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測繪管理規定》是政府2008年11月1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測繪管理規定
-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62
- 發文日期:2008-11-14
- 發行地區:昆明市
第一條 為加強昆明市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雲南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國家、省、市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是昆明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基礎測繪、專業測繪管理工作。
市屬各縣(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轄區內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昆明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三條 凡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國家基礎測繪、各有關部門從事的專業測繪及城市測繪活動和使用本市轄區內的測繪成果、成圖的單位與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從事國家基礎測繪活動,必須按國家基準,國家統一規劃和統一技術標準執行。
從事專業測繪應採用國家測繪技術標準或者國家專業部門頒發的部頒技術標準。在城市規劃區進行非城市測繪的有關專業測繪時必須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採用城市統一基準;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外進行專業測繪時,必須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城市測繪應採用國家建設部頒測繪技術標準及關國家標準和昆明市城市測繪的“五個統一”要求執行。
一、統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標系統”和“1985年國家高程基準”;
二、統一技術標準,採用《城市測量規範》和國家標準圖式及昆明市有關測繪技術補充規定;
三、昆明市地形圖統一分幅及編號;
四、城市測繪資料統一質量監督、檢查驗收和管理;
五、《城市測繪資格》統一認證。
第五條 城市測繪——是專業測繪之一,是指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供基礎地理信息而測繪的總稱,執行國家建設部頒技術標準。
城市測繪主要內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測量、城市高程控制測量、城市地形測量、城市航空攝影與遙感測量、城市系列地形圖編繪及制印、城市工程測量(城鎮規劃定線測量、征地撥地界址測量、城市工程測圖、市政工程測量、建(構)築物定位測量、地下管線測量、地下人防工程測量、城市地下鐵道及地下工程測量、城市環境保護工程測量、水下地形測量、城市地殼形變測量、建(構)築物沉降與形變測量、城市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各種專題地圖的編繪製印、城市權屬界線測量(城市房藉界址點測量)、城市(鎮)地藉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量)等。
城市測繪必須由取得城市測繪資格的專業測繪隊伍承擔。
第六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依法測繪的人員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七條 昆明市基礎測繪與城市專業測繪規劃分別由市及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
市及所屬各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分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地藉測量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
第九條 我市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
第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測繪規劃及片區建設工程竣工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
全市、縣(市)性的綜合管網圖,根據各專業管線測繪成果、由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繪與管理。
第十一條 房藉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編制。
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城市專業測繪指令性項目,實施費用由同級財政專項安排。
未列入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的測繪項目,實行有償服務,按國家測繪局制定的現行《測繪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縣(市)級基礎測繪管理及城市專業測繪管理限額為:地形測量1:500 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 3平方公里以下、1:2000 5平方公里以下、1:5000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應的加密控制測量、及縣級重點工程和小型工程測量。
第十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已有基礎測繪成果、成圖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會提供使用;對市級(含市級)以下各單位使用基礎測繪資料進行歸口管理;並配合有關部門對秘密級以上的測繪資料進行保密檢查。
對城市專業測繪資料實行統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術設計方案審批、測繪成果、成圖質量監督與檢查驗收。
第十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成圖及城市專業測繪成果、成圖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基礎測繪資料由施測單位,城市專業測繪資料由施測單位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其他專業測繪成果由建設單位匯交成果目錄;建設工程及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經市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交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存檔。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有關單位提供使用。
第十六條 測繪成果、成圖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複製、轉讓、轉借。測繪圖件需要複製的,必須提出申請,經提供圖件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對複製成圖逐一登記造冊,按同等密級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對外提供攜帶出境有關昆明市轄區內的保密測繪成果、成圖應事先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初審後再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八條 凡編繪與昆明市轄區有關公開出版的地圖、專題地圖、書刊附插地圖、交通旅行導遊圖及繪有昆明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其他地圖等,應事先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資格認證,並提交編制設計方案及樣圖,經初審同意後再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實施。最後提交正式出版圖件二份存檔備案。
第十九條 對測繪成果質量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按測繪項目管理許可權及項目所在地向縣(市)測繪管理部門或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處理仲裁,當事人對處理仲裁不服的,可按《測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測繪資格認證:對市級(含市級)以下測繪單位申報《測繪資格證書》,須先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分別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測繪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凡進入本市行政轄區內承擔基礎測繪或其他專業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必須持有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測繪資格證書》或其他有關部門核發的《專業測繪許可證》。
凡承擔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城市測繪任務的測繪單位,必須持有省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雲南省城市測繪資格證書》或《雲南省單項城市測繪許可證》。
實行收費的測繪單位,必須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測繪工作證》並依法進行測繪。
第二十一條 承擔測繪項目不得超越所持《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及限額。嚴禁擅自提高或壓低收費標準,最大優惠幅度不得超過《測繪收費標準》的15%。嚴禁測繪工程轉包,嚴禁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測繪工程。
第二十二條 凡超越本部門測繪業務範圍,承擔其他測繪項目任務而進入我市的測繪單位,應根據測繪項目所在地,專業類別必須到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格認證,合格後提交《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契約示範文本》進行測繪任務登記及技術設計方案審批;同時按財政廳、省物價局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審定的有關標準,向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測繪工程費10%作為測繪管理和測繪基礎設施補助費。用於測繪技術方案審查、提供測繪起算點成果資料、產品質量檢查驗收以及計畫外測量標誌維護補助費等。手續齊備後領取《昆明市單項測繪工程許可證》方可實施測繪工作。
第二十三條 凡已有合格測繪資料的地區,嚴禁重複測繪。已有合格測繪資料的地區雖有局部現狀變化,一般不安排重複測繪,由原施測單位作局部修測或補測,確實變化較大的區域按測繪規劃更新換代。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規劃道路紅線,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的定點放線、驗線,必須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專業城市測繪單位施測,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承擔。並建立城市規劃管理信息資料庫。
第二十五條 凡施測單位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建立的各類基礎測繪、城市測繪及其他專業測繪等級以上平面控制點及高程控制點,大地重力點等都必須辦理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並將其副本匯交給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與保護。
基礎測量標誌及指令性專業測繪測量標誌保護費,由施測單位隸屬關係同級財政安排。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維護測量標誌,不得破壞或遷移或在測量標誌附近進行有危害測量標誌穩固和安全的生產、生活活動。對故意破壞或盜竊測量標誌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應儘量避開測量標誌,規劃定點審批時應著重考慮,確實無法避開的,需拆遷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取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再通知委託管理單位停止管護,遷建工作應在標誌所在地、縣(市)及市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監督下進行,其遷建費由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
第二十八條 違反規定第四條,在市轄區內未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而另建坐標、高程系統,不予審核批准,不準提交用戶使用,並責成施測單位返工重測。否則取消測繪資格,沒收非法收入,並處以測繪工程費2—5倍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六、第十七條測繪資料保密制度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家保密機關,按有關保密法律、法規查處。對擅自複製、轉抄、轉借的測繪資料應全部沒收銷毀,並處以3000—10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不按規定匯交測繪資料副本或目錄的建設單位或測繪單位,對其所測成果不予審查批准,不得用於建設項目設計,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給《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給予通報批評,限制其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的測繪活動,並停止提供測繪起算成果。
第三十一條 違反規定第十八條,未經初審和審查批准所出版發行的各種地圖均屬非法編繪,責令其停止出版發行,沒收非法收入,並處以停止編繪1—2年及處以非法收入的1—3倍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凡無合法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及個人,不準在我市承擔測繪任務,違者,立即責令停止其測繪活動,沒收非法收入,並處以測繪工作費2—3倍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超越證書核定業務範圍及限額的,立即責令停止其測繪活動,取消該項目測繪資格,建議上級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停止其1—2年的測繪活動或吊銷《測繪資格證書》。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未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技術設計書未經審批、測繪產品未經檢查驗收者,責令停止測繪活動,限期補辦,不服從者通知建設單位不予支付測繪工程費,所測成果不予批准,不得提供使用,沒收非法收入,並處以測繪工程費2—3倍罰款。
第三十三條 因測繪工程質量問題給建設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測繪單位賠償經濟損失。
對違反國家《測繪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查處,必要時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查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危害永久性測繪標誌安全或者使用效能的;阻撓測繪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妨礙或阻撓測繪人員依法測繪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昆明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執行。原昆政復[1985]69號檔案停止執行。實施過程中的問題請及時向市規劃辦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