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基金

大修基金

大修基金也稱維修基金,各地區對維修基金的使用範圍都有各自的條款,但都是依據建設部和財政部頒發的從2008年2月起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而制定的細化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修基金
  • 類型:制度
  • 概述:用於住宅等的大修、更新的資金
  • 適用範圍:房屋及其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工程
  • 參考資料:維修資金基本常識
大修基金,四種情況,補充,實例1,實例2,

大修基金

你可以具體去看看,或者你所在地區的大修基金管理辦法
通常維修基金的使用範圍和使用時間是:1,公共設施質保期之後的修繕;2,公共設備質保期後的修繕;
何為公共?顧名思義就是除了你自己專屬部分和其他業主專屬部分之外的所有公共設施設備,範圍很廣,如電梯,發電機,消防設備等等
使用方法:1,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
2,業主委員會提請通過
3,公示,若無異議進行下一步
4,向維修基金管理單位提交申請
5,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具體實施.
當然,物業管理費裡邊也包含了一個公共部位的維護費用,但是,一定要詳細的理解,維護和維修是有很大區別的,維護的是設施設備完好情況下用於採取的保養手段,以期達到使用時間更久的目的,如電梯公司維護費等,就屬於物業管理費支付的範圍!

四種情況

將於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什麼情況下可使用大修基金,什麼情況下不能使用作出明確規定,侵占、違規使用大修基金將受到處罰。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俗稱大修基金),是指專項用於物業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辦法》規定,涉及大修基金的有: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專有部分業主承擔;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占比例分攤;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占比例分攤;房屋未全部出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築面積所占比例分攤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使用大修基金,必須由業主委員會制定使用方案,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5天以上。方案中的內容包括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具體範圍和內容,維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計畫,費用預算及用款進度計畫。
根據《辦法》,以下費用不能從大修基金中支取,而是由物管費承擔: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補充

大修基金主要用於兩個方面:
第一,用於住房與樓宇配套的共用資產或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比如共用的電梯、二次供水、中央空調、各類管線等,郵政信箱、垃圾道、消防設施等。
第二,用於共用部位、即房屋承重結構部位的維修,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牆體、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前提是這些問題是發生在共用部位而非某個業主的家中。比如,某位業主家中出現漏水、天花板坍塌等問題,則不屬此列,不能動用大修基金。
當一項維修完成後,經區房管局計算核實,按照住房面積或平攤費用,直接從業主各自的大修基金的賬戶中扣取。

實例1

房屋轉讓 大修基金誰承擔
2011年03月15日 13:59 來源:大江網
讀者周先生:2001年,我買了一套房屋,2009年我因欠王軍錢,法院裁定將房屋抵給了王軍,王軍拿到房產證後立即將房屋通過中介賣給了鄭峰。王軍、鄭峰及中介三方簽訂的中介買賣契約約定:“房屋轉讓成交價為100萬元,此價格包括屋內現有入牆固定裝修、附屬設施及大修”。並約定買賣雙方三日內辦理過戶。現鄭峰發現該房屋未交大修基金,請問,該房屋大修基金應由誰承?
江西華特律師事務所黃金如律師:你說的“大修基金”是房屋維修基金,它是在房屋保修期滿後,專門用於物業小區內業主共用部分、共用設備、共用設施維護維修的專項基金,例如:樓房的內外承重牆、樓頂樓板、電梯等的維修,必須專款專用。該資金必須在辦理房屋產權前,交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代管,設立專門基金賬戶。也就是說,商品房在未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前是辦不了房產證的。買賣二手房,原先交納的維修基金隨產權人的變更,而順轉給買房人,買房人不需再交納。本案中的買房人發現此房屋未交納維修基金,可請求房管部門向開發商追討。你、王軍與鄭峰均無義務交納此房屋的維修基金。(記者 劉星)

實例2

重慶大修基金可購買國債 2011年01月26日 00:03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徐旭忠)
【據新華社重慶電】即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俗稱大修基金)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檯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辦法》規定,利用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禁止利用大修基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及其他風險較大的理財或者投資,並不得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根據《辦法》,結付給業主的大修基金存儲利息、大修基金的增值淨收益以及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經營所得、共有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可以轉入大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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