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職業介紹條例

雲南省職業介紹條例於1997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8號公布且施行。2004年6月29日根據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做了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職業介紹條例
  • 外文名:無
  • 性質:介紹條例
  • 地點:雲南省
  • 發布時間:1997年5月28日
條例信息,修訂的條例,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信息

(1997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單位)
19970528(頒布時間)
19970528(實施時間)
雲南省職業介紹條例
(1997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7年5月28日公布施行)

修訂的條例

(1997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業介紹機構
第三章  求職與招用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職業介紹事業,規範職業介紹行為,促進勞動者就業,維護職業介紹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職業介紹,是指職業介紹機構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提供的中介服務。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職業介紹或通過職業介紹進行求職與招用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境內、外人員出、入境就業和用人單位自行招用人員的,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職業介紹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平等競爭、雙向選擇、誠實信用、公正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就業工作的領導,採取措施發展職業介紹事業,鼓勵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其他部門和個人或合夥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在城市規劃中做好綜合性職業介紹場所的合理布局和建設工作;對在依法開展職業介紹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條  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職業介紹工作,其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指導、服務、管理職業介紹工作。
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職業介紹活動進行管理。
第二章  職業介紹機構
第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包括: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含鄉、鎮和街道勞動管理工作站)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
(二)其他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
(三)個人或合夥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實行公益性服務;其他部門和個人或合夥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可以實行公益性服務,也可以實行營利性服務。
第八條  申辦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有符合規定的名稱、組織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服務場所、設施;
(四)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有三萬元以上人民幣、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有五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註冊資本;
(五)明確法定代表人,有一定數量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進行職業介紹培訓並取得合格證的專職人員;
(六)跨縣異地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的,須有擔保單位及擔保單位出具的擔保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證明材料。
第九條  設立、變更或者撤銷職業介紹機構應當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省外職業介紹機構在我省進行職業介紹活動的,必須經我省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遵守我省有關規定。
第十條  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者的開辦條件進行審查。批准的發給職業介紹許可證,不批准的給予書面說明。
第十一條  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歇業或者終止職業介紹業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審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變更、歇業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在服務場所公開懸掛職業介紹許可證、收費許可證、收費標準和有關證照。職業介紹人員在工作時間應當佩戴職業介紹服務證。
第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有權審查與求職、招用有關的證件和材料,並可到用人單位進行考察;有權拒絕違反國家規定的求職、招用要求;有權拒絕各種攤派;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工作,如實向求職者和用人單位介紹情況,按規定填報統計報表,定期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收取中介服務費必須出具有效票據。
第十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對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進行職業指導、登記審查、提供信息、開展推薦,引導求職者的合理流向;
(二)為殘疾人、婦女、退出現役的軍人、少數民族人員及歸僑、僑眷提供專項服務;
(三)對失業六個月以上的失業職工、企業的下崗職工和經職業培訓合格的人員提供優先服務;
(四)向職業培訓和就業訓練機構提供職業需求信息,推薦需要培訓的人員;
(五)協助用人單位和求職者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錄用登記等手續,簽訂勞動契約,參加社會保險;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服務。
第十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欺詐、誘惑、脅迫等手段進行職業介紹活動;
(二)未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組織勞動力供求洽談會、組織勞動者跨縣(市、區)流動就業和開展職業培訓;
(三)出賣、出租、轉借或複印張貼職業介紹許可證;
(四)從事妨害社會秩序的職業介紹活動;
(五)推薦介紹不成功收取或不退還預收的中介服務費;
(六)為無證件、證件不全、證件經審查不實的求職者或用人單位提供中介服務;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還必須負責下列企業的招用登記審查:
(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或其他政府部門認定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生產自救企業;
(二)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
(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下崗職工進行社會調劑或者出資承擔安置的企業。
第三章  求職與招用
第十七條  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有勞動能力、符合國家規定就業條件的勞動者,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求職,應持下列證件進行求職登記:
(一)失業人員、失業職工持居民身份證和失業證;
(二)企業的下崗職工持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單位的證明;
(三)流動就業人員持居民身份證和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四)其他人員持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和有關證明;
(五)謀求國家規定的技術工種、專業崗位的求職者,還必須提供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招用人員的,應持營業執照、單位介紹信、招用簡章、招用委託書到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招用登記。
用人單位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招到所需人員後,須持有關證件和材料,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錄用登記。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所提供的證件必須真實有效,不得以招用人員為名收取求職者保證金、扣留身份證和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國家規定的技術工種、專業崗位不得使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十九條  職業介紹機構發布招用廣告、信息的,應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內容審查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或其他方式發布。
未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審查不同意的廣告、信息不得發布。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就業和職業介紹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編制好就業和職業介紹工作規劃,制定職業介紹工作規範和標準,加強對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對職業介紹機構實行年審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職業介紹管理工作,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勞動就業和職業介紹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職業介紹工作規劃、規範和標準,匯總本地區職業需求信息,建立預測、預報制度;
(二)辦理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職業介紹許可證、職業介紹培訓合格證和職業介紹服務證;
(三)管理職業介紹機構及其責任保證金,審查招用廣告、信息;
(四)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辦理錄用登記等手續,受委託保管勞動者檔案;
(五)建立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開辦的綜合性職業介紹場所;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職業介紹實行一次性收費,由用人單位和求職者各繳納百分之五十。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的收費由省物價部門管理。
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職工通過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再就業的,其所需職業介紹費用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職業介紹許可證或使用無效職業介紹許可證進行和參與職業介紹活動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按違法所得的一至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凡有本條例第十五條(一)至(六)項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教育、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教育、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超過核定業務範圍從事職業介紹業務活動的;
(二)未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發布招用信息的;
(三)職業介紹專職工作人員未取得職業介紹培訓合格證而上崗的;
(四)不參加職業介紹機構年審的;
(五)省外職業介紹機構在我省未經批准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教育、責令改正,給予有關單位和個人警告,並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教育和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二十五條規定沒收的違法所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退還受損害的當事人,無法退還的依法收繳財政。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在本次會議上,委員們對《雲南省職業介紹條例(修改草案)》 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一致認為,《條例(修改草案)》在一審的基礎上作了認真的修改,可操作性強,符合我省實際,有利於更新觀念,活躍勞動力市場,規範和健康地發展職業介紹事業,廣開就業渠道,《條例(修改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對一些條款和部分文字再作認真修改後,可提請本次會議通過。財經委員會綜合了各方面的意見,於5月23日召開了第59次會議,對《條例(修改草案)》作了修改,此後,根據主任會議的精神,又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再次進行了修改,現將情況說明如下:
一、委員們提出,本《條例(草案)》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 門,其與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之間的關係要理順,職責要有區分。對 此,我們對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涉及勞動行政部門與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關係和職責內容進行了一些調整和補充;而且過去國務院和勞動人事部的檔案都明確規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行使勞動部門部分行政職能,因此,我們認為本條例中對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職能表述還是適當的。
二、一些委員提出,對職業介紹機構的權利和義務應基本協調,要明確必要的權利和予以保護。對此,我們在第十四條中作了補充,明確“職業介紹機構有權審查與求職、招用有關的證件和材料,並可到用人單位進行考察;有權拒絕違反國家規定的求職、招用要求;有權拒絕各種攤派;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三、根據委員們的意見,為使《條例(草案)》文字表述準確,內 容對題,求職者的權益更有保障,對此,我們對有關條款作了修改。 如第七條第一款中(一)項改為“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二)項改為“其他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笫二款中增加了個人或合夥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可以實行公益性服務,也可以實行營利性服務;將第十六條對職業介紹機構禁止性行為的第 (五)項修改為禁止“推薦介紹不成功收取或不退還預收的中介服務費”;在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刪去對用人單位不通過職業介紹機構自行進行招用活動的有關要求,按國家和我省有關這方面的規定去辦理;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停辦職業介紹機構,經審
查無遺留問題後,“全部退還責任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公款儲存利息”;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職工通過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再就業的,其所需職業介紹費用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四、有的委員提出,省屬、中央駐雲南單位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的,不需要分級管理,應改為屬地申請。財經委員會通過了解後認為,目前勞動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是全國性的和長期形成的,近幾年我省勞動就業工作一直按照分級管理的體系在運行。由於省屬、中央駐雲南單位大都是行業性、集團性、跨地區分布的單位,這些部門開辦職業介紹機構要考慮整體或全行業統籌安排,對內部單位間勞動人員的餘缺進行調整,有的要跨地區調動。因此,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管理是適宜的,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條例(草案)》 時,已作過考慮。鑒於此,財經委員會建議保留原有的規定。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還對《條例(草案)》中的一些文字和 詞句進行了修改。對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內容,本條例就不再列入。
財經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會議修改後, 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表決。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在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委員們對省人民政府提交的《雲南省職業介紹條例(草案)》(以下簡單稱《條例(草案)》) 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勞動力資源作為生產要素進入了市場,國家不再包攬就業,用人單位自主用工,勞動者自行擇業,按照市場規律和需要,發展職業介紹機構,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提供中介服務,促進和做好就業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近年來,我省職業介紹機構有一定發展,為一批勞動者就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現有的職業介紹機構無論數量還是質量都不能適應就業形勢的需要。當前,一方面, 就業量大,企業下崗人員增多,勞動者求職已成為社會的一個“熱點”;另一方面,由於對職業介紹機構缺乏統一的規範化管理,一些
非法機構損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十分突出,因此,制定 《條例(草案)》規範職業介紹行為,依法管理,保障各方旳合法權 益,整頓職業介紹活動,打擊各種違法行為,發展職業介紹事業,促 進勞動者就業是極其重要和迫切的。委員們認為,該《條例(草案)》 指導思想明確,內容簡明扼要,吸收了外省地方性法規的成熟經驗,體現了“放開、管好、發展”的原則,操作性強;同時,針對《條例 (草案)》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委員們提出了許多好的修改意見。財經委員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將《修改稿》送各地、州、市人大和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向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作了書面反饋。綜合各方面的意見,1997年5 月13日財經委員會召開了第58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現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委員們提出,為使《條例(草案)》結構更加合理,文字精簡, 有的順序要作調整,有的條款可以合併。對此,我們將內容相逬的原第八條、第九條合併為現在的第八條,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 條合併為現在的第二十三條,尿第二十六條內容分別列入其他有關條款,原第十六條、第十五條順序改為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原第二十五條、二十四條、二十二條順序改為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二條、第二十三條,有的條內款項還作了一些更改,通過調整精簡後,《條例(草案)》由原來的三十五條減為現在的三十二條,文字也
有一定的壓縮。
二、委員們提出,《條例(草案)》既要規範行為、嚴格管理,又要保障各方權益、促進健康發展。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我們補充了一 些必要的內容,也刪去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主要有:在職業介紹活動中對各方的職責進行了充實;在第二十三條職業介紹機構實行保證金制度中分別不同情況規定了金額,明確其用途和加強監督管理,在第八條中增加了可以跨縣開辦職業介紹機構,但須有擔保單位。在第二十四條中規定了職業介紹費用由用人單位和求職者各承擔50%,對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職工通過職業介紹再就業的,其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中補貼;在第五條中明確了各級政府在城市規劃中要做好綜合性職業介紹場所的合理布局和建設工作。 此外,對原第九條(現笫八條)第一項中刪去了申辦職業介紹機構必須有“可行性論證”的要求。
三、委員們提出,要進一步強化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所屬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管理職業介紹活動的職責,根據管理和服務統一的原則,我們增加了必要的內容,明確了勞動部門所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實行社會公益性服務,以發揮主導作用。
四、關於法律責任問題。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違法者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原《條例(草案)》中有的條款還降低了罰款的額度。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
財經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後,進一步得到 完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便於操作, 已經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修改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及修改草案,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雲南省職業介紹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職業介紹是就業服務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就業服務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在計畫經濟體制下,勞動力資源由國家統一調配,勞動者沒有擇業自主權,企業沒有用工自主權,國家一次分配定終身。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這種格局已經打破,勞動力資源作為生產要素進入了市場,國家不再包攬就業,也不再干預企業用工,而是按照市場規律,發展職業介紹機構,通過職業介紹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提供中介服務,實現勞動力資源的配置。
近年來,隨著勞動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勞動力市場體系的
逐步建立,我省職業介紹工作逐步開展,職業介紹機構有了一定的發展。到目前為止,全省各類職業介紹機構310戶,其中,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244戶。從1994年至1996年,我省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共為65.42萬人成功地進行了職業介紹。職業介紹的開展,有力地促進了我省的就業工作。
但是,現有的職業介紹機構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都不能適應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的需要。
另一方面,由於我省對職業介紹機構缺乏統一的規範化管理, 在它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較多問題,尤其是一些非法的職業介紹機構違法現象十分突出。去年以來,省勞動部門收到的民眾投訴和新聞單位披露的事件就達上百起。從昆明市四區非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的現狀看,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缺乏統一的申辦審批程式和申辦證件的規定,造成了有的批准證照不全,勞動、工商、稅務的證照僅有其中的一、二件;有的則什麼證件都沒有,非法開業,撓亂職業介紹秩序;(二)沒有明確統一符合實際的收費項目、標準和辦法。收費主觀隨意性極大,收費混亂。如有的職業介紹機構不向用人單位收費,而將本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轉嫁給求職者;有的職業介紹機構,一次收費幾十元,並規定面試3次,每次收費5元,用人單位不錄用則只退部分費用。這種收費狀況,助長了一些不法行為的產生;(三)缺乏完整、統一的服務標準。表現在沒有規範的服務程式和準則,沒有統一的工作檯帳和表冊,職業介紹機構自行制定的規定,有些與就業政策偏差較大; (四)信息的收集和發布較亂,無收集和發布信息的審批、管理辦法。一些職業介紹機構提供不出信息所指的用人單位,有的用人信息,雖有明確的用人單位,但沒有用人單位的法定證件,還有個別不法職業介紹機構利用假信息和社會上的不法之徒,冒充用人單位代表進行面試,以此手段欺騙、坑害求職者,特別是坑害外地進昆明尋找工作的農村勞動者;(五)自身建設較差,人員素質低。工作人員沒有經過專業培訓,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就業政策了解甚少。此外,在昆明和一些地方,還有個別自發形成的勞務市場,問題較多,對城市管理、社會治安都帶來一定的影響,急待規範或取締。
總之,無論從大力發展職業介紹的角度,還是從加強對職業介紹管理的角度,都迫切需要制定我省職業介紹的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條例》的起草工作始於1994年。1995年11月,勞動部頒發了《職業介紹規定》,我廳結合本省實際下發了《雲南省實施〈職業介紹規定〉暫行辦法》,為進一步修改完善條例奠定了基礎。1996年4月,我廳將《條例》初稿在全省就業工作會議上廣泛徵求意見。 7月下旬,又組織部分地、州、市、縣勞動部門的同志考察了全國職業介紹工作搞得好的北京、大連、煙臺、青島等地的職業介紹機構。 8月中旬,與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局一起到四川、新疆兩省、自治區學習制定職業介紹條例的經驗。在此基礎上,我廳組織十七個地、州、市和二十二個縣、市、區的勞動部門進行專題討論。同時,
徵求和聽取了工商、物價、稅務、新聞單位及部分用人單位的意見。9月底、10月初又分別有開了勞動部門和非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代表參加的徵求意見會,在大量、廣泛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我廳八易其稿,最後形成了《條例》送審稿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局將送審稿傳送17個地、州、市及部分縣以及省的有關部門徵求了書面意見,根據書面意見修政形成論證稿,於3月3日下午召開了省的有關部門、昆明市政府、辦公廳處等部門領導和有關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根據各方意見我廳與法制局作了一稿修改。最後的修改稿業經1997年3月26日省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條例》草案,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對《條例》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與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
1、將職業介紹機構分為公益性和營利性兩類,最早見於勞動部《職業介紹規定》。1996年7月30日,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職業介紹機枸管理的通知》勞部發〔1996〕235號檔案,正式提出了公益性和營利性概念。我省《職業介紹條例》在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之後出台,因此,《條例》應該考慮與國家關於發展職業介紹機構的思路和政策相適應,以免造成工作被動。
2、從我省的就業形勢看,將職業介紹機構分為公益性和營利性兩類也是必要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省城鎮新成長的勞動力也迅速增加,1990年為10萬人,1996年則為18萬人,五年間城鎮新成長的勞動力增長了0.8倍;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出現了失業職工和富餘人員,這部分人需要再就業和分流,到1996年7月,這部分人已達23萬。另外, 70多萬我省農村勞動力和省外勞動力湧入城鎮,尋找就業門路, 已不再是一個允許不允許的問題,而是一個如何引導、使之有序的問題。在計畫安置的勞動就業制度消失後,解決上述問題的出路在於建立和發展職業介紹機構,以此溝通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聯繫。 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和市場就業的競爭性,必然形成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建立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其目的在予保證社會具有穩定、可靠的就業中介渠道。允許建立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有利於調動杜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增加就業的中介渠道,同時, 把它作為第三產業的一個行業加以發展,可以創造新的就業崗位。
3、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與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的區別,《條 例》從三個方面加以表現,即開辦條件、開辦證照和收費標準的不同。開辦條件不同,主要表現在開辦資金的差異,開辦證照的不同則主要依據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規定,公益牲的不辦工商登記手續,營利性的在取得職業介紹許可證後還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收費的不同,主要表現在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的收費低於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
《條例》對公益性與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提出的三點區別,主要考慮,在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中,應當優先發展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
4、《條例》規定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鄉鎮勞動管理工作站職業介紹機構是公益性的,這是由其職能所決定的,如果全部成為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則不利於保證社會具有穩定、可靠的就業中介渠道,不利於保護大多數人和弱者的就業權利。
(二)關於收取責任保證金
1、職業介紹具有很大的隨機性,往往不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只 需要有一、二人和幾平方米的小場地即可開展中介活動。這一特點,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來從事詐欺活動。在我省昆明、楚雄、威信等地,都曾發生過不法分子利用這個特點詐欺求職者的情況。
2、職業介紹機構的有些業務,如組織勞動者跨區域流動就業, 即勞務輸出,是一項風險性極大的工作。其風險,有的是由於審查 不細所致,有的來自於許多無法把握和無法預見的因素。勞務輸出 風險一經發生,常常具有突發性、波及快、影響大的特點。因此,處理中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一次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否則,很容易發 生影響安定的嚴重後果。而處理這類風險所需的資金,常常是財政 無法承擔或不能承擔的,特別是對我省財政目前不能自給的地區來說,問題更加嚴重。
1993年,省外一勞務中介機構在我省彌勒縣招收勞工到廣東工作,由於當時人們對勞務輸出的認識不足以及組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勞工到廠不久就全部跑回家鄉,勞工家長在不了解真象的情況下,群起鬧事,事態幾乎惡化。由於這家勞務中介機構在我省招工時已預先交納了責任保證金,由於動用了這筆責任保證金,方使彌勒縣平息了事態。
3、據我廳對去年113起求職者的舉報情況分析,其中涉及經批准開辦的非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47起,占41. 6%,其餘的為非法職業介紹機構所為。在47起舉報中,經査證屬實的29起,占舉報總數的25.7%。上述統計說明,我省職業介紹機構絕大多數是規範的。相反,未經審査批准而非法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由於無人制約,反而成了危害我省勞動力市場建設,擾亂職業介紹秩序的害群之馬。經批准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之所以比較規範,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於他從事職業介紹是以責任保證金為基礎的。
多年的實踐證明,責任保證金是加強職業介紹機構管理的有效手段。實行責任保證金制度,是我省首創的成功經驗,現已被省外借鑑。我們認為應當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加以確立。
(三)關於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對三類企業進行登記審 查
1、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生產自救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由勞動部門對其富餘人員進行社會調劑或者出資承擔安
置的企業必須到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進行用工登記。是國家要求勞動部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2、上述三類企業用工到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是勞動部門監督企業在國家有關勞動法規、政策的指導下,正確行使自主權的一種手段。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是根據國務院《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青年就業的若干決定》〔1981〕42號檔案要求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建立勞服企業,是安置城鎮失業人員,組織失業人員生產自救的一種手段。勞服企業在性質上也是一種生產自救企業。到1996年底全省勞服企業共有2564戶,吸納從業人員11萬。 安置城鎮失業人員達60%以上的勞服企業,可以享受國家給予免三減二的稅收優惠政策。勞服企業用工到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進行登記。勞動部門方能掌握企業使用的人員是否符合勞服企業的性質,監督企業正確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3、按照國家關於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有關規定,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從裁減之日起,六個月內需新招人員的,必須優先從本單位裁減的人員中錄用。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對其進行登記,目的在於監督這類企業用工遵守國家規定,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4、勞動部門對富餘人員進行社會調劑或出資安置富餘人員的企業,其富餘人員不是交給社會的失業職工,而屬於企業內部隱形失業職工,他們經勞動部門社會調劑或出資安置,是勞動部門幫助企業解決困難的一種臨時性措施,這些富餘人員與原企業仍然存
在勞動關係,其契約尚未解除。因此,這類企業用工,到勞動部門職 業介紹機構登記,勞動部門方能掌握企業的用工情況,監督企業優先錄用本企業的富餘人員。
《條例》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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