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9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9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6.29
  • 實施時間:2004.07.01
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決定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修改和廢止9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和廢止:
一、雲南省易製毒特殊化學物品管理條例
(一)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特殊化學物品的,應當向縣以上化工、輕工、醫藥等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經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發給特殊化學物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
(二)刪除第二十條第二款。
二、雲南省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期限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不得超過十日。”
三、雲南省私營企業條例
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開業登記申請二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進行登記註冊,發給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不予登記註冊,並說明理由。”
四、雲南省外商投資財產鑑定條例
第六條修改為:“鑑定機構的設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五、雲南省鄉鎮企業條例
第九條修改為:“設立鄉鎮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經核准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並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六、雲南省杞麓湖管理條例
(一)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捕撈許可證,確定封湖禁漁期,徵收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二)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網箱養殖、圍欄養殖。”
(三)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的,除分別沒收養殖工具、燃油機動船及水產品外,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七、雲南省星雲湖管理條例
(一)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捕撈許可證,管理入湖船舶,確定封湖禁漁日期,徵收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二)刪除第十九條第二款。
(三)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星雲湖從事銀魚和其他特種水產品收購、加工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禁止無證經營。”
(四)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的,除分別沒收其養殖工具、打撈工具、燃油機動船、加工設備及水產品外,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八、雲南省社會法律諮詢服務若干規定
廢止《雲南省社會法律諮詢服務若干規定》。
九、雲南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廢止《雲南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一至七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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