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6.29
  • 實施時間:2004.07.01
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省人民政府提請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作如下決定:
一、雲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一)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項目防治環境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三)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排放污染物的城鄉集體、個體企業,必須到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手續。”
(四)刪去第五十三條中“環境保護設計篇章”的內容。
(五)第五十四條第(十一)項修改為:“擅自生產、銷售不符合環境保護質量標準的環境保護產品、裝備的。”
二、雲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一)刪去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二)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的技術經紀人,是指為促成技術貿易,提供中介服務和進行其他技術貿易經紀活動的個人。”
三、雲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
四、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規劃區內的地下水,必須嚴加保護,有計畫地開發利用。城市統一供水不能滿足需要,確需採用地下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徵求同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批准。”
(二)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在城市經營供水、燃氣、公共客運交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未按國家規定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出證書核定範圍,擅自從事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設計、編審工程造價、施工、建築裝飾、房屋拆除、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中介服務的。”
(四)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三、四、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一、三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可以並處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五、雲南省經紀人條例
刪去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中“取得經紀人資格證”的內容以及第十二條。
六、雲南省測繪管理條例
刪去第十四條和第三十四條。
七、雲南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
(一)第八條修改為“設立社會保全服務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准,核發《雲南省社會保全服務許可證》。
“設立內部保全服務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准,核發《雲南省內部保全服務許可證》。”
(二)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被招用的保全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考核合格。”
八、雲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條第(一)、(六)項。
九、雲南省職業介紹條例
(一)刪去第十一條。
(二)第十二條修改為:“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歇業或者終止職業介紹業務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批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變更、歇業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十、雲南省旅遊業管理條例
刪去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十一、雲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一)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經依法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檢測、試驗任務。”
(二)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檢驗結論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全部檢測費用,可並處檢測費用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雲南省出版管理條例
刪去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一條。
十三、雲南省統計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修改為:“設立統計師事務所及統計信息諮詢服務機構,應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十四、雲南省消防條例
(一)刪去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
(二)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雲南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
廢止《雲南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
十六、雲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廢止《雲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一至十四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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