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5月31日公布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測繪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1995年7月1日起
- 類別:條例
- 施行地:雲南省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三章 地圖編制出版,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五章 測量標誌保護,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和使用雲南省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加強測繪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對在測繪工作和科學技術研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四條 雲南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
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
第五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全省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省級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項目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施經費由同級財政專項安排。
第六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並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全省地籍測繪工作。
第七條 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規劃,並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以測繪為目的,需要進行航空攝影或者航空遙感測繪的,應當將計畫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九條 測繪項目實行分級管理。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後應當按下列管理許可權,將設計書、驗收報告和技術總結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範圍:
(一)四等以上控制測量;
(二)航空攝影測量和航空遙感測繪;
(三)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5000、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0、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圖測繪、地籍測繪、房籍測繪和工程測量;
(四)省以上重點測繪項目;
(五)各種地圖、地圖集(冊)的編制出版;
(六)省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七)以地形圖為基礎的地理信息系統。
前款所列範圍以外的測繪項目,由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範圍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施測的測繪項目,應當採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因建設、城市規劃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州(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按《測繪法》的規定備案;其他城鎮和建設項目,由州(地)、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從事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後,方可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測繪業務。
測繪資格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自接到測繪資格認證申請後30日內予以辦理,合格的發給測繪資格證書;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有關部門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範圍外的測繪任務,應當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認證手續。
第十二條 測繪資格證書的變更、註銷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借和轉讓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經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進入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必須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交驗批准的檔案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任務所在地的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
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的部門,自接到測繪項目登記申請後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已列入測繪規劃並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再另行登記。
第十五條 測繪項目達到國家招投標標準規定的,實行招投標管理。有關部門應當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不得干涉測繪單位的正當經營活動。測繪單位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章 地圖編制出版
第十六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出版和保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地圖編制出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編制出版帶有國界線的保密地圖、內部地圖、公開出版地圖、專題地圖、書報刊插圖、電影電視用圖、立體地圖、公開張掛的示意圖等,其國界線的畫法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樣圖繪製和製作。凡編制出版帶有省或者省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必須按照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省民政部門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繪製。
第十八條 編制出版公開地圖、專題地圖、書刊插附地圖、保密地圖、繪有國界線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其他地圖,編制單位應將試印(制)樣圖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地圖印刷出版後,應當將樣圖分別報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省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與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合作編制出版本省地圖;進口需公開使用或者銷售涉及雲南省行政區域的地圖,應當經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
第二十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及其質量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有關單位提供使用。測繪成果的所有者,根據有關規定向使用單位提供。
第二十二條 對國外組織和個人提供或者攜帶出境的保密測繪成果,應當報經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成果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複製、轉讓和轉借。確需複製、轉讓、轉借的,必須經提供該測繪成果的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經正式勘定後的測繪成果,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有行政區域界線變更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著物權屬界址線的測繪成果,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變更。
第二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需要公布的,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並同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發布。
第二十六條 測繪成果質量發生爭議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按測繪項目管理許可權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處理。
第五章 測量標誌保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一)拆卸、移動、拔除、損壞永久性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測量標誌;
(二)在永久性測量標誌覘標上附掛電力線和通訊線;
(三)距永久性測量標誌10米範圍內挖沙、取土;
(四)距永久性測量標誌50米範圍內從事採礦、採石或者其他震動性大的活動;
(五)其他危害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建造永久性測量標誌使用的土地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其面積為16平方米至100平方米;永久性測量標誌使用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單位有保護測量標誌的責任,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單位應當委託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單位指派人員負責管護。
基礎性永久測量標誌保護費由財政安排。
第三十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拆遷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設單位應當取得設定該標誌的單位同意和委託管護單位的認可,屬國家和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建造的,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其他部門建造的,由有關管理部門批准。遷建工作應當在標誌所在地的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監督下進行,遷建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測繪,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0%至100%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扣繳或者吊銷測繪資格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進行航空攝影、航空遙感測繪、編制出版地圖未按本條例規定辦理批准或者登記手續的,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測繪、停止出版、銷售並處以航攝總經費5%至10%、編制出版地圖印量總定價30%至50%的罰款。
出版的地圖內容有嚴重錯誤的,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收繳銷毀。
第三十四條 施測前未按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測繪項目,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測繪,並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繼續違法測繪的,扣繳測繪資格證書,可以並處該測繪項目總經費10%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危害測量標誌安全或者使用效能;阻撓測繪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或者妨礙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並由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恢復該測量標誌所需費用。
故意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申請複議、提起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式,按《測繪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測繪行政管理部門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測繪單位經濟損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測繪行政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使用單位經濟損失的,由測繪單位負責賠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