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私營企業條例
- 所屬:雲南省
- 實質:政府公告
- 通過時間:2004年6月29日
條例全文,審議修改意見的說明,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私營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為促進私營企業的發展,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由私人投資形成,屬於私人所有,具有企業的基本條件,經依法登記註冊,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私營企業的發展,按照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引導和鼓勵發展生產型、科技型、外向型私營企業;鼓勵興辦服務農業和交通運輸、信息諮詢等產業;為私營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四條 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私營企業職工應當依法組建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 私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第六條 私營企業的主要形式:
(一)獨資企業;
(二)合夥企業;
(三)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獨資企業是指一人出資經營,出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
第八條 合夥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定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經濟組織。
合夥企業應當有書面合夥協定書。合夥協定書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出資數額、利潤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清算等事項。
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條 私營企業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可以與其他經濟組織聯合經營,聯營各方資產所有權屬不變,並依照協定的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向其他企業投資、入股,可以承包、租賃、兼併其他企業。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商興辦合資、合作企業。
第三章 私營企業的登記註冊
第十二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一)城鎮待業人員;
(二)農村村民;
(三)個體工商戶;
(四)辭職、退職、退伍、離休、退休人員;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
(二)投資者符合規定人數;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及從業人員;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場所或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始得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開業登記申請書;
(三)生產經營場地產權證明或場地使用證明;
(四)企業章程;
(五)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有效檔案。
第十六條 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生產經營需要經過特別批准的行業和商品,申請登記註冊時應提供相應的批准檔案。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開業登記申請二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進行登記註冊,發給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不予登記註冊,並說明理由。
開辦私營企業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時限內予以辦理,批准的發給批准檔案;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在邊遠、高寒分散、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免費予以登記註冊。
第十九條 私營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到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部門申報稅務登記。
第二十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開業後,不得減少註冊資本。確需減少的,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登報通告債權人,公告期滿債權人無異議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開業後,要求增大註冊資本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新增註冊資本的合法驗資證明,並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私營企業分立、合併、轉讓、遷移、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以及改變主要登記事項,必須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重新登記,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企業登記公告。
第二十二條 私營企業終止,必須進行財產清算,繳清稅款,清償債務,向社會公告,並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申請破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還債程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出具證明或採取其他手段,使私營企業登記註冊為國有、集體企業。
第四章 私營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使用、轉讓企業名稱、字號和註冊商標;
(二)在核准登記的範圍內自主經營;
(三)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依法自主決定企業的用工;
(六)依法自主決定企業稅後利潤分配、職工工資分配和獎懲辦法;
(七)參加國家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決定企業內部專業職務評聘;
(八)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決定企業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九)參加國家或有關部門、地區組織的產品鑑定、質量認證、技術鑑定、計量測試、展銷定貨和文化技術培訓及其他各種行業活動;
(十)申請註冊商標、專利,申報科研成果;
(十一)申報國家和地方的科研、開發項目;
(十二)依法訂立、履行、變更或解除經濟契約;
(十三)依法提出企業變更、歇業、停產、破產申請;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接受國家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二)遵循自願、平等、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
(三)依法納稅;
(四)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五)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依法向有關部門提交統計資料;
(六)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
(七)依法履行契約;
(八)保證生產經營產品的質量,不得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九)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十)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
(十一)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外,私營企業有權經營任何行業和商品。
第二十七條 具備條件的私營企業可以依法申請外貿進出口權。也可以與有外貿進出口權的企業聯營,或以委託代理等方式開展外貿業務。
第二十八條 私營企業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場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妥善安置,造成損失的,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私營企業的從業人員,在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參軍、升學、評選勞模等方面,同國有、集體企業職工享有同等的地位。
第三十條 私營企業有權拒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以外的收費、罰款,有權拒絕各種攤派以及超標準收費。
私營企業因拒絕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行為而受到打擊報復,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向國家有關機關檢舉、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私營企業招用職工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勞動報酬,保障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為職工辦理失業、養老、醫療和傷殘保險。
私營企業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
第三十二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為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做到安全生產。
對從事影響人身健康或安全的行業和工種的,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私營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雇用童工。
不得以暴力威脅或其他違法手段強迫職工勞動或延長勞動時間,嚴禁虐待、侮辱職工,不得引誘、教唆、脅迫職工從事違法活動。
第三十四條 私營企業在作出對職工解除勞動契約或其他行政處分的決定時,應當事先徵求本企業(或行業)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要求該企業重新研究處理。
第三十五條 私營企業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私營企業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生產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各級計畫、經貿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私營企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加強巨觀指導,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私營企業的原材燃料、水、電和產品鑑定、產品出口、技術改造、技術職務評定以及出國從事商務活動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 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支持農村私營企業的發展,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對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合理利用資源、環境保護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各級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建設規劃,為私營企業選擇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十條 私營企業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減免稅,凡符合條件的,各級稅務部門應當及時為企業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向私營企業收取各項費用,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營企業提供超出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以外的人力、物力、財力,不得亂罰款。
第四十二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應當團結、幫助、教育、引導私營企業愛國、敬業、守法,為其提供市場信息和諮詢服務,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服務、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有偷稅、騙稅、抗稅或其他稅務違法、違章行為;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以及其他違反國家資源、金融、衛生、社會治安、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限期辦理註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停止經營;對拒絕接受管理繼續經營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公司名義無照經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糾正,並由其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重過失或故意造成私營企業虛假登記註冊的,由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並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凡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向私營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由監察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並處以違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侵犯私營企業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侵害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由監察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並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同一違法行為,行政管理部門不得以同樣事實和理由對其重複處罰。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收入一律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議修改意見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在聽取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對《雲南省私營企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所作的說明後,於1月10日上午分組進行了審議。委員們一致認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這個條例是十分必要的,這個條例草案的基礎是好的,再作一些修改後,即可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同時委員們也對條例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根據這些意見,財經委員會又對條例作了認真研究、修改,並於1月11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根據主任會議意見,再次作了修改。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為了使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更加準確、完整,又切合當前登記註冊中的實際情況,將該條(四)項中“或合夥協定書”刪去;增加一項即第(五)項,內容為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有效檔案”。將該條第二款刪去。
二、為了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一致,並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的時限改為三十日;將第二款有關部門的審批時限改為:“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時限內予以辦理......”
三、由於第十九條的規定與第十三條第一項的內容有重複,為使條例內容更加精煉,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第十九條刪去。
四、為了使條例在體例上更加規範、明了,減少有關條款的交叉,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單獨作為一條即第四十三條,內容為:“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服務、監督和管理。”
在第三十八條中,將各級計畫、經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私營企業的一些事項中增加了原材燃料、水、電的內容,同時將第四十條第二款刪去。
五、為了使條例在邏輯上更加嚴謹,表述更加準確、精煉,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私營企業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僱傭童工。”
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限期辦理註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停止經營;對拒絕接受管理繼續經營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為了使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違法行為能夠切實得到追究,又便於執行,同時鑒於該條已規定了違反條例的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將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的規定刪去。所以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糾正,並由其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此外,還根據委員們的_意見,對有的條款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
財經委員會認為:條例經過本次常委會審議,財經委員會又根據委員的意見做了認真修改,現提交會議的修改稿,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和我省實際,是可行的,它的出台將有利於促進我省私營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建議本次常委會予以通過。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代表財經委員會,現就《雲南省私營企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之一,它在發展生產、搞活流通、方便人民生活、擴大勞動就業、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私營經濟有了一定發展,已開始成為我省經濟的一個新的增長點。但是我省私營經濟在經濟 總量中占有的比重還很小,發展速度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為了進一步調整經濟結構,加快全省私營經濟發展的步伐,省人民政府於1993年制定了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29條規定。這一規走的實施,對於鼓勵、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起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截止1994年9月底,全省私營企業發展到2499戶,比去年(1994年)底增長60%。從業人員53723人,比去年(1994年)增長58.4%,註冊資金6.7億元,比去年(1994年)增長88.9%。但目前在私營企業的發展中還存在著一些急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一部分人,特別是有的領導幹部對私營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的認識需要提高;一些私營企業主怕政策多變的思想顧慮需要解除;減輕私營企業負擔,扶持私營企業發展的措施需要加強;管理監督私營企業行為,保護合法權益等問題需要規範。在這種情況下,不失時機地制定《條例》,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將過去行之有效的政策性檔案、行政規章,以及本省和外地可資借鑑的經驗法律化,使之更具有權威性和穩定性,為私營企業提供法律保障,以促進私營經濟的快速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條例》的經過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1994年5月,成立了由李樹基副主任牽頭,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條例》起草領導小組,並由財經委員會牽頭成立了由省經貿委、省體改委、省工商局、省政府經研中心等部門參加的《條例》起草小組。在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廣泛收集分析有關政策性檔案、行政規章的前提下,起草小組深入到昆明、玉溪、通海、峨山、大理、楚雄等地、州、市、縣,對私營經濟的發展現狀、存在的問題和對策進行了調查研究。每到一地都召開由當地領導、工商行政、鄉鎮企業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認真聽取他們對制定《條例》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於1994年7月形成《條例》第一稿,印發起草領導小組成員和17個地、州、 市人大徵求意見。同時在省個體勞動者協會召開第三次理事擴大會議時,又組織各地、州、市工商局長和部分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對《條例》第一稿進行了討論和修改,於9月底形成第二稿,印發省級有關廳局、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徵求意見。10月上旬,財經委利用參加華東地區人大財經工作座談會的機會,與河北、湖南和江西省人大就私營經濟的立法問題交換了意見,併到湖南省進行了實地考察。10月下旬財經委又召集省政府有關廳局和省政協有關部門共17個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對《條例》第二稿進行深入的討論修改後,形成第三稿。12月15日再次召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對第三稿進行修改論證,並將此稿送請起草領導小組成員提出修改意見。12月16日,財經委員會召開會議,對第三稿進行審議,認為經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廣泛的徵求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並參照了河北、四川等省的法規或規章,《條例》第三稿符合我省實際,是基本可行的,同意再次修改後作為法律議案正式提交主任會議和常委會審議。12月27日,經主任會議審議,並按主任會議的意見作了進一步修改,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對《條例》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私營企業的社會地位問題
近年來,我省積極貫徹中央和省委提出的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的方針,制定了促進我省私營經濟發展的一系列優惠政策,使我省的私營企業有了較快的發展,其社會地位也有提高。但是社會上對私營企業的認識仍有某些偏見和不公正。為了提高對私營企業地位作用的認識,使私營企業能消除顧慮、放手經營,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條例》總則中明確提出“私營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組成部分”。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私營經濟的發展,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在其他一些相關條款中都規定私營企業和國有、集體企業享有同樣的權利,對私營企業的從業人員也規定“在參與囯家政治生活、參軍、升學、評選勞模等方面同國有、集體職工享有同等的地位。”這些規定不僅有利於從認識上和法律上解決私營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問題,也將促使私營企業在法律規範下能夠真正參與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促進我省所有制結構的調整,加快全省經濟發展的步伐。
(二)對私營企業的界定問題
在《條例》起草的過程中,爭議較多的一個問題是對私營企業的界定。主要是1988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曾將僱工八人以上作為私營企業的條件之一。從現實情況看,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僱工的多少已不能完全作為私營企業經營規模和盈利多少的依據,也不宜作為私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依據。有鑒於此,我們在廣泛調查研究和反覆論證的基礎上將私營企業界定為,企業資產由私人投資形成,屬於私人所有,具
有企業的基本條件,經依法登記註冊,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我們以為這樣表述是適宜的。
(三)
對私營企業的管理問題
對私營企業的管理涉及諸多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和我省的實際情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為對私營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是較為適宜的;同時,又要充分發揮各有興部門的作用。因此,在《條例》第三十九條中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私營企業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生產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服務、監督和管理。
(四)
對私營企業的扶持與服務
鑒於我省私營企業起步晚,發展慢,地區間差別大,《條例》以較多的條款強調了對私營企業的扶持和服務,規定了有關部門的職責,以幫助私營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對邊遠、高寒分散、少數民族貧困地區興辦私營企業免費註冊登記,以及私營企業依法辦理減免稅問題,都專門作了規定。
(五)
關於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私營經濟的發展,接踵而來的是社會各個方面向他們伸手的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致使一些私營企業不堪重負,反映強烈。為認真解決好這個問題,《條例》從多方面作出規定:在第四十二條中規定“有關部門向私營企業收取各項費用,必須按照
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執行。”在第三十一條規定私營企業有權拒絕任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行為;對因其拒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行為而受到打擊報復的,有權向國家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第四十七條和其他相應條款中對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行為規定了罰則。
本《條例》在起草過程中,財經委員會得到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各地、州、市人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為條例的起草修改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在起草修改中都儘可能吸收了大家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