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郊結合部農民出租房屋管理暫行規定

《昆明市城郊結合部農民出租房屋管理暫行規定》是1986年12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郊結合部農民出租房屋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6]241號
  • 【發布日期】:1986-12-02



【生效日期】1986-1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城郊結合部農民出租房屋管理暫行規定
(1986年12月2日昆政發〔1986〕241號)
為搞好我市城郊結合部農民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加強城郊結合部的治安管理,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昆明市城郊結合部(地區劃分詳見附屬檔案一)的農民、鄉鎮、合作社的房屋租賃,均適合本暫行規定,城郊結合部農民利用房屋興辦旅館業的,按旅館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各區人民政府、辦事處、鄉政府在審批農民建房用地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省、市政府制定的相應的實施辦法,嚴禁亂占耕地(含河堤、溝埂道路)和毀自留地建房。
建房者應按批准的範圍建蓋房屋,對非法多占地建房出租者,由各級政府及房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其非法所得,由所在地鄉政府沒收。
第三條出租房屋的租金要合理,一般可略高於房管部門規定的標準,但住宅租金最多不得超過公房租金標準的一倍,非住宅租金標準不得高於公房租金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個別住房條件較好,經租賃雙方協商,所在鄉政府批准,可以再高一些,但住宅最多不得超過公房標準租金的兩倍;非住宅最多不得超過公房標準租金的一點五倍。禁止任意提高租金標準,不準收取押租或其它額外的費用。違者,由所在鄉政府沒收其非法收入。
第四條農民出租房屋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簽定租賃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租約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機關鑑證後,方可到所在地鄉政府辦理有關手續,鄉鎮、合作社出租房屋,還必須經辦事處批准。
第五條承租人需持下列有效證件之一,方可租賃房屋。
1、本市居民須有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未發居民身份證的,可持本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2、外地來昆的民工、臨時工,須持有本市雇用單位證明和本人身份證。
3、外地來昆從事經商、辦服務業的,須持有當地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準予外出的證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證明。
第六條辦理租賃手續時,租賃雙方應向所在地鄉政府領取並填寫統一印製的《租賃房屋申請表》,並交驗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工作證及經房管部門認可的租約;從事商業、工付業的,還需交驗工商部門批准的營業執照,經批准正式發給《租賃證》後,建立租賃關係,外地來昆的承租人,還應按照市政府《關於加強昆明市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或《寄住證》後,方可租賃房屋。
辦理租賃手續時,由房主向鄉政府繳納一定的手續費和管理費(按房租的百分之五計算)。
第七條凡在本市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一般不得租用農民房屋,因特殊需要租用農民房屋的,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租用農民房屋。
1、無任何證明或證件的;
2、證明或證件與其身份不符合的;
3、以夫妻關係申請租房,但無結婚證或其它證明夫妻關係證件的。
第九條租憑雙方應信守契約,出租人不得隨意解除租賃契約,承租人應按契約規定交租,不得拒交或拖欠房租。
第十條承租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各級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轉租或留宿不明身份的人,不得利用出租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出租人對承租人的違法犯罪活動知情不報,包庇窩藏或參與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鄉政府收取的管理費和手續費,百分之二十給當地派出所用於業務開支,百分之八十專款用於農房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者,由公安部門或者房管部門根據其職責範圍,按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論處。
第十三條城效結合部的治安、環境衛生、市場管理,按市政府原定的責任區劃不變。管理出租房屋的責任區劃分參照“昆明市城效結合部治安管理責任區劃”(詳見附屬檔案二)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報市政府同意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昆政發〔1983〕156號文《關於整頓城效結合部農民出租房屋的意見》即行廢止。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房管局
一九八六年九月
附屬檔案一: 昆明市城效結合部地區(暫定劃分)

西山區:東風辦事處近華鄉、明波鄉、紅聯鄉、洪園鄉。
官渡區:金馬辦事處的大營鄉、福海辦事處的吳井鄉、永聯鄉、河北鄉、河南鄉、聯盟辦事處的虹山鄉、長青鄉、勝利鄉。
五華區北門、西站、大觀、西壩、王橋、虹山派出所管轄範圍與西山區交界地段。
盤龍區珠璣、環城、東華、東站、太和、董家灣派出所管轄範圍與官渡區交界地段。
附屬檔案二: 昆明市城郊結合部治安管理責任區劃

1、五華分局與西山分局責任區劃分:
西北面:變電所南圍牆以南,電力修試所和金屬回收廠東圍牆以東由五華分局負責,西北面由西山分局負責;國防公路向西接汽車客車廠東圍牆到昆畹公路口,以東由五華分局負責,以西由西山分局負責。
西面:以昆畹路汽車客車廠南圍牆起,向東南延伸至市開關廠宿舍圍牆,向南接昆明木材廠圍牆,順菱角塘東延接林運司車隊圍牆,省種子公司圍牆,環衛站車隊圍牆,沿簡易路到人民西路,再向西順昆明醫學院西圍牆,南接建工新村、四十三醫院、昆五中、市衡器廠、化工研究所、回族糕點廠至大觀樓等單位西圍牆為界, 以東由五華分局負責(含盧家營),以西由西山分局負責。
2、五華分局與官渡分局責任區劃分:
北面:以市一農場南圍牆為界,北面由官渡分局負責,南面由五華分局負責。
西面:從市一農場南圍牆起,沿教場東路接國防公路,再向東延伸,到龍泉路交叉口為界,東邊由官渡分局負責,西邊由五華分局負責。
南面:第一段,從原昆明軍區干休所西壩路口起,沿水泥路向北到毛紡廠南圍牆(含圍牆以內),以東由五華分局管,以西由官渡分局管;第二段,以西壩路口昆明市器皿廠向南沿彌勒寺、工人新村外沿圍牆接氣象路,再由劉家營、氧氣廠、雲紡廠子弟國小校、豆腐營等外沿圍牆為界,上述範圍東北面由五華分局負責,西南面由官渡分局負責(含清泉、河南兩個旅店、社會科學院、兵器部療養院、西壩190號、六二六製藥廠、市環境研究所等單位)。第三段,從海埂老公路向南連結鐵路線,再順鐵路向東到盤龍江鐵橋為界,以北由五華分局負責(含盤龍江江面),以南由官渡分局負責。
3、盤龍分局與官渡分局責任區劃分:
北面:從龍泉公路與鐵路交叉點起,順鐵路向東延伸(包括北站新村、新工房)至東風東路交叉點,東北面由官渡分局負責,西南面由盤龍分局負責,其中:(1)蓆子營、鳳凰村、水晶村暫維持原管理。其職責劃分是:純居民戶、公共戶單位由盤龍分局負責;農民戶(含出租房屋、租房戶、經征地後一家人中有部份農轉非人口、農民辦個體旅店)、辦事處、鄉政府、鄉鎮企業由官渡分局負責。(2)以小廠村東面河溝向北到北面圍牆西延至盤龍江為界,小廠村南面從環城北路到鐵路交叉點為界,此範圍內維持原管理,職責同上。
東面:從東風東路(含鐵路以內公路面)以市收割機廠、市鍋爐廠、市鑄造廠、昆明冷冰廠等單位東面圍牆為界,再順清水河向南經東郊公路橋到芋頭橋,然後沿五金交電化工公司及其倉庫南圍牆到佴家灣南巷為界,東南面由官渡分局負責,西北面由盤龍分局負責。其中:菊花村、新草房兩個村內,不管農民、居民、公共戶單位一律由官渡分局負責。
南面:第一段,盤龍江東岸一側,從省建三處一隊宿舍南圍牆,向東接小鐵路,再順鐵路向南接明通河,到昆明火車站西面鐵路,北面的由盤龍分局負責,南面由官渡分局負責(含金橋飯店)。第二段,以昆明火車站最南面圍牆為界,以北的由盤龍分局負責,以南的由官渡分局負責。第三段,南起佴家灣路,向北接環城南路轉北京路中北汽車公司南側公路至昆明火車站火車箱庫圍牆為界,界線內以及南面由官渡分局負責,界線以北由盤龍分局負責。
4、盤龍分局與五華分局的責任區劃分,按原管理界線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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