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小公共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小公共汽車管理暫行辦法是由昆明市公用事業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時間為1989-01-13,屬於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政復[1989]2號
【發布日期】1989-01-13
【生效日期】1989-0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小公共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1月10日 政復〔1989〕2號
1989年1月13日 由市公用事業局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小公共汽車的管理,保證我市公共運輸健康協調地發展,並有一個良好的秩序,維護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經營小公共汽車業務的國營、集體企業、個體戶和合夥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昆明市公用事業局是我市小公共汽車的行業主管部門,由公共運輸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全市小公共汽車的發展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第四條 凡在我市經營小公共汽車業務的國營、集體、個體和合夥經營者,應按以下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1、個體經營者在購車前,應到行業主管部門辦理準購手續。
2、持單位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證明,到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從事小公共汽車業務的有關手續。
3、持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審批表,到駐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再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第五條 我市小公共汽車的經營,採取行車線路專線準運的制度。專線準運證,由管理部門根據我市小公共汽車線路分布狀況核發。
第六條 投入營運的小公共汽車,車身兩側須噴有“城市小公共汽車”的字樣,車身前後須懸掛線路專線準運證,並只能在批准的線路上營運。
第七條 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可用公共汽車站點作為小公共汽車臨時站點,但不能影響公共汽車的正常運行。公共汽車到站時,小公共汽車必須主動避讓。
第八條 各條線路上的小公共汽車經營者,應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安排調度人員,確定頭、末班車的發車時間及發車間隔時間,做到發車均。在經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的路段,也可實行招手即停的服務。
第九條 小公共汽車的票價,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小公共汽車的具體情況,擬定方案報市物價局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從事小公共汽車營運的單位和個人,應向行業主管部門繳納一定的管理費。管理費專款用於小公共汽車線路的管理及小公共汽車的站點建設,並由財政監督執行。管理費的收費標準,由市公用事業局與市物價局商定。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業管理部門可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罰款,吊銷許可證、準運證等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事業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執行。
昆明市公用事業局
一九八九年一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