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605
【發布文號】沈政發[1993]61號
【發布日期】1993-11-30
【生效日期】1993-11-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印發《瀋陽市租用公有住房購
買債券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沈政發6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瀋陽市租用公有住房購買債券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瀋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瀋陽市租用公有住房購買債券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改革無償分配住房辦法,籌集建房資金,加快住房建設,根據《瀋陽市貫徹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租房購買債券是承租人有償獲得公有住房承租權的住房租賃制度。凡在本市城鎮範圍內租住國有直管住房和單位(含中央、省駐沈單位,軍辦企業)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均須按本細則購買租房債券,獲得租住權。
第三條租房債券由市人民政府擔保。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管理中心)負責發行、管理和償還。
第四條資金管理中心委託工商銀行瀋陽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以下簡稱工行房貸部)代理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人購買的租房債券的發售和兌付業務;委託建設銀行瀋陽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以下簡稱建行房貸部)代理國有直管住房承租人購買的租房債券的發售和兌付業務。
第五條市租房債券由個人持有。租房債券分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和500元六種面額。
第六條市租房債券自發售之日起滿八年還本,比照銀行同期活期儲蓄利率計息,不計複利,過期不計息。租房債券的利息收入,免繳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七條租房債券不記名、不掛失、不提前兌付,不作為貨幣流通,但可以進入國家指定的證券市場轉讓。
第八條本細則實施前已經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須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9元的標準,分三年(每年3元)購買租房債券。為鼓勵一次全額購買債券,對在規定期限內於第一年一次購買三年租房債券的承租人,給予減購20%的優惠。
第九條本細則實施後分配的新房、騰退後再分配的舊房、被動遷戶回遷安置的住房及調房增加住房面積,必須在進住前由承租人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至50元的標準購買租房債券(詳見附屬檔案:《瀋陽市承租新房、再分配的舊房購買租房債券標準表》),否則不得分配,不準進住。
第十條承租人購買債券數額,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不計入。
第十一條承租人購買租房債券,均按建築面積,以平方米為計算單位。
單棟獨戶平房,按實際測丈的建築面積計算。
連脊連棟多戶居住平(瓦)房、非單元式樓房及蒙古包式住房,以使用面積換算建築面積。即:建築面積=使用面積×換算係數。
連脊連棟多戶居住平(瓦)房的換算係數為1:1.1;非單元式樓房及蒙古包式住房的換算係數為1:1.2;標準單元套房1:1.4(按此係數換算的建築面積,只做為計算購買租房債券的基數)。
第十二條租房債券由出租住房單位組織承租人購買,承租人所在單位協助。承租人購買租房債券數額,由出租住房單位核定並填寫《租房債券認購通知書》。承租人持《租房債券認購通知書》到指定代辦銀行購買債券,並由代辦銀行出具
回執單返回出租住房單位。出租住房單位在收到
回執單後方可為租住新房及再分配舊房的承租人辦理進住手續;為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換髮《公有住房租證》。
第十三條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必須在收到《租房債券認購通知書》十五日內到指定的經辦機構購買債券;承租人拒絕購買債券,其所在單位停發住房補貼,以住房補貼款代承租人購買租房債券。
第十四條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購買租房債券未滿八年退租騰房或買下現住的公有住房,可憑產權單位出具的退租證明或公私共有產權證兌付所購租房債券本息。利息計算到兌付日,不足一個月的不計息。
第十五條下列情況,由戶主或承租人提出證明檔案,填寫《免購租房債券審核表》,經出租住房單位認證、代辦銀行確認和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允許不購買租房債券:
(一)個人出資購買的全部產權住房和公私共有產權住房。
(二)被動遷戶回遷安置的住房中由個人出資購買商品房部分。
(三)持有區以上民政部門證明的社會救濟戶、烈屬撫恤戶和殘疾人困難補助戶。
(四)持有承租人所在單位證明的單位定期困難補助戶(符合市統一規定的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及家庭人均生活費收入計算口徑)。
第十六條租房債券資金做為專項住房建設周轉資金,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各出租住房單位可根據資金管理中心的單位購建房貸款規定,在承租人所購債券額度內,向代理租房債券發售和兌付業務的工行房貸部或建行房貸部申請單位購建房專項低息貸款,使用租房債券資金,用於本單位的住房建設。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