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所謂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
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所謂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建立依據
現今世界各國的物權法,都有關於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強制性規定,它對建立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
物業管理體制以及維護社會的穩定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的管理,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各城市都建立了各自的
住房維修基金繳存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現狀
在我國,物業維修基金在繳納使用管理方面都有一定的規定,但是卻也由此產生一系列問題,只有在充分了解住房維修基金現狀下,才能夠有效地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目前我國物業維修基金現狀從幾個方面看:
(一)關於維修基金的繳交。
1.維修基金繳納人。《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顯然,繳交主體是業主,這是由專項維修資金的性質決定的。《條例》明確了“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業主購買了房屋在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同時,也擁有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應當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責任,這部分資金的支出應由購房業主承擔,而不應由已售房屋的開發商承擔。
2.維修基金繳納時間。從道理上講,專項維修資金可以採用一次性交納,也可採用隨物業管理費用按月收取專戶儲存,或需要維修、更新、改造時向業主隨時收取的做法,這些做法分別在不同國家實行。但考慮到目前我國法制不夠健全,業主責任意識尚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物業管理收費拖欠現象還嚴重存在等因素,目前我國專項維修資金的制度設計宜採用主要在購房時一次性交納,待物業使用到一定年限,維修資金不夠使用時再向業主續籌。
3.維修資金繳納數量。收取維修基金時主要應考慮在一般情況下,物業使用到一定年限內所需的資金量,可考慮按購房款的2~3%,或物業單體建安造價的一定比例。比較來看,按建安造價一定比例較為科學,但鑒於建安造價基數較購房款小得多,若採用建安造價為基數,則應適當提高交納比例。此外,還可以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將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以減輕今後續籌資金的壓力。
(二)維修基金的管理現狀問題。在收取維修基金時候,通常都是在辦理入住手續時,開發公司強制代收房屋維修基金,辦理產權和繳納維修基金捆綁式辦法,這種往往容易造成房屋維修基金流失或被挪用,使業主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這樣一筆數額較大的資金放在開發商的手裡,安全性讓人擔心是可以想像的。開發商可以利用職權容易侵占房屋維修基金。而在管理維修基金時,雖然法規明確規定由業主大會行使監督權,但對如何監督卻沒有明確的說法。從客觀條件上,造成某些業主委員會成員鑽法律的空子,挪用甚至貪污數額巨大的房屋維修基金。更有甚者,一些開發商往往成立項目開發公司,一旦項目開發銷售完後,項目公司也就不存在,業主所交的維修基金也就無法追繳。個別管理公司將維修基金據為已有;有的管理公司濫用維修基金,把本屬於管理費支出的設備設施的日常運行養護費用在維修基金里開支;要么盲目企求設備的更新,加大業主負擔。
有的地方規定維修基金的使用必經過業主大會批准,但由於業主大會召開難或業主大會不批准,導致該修的房屋或設備問題無法解決,影響業主的居住和物業安全使用。
也有地方規定,當物業公共地方或公用設備設施發生維修、更新時,使用的能是維修基金的增值部分,由於銀行利息很低,維修基金增值太少,一方面大量維修基金閒置浪費,另方面業主又不願再交維修基金。自維修基金上繳之後,單個業主就失去了維修基金的處分權,有些業主於是抱著“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態對維修小區共同部位共用設施的事不大關心,不願參與。這就導致了有的業主不交物業維修基金,維修基金使用方案無法通過,許多小區的維修基金自繳交之後多年閒置不用等情況。
(三)亂用維修基金問題。開發商在前期物業管理契約中往往把日常維護保養和維修不分,把理應由物業管理企業管理費用承擔的開支轉嫁給維修基金支出;前期物業管理契約也不區分保修期內和保修期滿後的維修責任,一概統統由業主用維修基金負擔。另外,有的開發商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不交自己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的物業管理
費和物業維修基金,損害小區業主的利益。
繳納方法
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的管理,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2008已有新版檔案《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各城市都建立了各自的住房維修基金繳存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維修基金,
房地產開發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4%繳納;購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3%繳納。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的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協定,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賬戶,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售後公房繳納法
根據滬公積金髮(1995)字第25號、滬房地改(1995)415號等檔案規定,公有住房出售後形成三項基金:維修基金、電梯水泵基金、街坊養護基金,通常被稱為“三項基金”。
在“三項基金”中,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電梯水泵基金和街坊養護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收入中支付。
繳納標準:首期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和出售人分別交付而組成。(1)根據市政府發布的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規定:計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比例×面積。比例為多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2)2001年方案規定:購房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8元(多、高層相同);出售人:多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1.88元,高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43.76元。
新建商品房繳納法
《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對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賬戶的建立、以及繳納時限的規定一般是按如下標準執行的:
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
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繳納。
2、維修基金專戶的開立:維修基金應開立專戶,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每幢住宅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按門號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發生的物業維修、更新,不得使用維修基金,其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3、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時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繳納首期維修基金:(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將該新建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2)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地產權變更登記前,按標準將所購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3)業主委員會成立時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5日內,按標準繳納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維修基金管理法
事實上,在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即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物業管理公司由
發展商選聘,業主通常向物業管理公司辦理入住手續,並向其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由於種種原因,客觀上缺乏有力的監督,發展商延遲繳納其應承擔的物業維修基金以及物業管理公司挪用物業維修基金就成為可能,特別是發展商拖延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的現象更是常有的事。其實,對於物業維修基金的繳納和管理,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是有規定的,根據有關規定,發展商和購房者均應在簽訂
房屋買賣契約時繳納物業維修基金。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發展商應將物業維修基金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存入金融機構,設立專門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發展商應將物業維修基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委託
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專項用於物業維修,不得挪作他用。但發展商和物業公司並非完全嚴格依法從事,這就讓人引發了深層次的思考,要從真正意義上解決物業維修基金糾紛問題,關鍵不是把錢存到哪去,而是需要一種規範的管理機制。
新法規
由
建設部、
財政部所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於2008年2月1日開始實施。
與原來辦法的區別:
確定繳費時間
原規定:現在
住房維修資金繳存時間很多都是在購房人辦理房產證時與契稅一併繳存。
新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
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否則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影響:有些投資房產的人,買來房子後一般不入住,也不辦房產證,而物業維修金就拖著不繳,這就影響其他住戶維修房子。新規實施後,未繳費的業主將拿不到新房鑰匙,使住房維修和維護得到規範。
維修資金提高
原規定:原來,我市是按《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來收取維修資金的,該辦法規定以建築安裝工程成本的4%-6%來計算。一般來說,
普通住宅是20元/平方米,
小高層、別墅、營業用房等是30元/平方米。
新規定:提高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比例提高到5%-8%,也就是說,首期支付專項維修資金的時候,最多要多支付4%左右。另外,當專項維修資金的餘額不足30%時,業主還需要再交納。不過由於目前具體細則並沒有出台,所以有關部門還沒有制定出準確的數字來。
影響:如果按房子的
建安成本造價為600元/平方米來計算,假設交存的比例定為5%,那么首期所需要交存的物業維修資金為600×5%=30元/平方米,而原來的首期繳存費只要600×4%=24元/平方米,每平方米至少提高了6元。
維修資金業主保管
原規定:物業維修基金繳至主管部門指定的維修資金專戶。
新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所在地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的方式,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業主大會可以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影響:這是建設部和財政部首次明確業主大會可以在商業銀行開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這樣一來,無論業主大會成立前、後,維修資金都由銀行掌管,專款專用。不管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如何更換,維修資金不會跟著走,提高了維修資金的安全性。
用法由業主決定
原規定:維修資金須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後,就可以使用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房子。
新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影響:新規對維修資金的使用程式進行了簡化,可以很好地解決目前困擾很多小區的住房維修資金提取難、使用難問題。如小區某幢樓的樓道燈壞了,如果這幢單元樓有30戶住戶,只要其中20戶住戶同意就可列支維修資金。
四項費用不算入專項維修資金中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明確規定,今後以下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計算方法
業主的維修基金(資金)分為兩種,一是開發商交的,就是2%;一是業主自己交的,就是“維修基金卡”。 開發商交的主要用於房屋的主體結構維修,屬於是房屋的大修了,有的地方又稱為是房屋的養老金。等到房子老化的時候重點維修使用的。業主交的用於一般的設施設備大修。這兩項資金的使用都要通過業主大會同意才行,而且第一種有些地方還需要政府的審批。
關於物業管理費,一般物業公司收取之後,一部分支付了員工工資,一部分支付了公共水電,一部分支付了辦公管理費用等,還有日常的公共維護費用。最後會截留一部分作為物業公司的利潤,一般占收費
總額的10%左右作為利潤。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按時(按月或季度等)公布物業公司關於物業管理費使用的詳細情況。
交納方
1、預售證在1998年10月1日後發,購房契約在2003年8月31日前簽的,雙方未在契約里約定,由建設單位按住宅(含別墅)建築面積40元一平方米,非
住宅建築面積50元每平方米的標準交納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物業總投資2%部分,則由建設單位按業主大會決定方案交納。 2、預售證在1998年9月30號前發,
購房契約在2003年9月1日後簽,由購房者按住宅(含別墅)建築面積40元一平方米,非住宅建築面積50元每平方米的標準交納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物業總投資2%部分,則由購房者按業主大會決定方案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