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213號),1999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表時間:1998年12月16日
- 文號:建住房213號
- 施行:1999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
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213號),1999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施行
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213號),1999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施行 ...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精神,為進一步深化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結合中央國家機關...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實施時間,19981109 建住房1998213號...... 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
正文內容 鄭州市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建立房屋維修保障機制,培育物業管理市場,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
《鄭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於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由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目的在於加強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維護...
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識》(國發(1998)23號),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結合湖北省的實際...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簡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
長沙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是為建立住宅區物業維修保障機制,維護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有住房售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歸集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0〕66號),加快...
3、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二)起草過程:1999年6月,市房管局開始對本市住房售後的維修管理情況進行調研,在調研基礎上,借鑑了部分省...
第一條 為建立房屋維修保障機制,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濟政辦發〔2001〕27號)交存商品住房維修基金的,其...
蚌埠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中心隸屬於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對省政府197號令《安徽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蚌政辦〔2011〕2號《...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1] 參考資料 1. 關於公開徵求《住房...
、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各城市都建立了各自的住房維修基金繳存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市政發[2000]8號)...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葫蘆島市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06年葫蘆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為加強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房屋所有人...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
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而出台的一套管理辦法。...
1998年,建設部、財政部發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開啟了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的先河,開始為非強制性繳納,後來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
根據建住房[1998]213號《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
第一條為了保障房屋售後的維修管理,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權益,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重慶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