購房,沒有達到控制面積標準,差額面積等於或大於單室住房面積;
(二)一次購房,沒有達到控制面積標準,差額小於單室住房,須將原購住房按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售房價格賣給原售房單位並取得證明材料;
(三)職工離婚,經法院裁決或民政部門認可的離婚協定書載明,原住房歸對方所有或使用的;
(四)職工再婚後,雙方都沒有住房的。
第十八條職工按本細則購買的新、舊住房,在按準成本價交齊全部價款後,其產權為個人全部產權,由房產管理部門發給《房屋所有權證》。按標準價交齊價款的,其產權為公私共有產權,發給《公私共有房屋所有權證》。
職工按原沈政發(1988)61號檔案規定購買的新、舊公房(住房特困戶、住房合作社社員全價購買的住房除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核發《公私共有房屋所有權證》。
公私共有產權住房,如轉變為個人全部產權住房,需補交當年舊房準成本價與原購房時標準價之間的差價款。職工補交這個差價款,享受當年購買舊房的優惠待遇。差額補齊後,換髮完全產權的《房屋所有權證》。差價款的計算公式:
實補交總額=(當年舊房的準成本價-原購房時的標準價)
×(1-各項優惠係數之和)×建築面積
第十九條職工在按準成本價交齊全部價款後允許出售、贈與、出租。職工按標準價購買的新、舊住房,允許繼承,居住滿五年後允許出售。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增值部分,按國家、單位、個人各自所占的產權分額分成。
職工購買的新、舊住房,均可調可換。如將原購住房賣給原售房單位再買新房的,新房價格為以下三部分之和,原買房的價款及原面積交納成新差價和結構差價;增加部分,按新房準成本價或標準價計價。
第二十條原房屋產權單位向職工出售住房後,仍負責公共部位和設施的維修及管理,責任劃分如下:
(一)自用部分,即進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屬於購房職工的自修範圍,費用自理。
(二)公共部位和設施的維修管理費用,由相關購房職工共同負擔。現階段,購房職工按月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管理費,由售房單位負責維修和管理;費用不足部分,由售房單位承擔。購房職工交納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維修管理費標準為:普通樓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0.10元,旱樓和平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0.08元。
公共部位和設施系指:房屋承重結構(屋頂、梁板柱、牆體和基礎)、屋面、外牆面、樓梯間。共有設施系指:樓內的上下水管、煤氣、暖氣、供電線路、電梯、共用天線等。
(三)住宅區內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室外泵房、路燈照明、綠化等公共設施,按現行管理體制進行維修管理。
(四)個人全部產權住房和公私共有產權住房的維修管理,在條件成熟時,逐步向有償服務的物業化、社會化維修管理過渡。
第二十一條出售住房所收回的資金,存入各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帳戶,原則上用於住房建設。
第二十二條自管房單位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其收回售房款的全額,由市借用10%,五年返還;國有直管公房出售後,按收回售房款全額的60%同自管房單位出售公房由市借用的10%和動遷回遷的職工按規定應向市政府交納的購房款,均存入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管理。用於全市住房解困、解危和舊區改造。
出售國有直管公房回收資金的另40%,作為房產重置資金,由市房產管理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條職工在購房前或購房後,遇有政府批准的運遷,應無條件服從,按動遷政策進行回遷安置。
已購房並動遷的職工在回遷時,個人應按舊房準成本價或標準價向市政府補齊返還面積的結構和成新差價。增加面積部分,個人按本細則向市政府繳納購買新房款。建設單位按沈政發(1988)24號檔案規定應收取的增加面積款,仍由職工所在單位承擔。
未購房的職工如購買回遷住房,可向市政府按回遷當年舊房準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增加面積部分按新房價購買。
第二十四條按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政策動遷的職工,個人已按回遷面積每平方米交納了當年公布的購買舊房準成本價以上者,回遷住房為個人完全產權,發給《房屋所有權證》;個人已按回遷面積每平方米交納了當年公布的購買舊房準成本價以下者,回遷住房為公私共有產權,發給《公私共有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五條職工購買新、舊公有住房,採暖費用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職工購房採取不正當手段,一戶騙取兩次優惠政策購房的,由售房單位退回購房款,收回房屋,收繳停租期間的租金,並處以適當罰款。
第二十七條職工購房弄虛作假,騙取工齡優惠的,責令補齊應交款項,並處以應補齊款額1-2倍罰款。
第二十八條房產管理部門和各單位在職工購房中違反本細則者,要追究經辦人、主管領導的責任,並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瀋陽市職工購買公有住房暫行規定》(沈政發(1988)61號)即行廢止。我市過去發布的有關檔案,凡與本細則牴觸的,一律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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