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

(1995年11月27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27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3號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1995年11月27日
  • 施行時間:1996年4月1日
  • 目的:提高保全服務質量
概述,條例全文,審議修改意見的說明,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概述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全服務組織和保全人員的管理,提高保全服務質量,促進保全服務業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保全服務組織,招用、聘用保全人員和從事保全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保全服務組織,分為下列兩類:
(一)社會保全服務組織:指經公安機關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為社會提供守護、押運等治安防範有償服務的企業。
(二)內部保全服務組織:指經公安機關批准,由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從事內部守護、押運等治安防範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的保全人員,是指被社會保全服務組織或者設立內部保全服務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招用,從事保全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
從事保全服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保全服務業的行業主管機關。各級公安機關對管區域內的保全服務組織及其保全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工商、稅務、勞動、物價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對社會保全服務組織的管理。
第二章保全服務組織的設立和保全人員的招聘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社會保全服務組織。
星級賓館飯店、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開發區的管理機構和其他確需設立內部保全服務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立內部保全服務組織。
未設立內部保全服務組織的單位,需使用保全人員的,應當向社會保全服務組織聘用。
第七條
設立保全服務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保全服務組織的負責人熟悉保全業務,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
(二)有公安機關認可的社會保全服務組織章程或者內部保全服務組織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設立社會保全服務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准,核發《雲南省社會保全服務許可證》。
設立內部保全服務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准,核發《雲南省內部保全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
保全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良好,自願從事保全工作;
(二)被招用時,年齡為十八至四十五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保全工作;
(四)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識、保全業務知識和技能。受過治安拘留、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第十條招收保全人員應當公開進行,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軍隊、武警部隊的復員、退伍人員。被招用的保全人員,必須經其戶口所在地或者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被招用的保全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考核合格。
在崗的保全人員必須參加規定的保全業務培訓。
對保全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公安院校或者有條件的社會保全服務組織及其他單位進行。
保全人員培訓的時間、內容、方式等由省公安廳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社會保全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全服務組織的單位與被招用的保全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契約。
社會保全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全服務組織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根據需要可以為保全人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第三章保全服務組織及保全人員的職責
第十三條
保全服務組織的職責:
(一)依法開展保全服務活動,維護客戶或者本單位的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管理保全人員,維護保全人員合法權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保全人員的職責:
(一)依法執行守護、押運等治安防範任務;
(二)保護髮生在執勤區域內的刑事、治安案件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髮案現場秩序;
(三)依照有關規定,查驗出入執勤區域人員的證件和車輛、物品的出入手續;
(四)做好執勤區域內的防火、防盜、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保全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發現犯罪分子,應當及時扭送公安機關或者保衛組織處理;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
保全人員在制止犯罪活動過程中,遇有暴力抗拒,可以使用保全器械。
第十六條
保全服務組織、客戶單位、設立內部保全服務組織的單位,不得指使保全人員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七條
保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辱罵、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三)敲詐勒索財物;
(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五)罰款或者沒收財物;
(六)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和來源合法的財物;
(七)私自為他人提供保全服務;
(八)為客戶或者本單位提供催款逼債等非法服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保全服務督察制度,對保全服務組織、保全人員的工作情況和紀律作風進行經常性督察,預防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雲南省社會保全服務許可證》和《雲南省內部保全服務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
第二十條
保全服務組織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建立保全人員的學習、訓練、執勤、獎懲等管理制度,並報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全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全服務組織的單位,應當加強對保全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業務技能訓練,提高保全人員的素質,經常檢查保全人員執行紀律、制度的情況,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並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工作。
保全服務組織應當定期對保全人員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保全人員獎懲的依據,並書面通知本人及客戶單位。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全服務組織應當依法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全服務契約。保全服務契約應當載明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勞務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
社會保全服務組織應當將保全服務契約在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報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保全人員執勤,應當身著統一的服裝,佩戴標誌和保全人員工作證。違者不得上崗。
第二十四條
保全人員執勤,可以配備統一規定的保全器械和通訊、報警等設備,不得配備槍枝、警械。因執行押運鈔票、貴重物品或者守護重點金融目標等勤務,需要臨時配備槍枝、警械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借用,執勤完畢必須及時歸還。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保全人員應當遵守執勤紀律,文明執勤;上崗前或者執勤中,嚴禁酗酒;非執勤時間,不得攜帶保全器械外出。
第二十六條
未經省公安廳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造、銷售保全器械、服裝、標誌、證件。
保全器械、服裝、標誌、證件僅限於保全人員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
保全人員的服裝、標誌、工作證樣式和保全器械種類由省公安廳另行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保全服務組織及其保全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予以表彰獎勵: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鬥爭中,表現突出的;
(二)搶險救災,預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衛社會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成績顯著的;
(三)在治安防範的其他方面成績顯著或者有較大貢獻的。
第二十八條
保全人員在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事跡特別突出,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報請有關部門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
(一)未經批准設立保全服務組織或者從事保全服務的;
(二)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式招用、聘用保全人員的;
(三)未經公安機關委託,擅自培訓保全人員的。
公安機關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對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依法予以取締;對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辭退擅自招用、聘用的保全人員;對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條
保全服務組織、客戶單位、設立內部保全服務組織的單位,指使保全人員從事非法活動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並對指使者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社會保全服務組織或者設立內部保全服務組織的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的;
(二)社會保全服務組織不按規定將保全服務契約報公安機關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保全器械、服裝、標誌、證件及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一至四倍的罰款。
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保全器械、服裝、標誌、證件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保全服務組織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吊銷《雲南省社會保全服務許可證》或者《雲南省內部保全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保全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行為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必要時可以吊銷其保全人員合格證;有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的,由縣級公安機關吊銷其保全人員合格證,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保全服務組織和保全人員合法權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保全服務組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重新申請,並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審議修改意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 (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大家認為,為了加 強對保全服務組織和保全人員的管理,規範保全服務行為,促進保 安服務業健康發展,制定這個條例是非常必要的。條例草案的指導 思想、基本內容和有關規定,也符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和改革、發展 和穩定的需要。同時,大家還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11月22 日,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省政府法制局和省公安廳,對常委會組成 人員的審議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並對條例草案作了修改。現將主 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些委員提出,條例草案對社會保全服務組織的性質,應當明確地加以規定。考慮到社會保全服務組織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雖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實際上還是一種企業經營行為,所以對 有關條文作了如下修改:(1)將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社 會保全服務組織:指經公安機關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 記註冊,為社會提供守護、押運等治安防範有償服務的企業”。(2) 在第八條第一款關於設立社會保全服務組織的審批程式中,增加 了“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從事保全服 務”的內容。(3)在第五條增加一款:“工商、稅務、勞動、物價等部門 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對社會保全服務組織的 管理。”作為第二款。同時,刪去條例草案的第三十七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設立社會保全服務組織的範圍,可以適當 放寬,既要考慮當前的實際,又要著眼於今後的發展。因此,將條例 草案第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以根據 需要設立社會保全服務組織。”
三、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即保 安人員可以“盤問、檢査出入執勤區域有嫌疑的人員、車輛和物品” 的規定,表述得不夠確切,應再加斟酌。故將該項修改為“依照有關 規定,査驗出入執勤區域人員的證件和車輛、物品的出入手續。”
四、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保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中,增加了一項,即不得“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 法執行公務。”
五、有的委員提出,經過公安機關核發的保全服務許可證是有效證件,實行年度檢驗即可,沒有必要再作出“有效期為3年,使用 期滿,應當重新核發”的規定。故將第十九條第一款刪去。
六、有的委員提出,第三十條的規定中,對保全人員從事非法 活動的指使者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數額偏小。故將該條規定的 “分別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改為“分別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罰款”。
七、有些委員認為,條例草案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後, 具體實施的工作量很大,不僅要有相應的配套管理措施,製作統- 的保全服裝、標誌和證件,而且還得廣泛深入地進行宣傳教育,做 好各項準備工作,施行日期可再推遲一些。故將條例施行日期由 “1996年3月1日”改為“1996年4月1日”。
此外,對條例草案的一些條文還作了文字修改和技術性處理。
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議本次 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請予 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雲南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草 案)》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保全服務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而產生的一個新興行業。我省 的保全服務業,自1988年起由昆明、大理等地試辦,在此基礎上, 逐漸向全省發展。截止今年(1995年)(1995年)6月底,全省有經公安機關登記許可的 社會保全服務組織64個,從業保全人員5050餘名(其中從業於社 會保全服務組織的1200餘名),為192家客戶提供守護、押運及其 他安全防範服務。保全服務行業,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參與維護社 會治安秩序,保護客戶單位的財產安全,維護其生產生活秩序,發 揮了其他組織不可替代的作用。如,玉溪市保全服務公司派駐玉溪 捲菸廠的保全人員,1993年僅在制止偷盜香菸的違法行為中,為
企業挽回經濟損失70餘萬元。德宏州保全服務公司所屬的保全人 員,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負案在逃的人犯,及時制止了 一起因民間糾 紛引起一方當事人持炸藥企圖報復對方的事件。昆明、大理、德宏 等地的保全人員,執勤中多次抓獲零星販毒及賣淫嫖娼等違法犯 罪人員。據公安機關統計,僅1995年上半年,全省保全服務組織的 保全人員,抓獲違法犯罪人員122名,制止現行犯罪行為93起,制 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33起,協助公安機關査處治安案件68起,向 公安機關提供線索,破獲販毒案件2起及一批其他刑事案件,為客 戶單位及本單位整改了一大批不安全隱患,為維護客戶單位及本 單位的生產、生活秩序,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起到了應有的作 用。
但是,保全服務作為新的行業,目前正處於探索發展階段,對 保全隊伍的管理教育,沒有完全實現制度化、規範化。因此,我省的 保全隊伍中也出現了 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其一,沒有統一的審批 制度,致使一些單位擅自組建保全隊;作為行業主管的公安機關底 數不清,情況不明,缺乏針對性的監督。其二,保全人員著裝混亂, 違反規定配備、使用警用械具的現象突出。其三,相當一部分保全 人員未經培訓便上崗執勤,由於缺乏基本訓練,導致越權行事,侵 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事件時有發生,有的保全人員,任意 打人罵人,甚至將中學生打成重傷致死;有的企業主,擅自組建保 安組織,非法招募保全人員充當“保鏢”、“打手”,指使其催糧逼債,
綁架人質,扣押他人的財物及有效證件等等。類似案件的發生,引 起社會各界的強烈不滿。近年來,在人大、政協會上,不少人大代 表、政協委員以提案等方式,提出了尖銳的批評、質詢,要求各級公 安機關嚴格管理保全服務業及保全人員,依法査處其違法犯罪行 為。新聞媒介也多次披露、曝光。
在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程中,保全服 務業為客戶或本單位提供守衛、押運及其他安全防範等服務,被越 來越多的單位所接受。另一方面,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輔助力 量,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發揮了重要 作用。因此,用法規調整保全服務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諸多社會關 系,規範保全服務行為,引導和保障保全服務業的健康發展,便顯 得十分重要了。在國家立法條件尚未成熟,我省又亟需解決這類問 題的情況下,制定地方性保全服務管理法規已勢在必行。
制定本條例的主要依據,是1988年經國務院批准的《公安部 關於組建保全服務公司的報告》,同時,重點參照了 1989年公安部 《關於加強保全服務公司管理的通知》和1990年公安部《關於進一 步清理整頓保全服務公司的意見》的主要精神。從指導思想上講, 按國家現行規定,根據我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充分行使地方 立法權,針對幾年來我省保全服務行業發展情況和存在問題,通過 制定《條例》,規範保全服務行業,嚴格管理,理順關係,促進保全服 務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保全隊伍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中
的作用,最大限度地限制因管理不善、管理不嚴而產生的社會負效 應。
二、起草的簡要經過
去年(1994年)7月,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五年立法規劃中,列入了保全 服務管理的立法項目。 7月中旬召開的全省立法工作會議上,原省 人大法制委員會的領導與我廳領導簽訂了責任書。今年(1995年),省人大常 委會和省政府的年度立法計畫將此項目列為年內制定的範圍。為 此,我廳在年初安排工作時,將起草工作作為重要內容,指定專人 負責前期工作。今年(1995年)5月,正式組成了由治安、法制部門負責人及 有關人員參加的起草小組,擬定提綱,先後赴昆明、玉溪、大理、德 宏等地調査研究,5次召集基層公安機關及保全服務組織負責人 座談,收集情況,聽取意見。6月初,將徵求意見稿印發全省公安機 關徵求意見,草擬五稿後,於7月下旬,邀請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 會、省政府法制局的有關領導和專家進行專門研究,聽取意見,接 受指導。經過反覆徵求意見後,形成送審稿按立法程式於8月由我 廳正式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局又將送審稿傳送各地、各有關部 門進一步徵求意見,並組織有關人員赴省外學習考察和組織專家 論證,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又作了幾稿研究修改。最後的修改 稿經省政府同意後形成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 草案。
三、對主要內容的說明
制定地方性保全服務管理法規,在全國尚屬首家,對一些問 題,如保全服務的性質、保全服務組織的組織形式、職責許可權等國 家未作十分明確的規定。
(一)關於保全服務組織。草案第三條規定有兩種形式,一種形 式為經公安機關批准設立,向社會提供守護、押運及其他治安防範 服務的有償服務性組織,即社會保全服務組織(也就是目前通稱的 但不規範的保全服務公司);另一種形式為經公安機關批准,由企 業、事業單位設立,從事內部守護、押運及其他治安防範的組織,即 內部保全組織。目前,我省多數地區採用的是,保全服務公司以保 安服務契約為據,向客戶單位派保全人員提供服務這種形式。但在 昆明等旅遊業較發達的城市,一些涉外賓館、飯店、風景旅遊區等, 對保全人員的要求較高,需經專門的行業技能培訓,而保全公司又 因多種原因無力承擔,因此,草案第三條規定了這些單位可以根據 需要,經公安機關批准,設立內部保全組織,招聘保全人員,並在第 六條第二款中對設立內部保全服務組織的範圍作了規定。
鑒於社會保全服務組織是實行有償服務的組織,其發展有賴 於社會經濟的發展總的思路是不能盲目發展,應當具備一定條 件。在草案第六條中對地域範圍作了限制,一般考慮以縣級市和地 州所在地的縣城以及經濟比較發達的縣城設立,並在草案第七條 中規定了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其主要負責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法 律知識,熟悉保全業務;二是所制定的保全服務章程或內部管理制度必須經公安機關認可;三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內部保 安組織除依法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和對外提供保全服務外,履行的 職責與社會保全服務組織大致相同,因此,草案規定了內部保全組 織的負責人也應具備上述條件。從設立條件上把好關,有利於加強 管理。
目前,出現問題最多,直接影響保全服務聲譽的,主要是一些 單位不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設立“保全組織”,非法招收、使用“保 安人員”。而這部分人員受僱於他人,又未經公安機關審査,沒有參 加上崗前的培訓,素質較差,甚至有的人本身就有劣跡,一旦穿上 保全服,更是有恃無恐,亂打人、亂扣財物、亂罰款等違法犯罪行為 時有發生。昆明市公安局1994年査處的保全人員違法案件中,大 多數都是這類非法保全人員所為。對這些非法保全組織,必須通過 立法加以禁止、取締。草案第八條關於“經批准設立的保全服務組 織,由批准機關核發《雲南省社會保全服務許可證》或者《雲南省內 部保全服務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保全服務”的規定,正是針對這類 問題而設定的。
(二)關於保全服務組織及保全人員職責。明確保全服務組織 及保全人員職責,是社會各界的強烈要求,也是本條例應規範的重 要內容,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了保全服務組織及保全人員 應當履行的主要職責。起草時,我們考慮,保全人員是否能發揮其 應有的作用,明確職責是前提。在第十四條中賦予保全人員職責,是經過認真比較研究而擬定的。保全人員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 履行行政管理和司法機關職能,保全人員又要在公安機關指導下, 參與社會治安防範,為客戶單位或本單位提供守護、押運等保全服務,有別於普通公民,為此作了相應規定。
(三)關於保全人員的招收、培訓。為了防止不合格甚至有劣跡 的人員混入保全隊伍,把好進人關,保證基本素質,草案第九條規 定了保全人員的基本條件,第十條規定招收保全人員必須公開進 行,被招用的保全人員必須經其戶口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派出 所審核同意。為了提高保全人員素質,草案第十二條規定被招收的 保全人員,必須參加崗前培訓,經市、縣以上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 得保全人員合格證後,方準上崗執勤。已上崗的保全人員,每年必 須參加在崗保全業務培訓,對培訓時間、內容、方式將另行作專門 規定。
(四)關於公安機關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是保全服務業的行 業主管機關,這既是國務院檔案中明確規定的,又是社會各界所強 烈要求的。草案關於公安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責,分別從幾個方面作 了規定。一、設立保全服務組織,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二、招收保 安人員必須經其常住地或招聘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同意;保全人員 的崗前培訓,必須經公安機關考核合格,核發合格證,作為保全人 員的履職資格證件;三、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保全服務組織 及其保全人員履行職責及紀律作風等進行督察,預防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對非法保全組織,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取締;對保全 服務組織的履職資格證件——《雲南省社會保全服務許可證》或 《雲南省向部保全服務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其四,對違反本條 例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通過幾方面的監督,保證其 正常發展,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為了防止公安機關的 人民警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犯保全服務組織和保 安人員合法權益,草案第三十六條作了專門的規定,以體現職權和 義務相一致。
需要專門說明的是,公安機關是保全服務的行業主管機關,主 要針對保全服務是社會治安防範的組成部分,守護、押運及其他治 安防範的措施,是在公安機關指導下進行的這種本質特徵而確定的。但“行業主管”並不能替代、排斥其他行政管理職能,在草案第 三十七條中,對社會保全服務組織從事經營活動,明確規定了必須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稅 務、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五)關於獎懲和社會保障。目前,制約我省保全服務發展的一 個重要因素是,從事保全服務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保全人員的社 會保障未從制度上加以規定,為解決這一後顧之憂,草案規定,保 安服務組織招用保全人員,必須依照囯家勞動法規簽訂勞動契約; 社會保全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全組織的單位,應依照國家規定 參加社會保險,交納保險費用,根據需要可以為保全人員辦理人身
銷其保全服務證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其處罰種類、幅度 等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逬行處罰,未設定新的處罰種類,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意外保險。通過保險制度,為保全人員的醫療、撫恤等提供有效的 社會保障措施。
為鼓勵保全人員忠於職守,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草案 確立了表彰獎勵制度,保全服務組織及其保全人員在預防、制止違 法犯罪,搶險救災,預防治安災害事故及其他事故,保衛國有、集體 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草案第二十六 條規定,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予以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 出的保全人員,由公安機關報請有關部門授予“見義勇為公民”的 榮譽稱號,以弘揚正氣。
設定處罰,是制定地方性法規不可缺少的內容,在草案第五章 中,對違反本條例行為,作了專門的處罰規定。根據幾年來實踐中 出現的問題,參照國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文,對保全服 務組織及其負責人、保全人員等不同的主體,草案第二十九條、笫 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分別規 定了由市、縣公安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保全服務許 可證等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說明的是,關於罰款數額及幅度,國家沒有 專門的法規,我們起草時,充分考慮了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 同的被處罰對象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並參照了治安管理處罰 條例中的有關內容,基本思路是體現“從嚴管理”的指導思想。對違 反本條例的保全人員,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必要時吊保全服務許 可證。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雲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於1995年11月16日召開第十 九次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保全服 務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筒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 結果報告如下: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保全服務組織是新型的社會治 安防範組織,在維護客戶和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秩序,增強安全防 范能力、協助公安機關預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促進經濟發展、維 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我省保全服務業在 各級公安機關的指導管理下,穩步發展,積累了不少成功經驗,同 時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向題,迫切需要加以引導和規範。為了加強對保全服務組織和保全人員的管理,提高保全服務質量,促進保全服務業健康發展,更好地為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服 務,亟需通過地方立法,使保全服務組織和保全服務活動的管理制 度化、規範化。因此,制定《雲南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是完全必要 的、及時的。
條例草案是由省公安廳於今年(1995年)5月開始,經過廣泛調査研究、 總結經驗、多次論證座談徵求意見之後起草出來的。省政府法制局 還專門組織了考察和論證,並對條例草案作了多次修改。省人大內 務司法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前參與公安廳、法 制局對條例草案的論證、考察和修改工作,並徵求了昆明、東川、保 山、曲靖、玉溪、大理、紅河、楚雄、德宏等9個地州市和13個縣市 區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先後召開了昆明地區部分保全服務組織負 責人座談會和省級有關部門同志參加的論證會,對條例草案作了 反覆研究和修改。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總結了我省保全 服務工作的基本經驗,體現了從嚴管理、從嚴要求、穩步發展的精 神,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我省的實際,具有實踐性、針對性和探 索性。從各方面論證和反映的情況看,這個條例草案基本成熟,建 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修改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已印發本次會議,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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