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1994年1月21日,《雲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經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七章三十七條,第一次對建立健全雲南省技術市場體系在地方性法規中予以明確,確立了技術市場管理貫徹“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工作方針,實行統一管理,多家經營,支持和鼓勵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種方式的技術貿易活動,對於繁榮雲南省技術市場,加強技術市場管理,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障技術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科技管理體制和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條例確定的部分管理方式已經與當前的自主創新環境和要求不相適應,修改已經十分必要,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在《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中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對相關管理許可權做出了新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雲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94年1月21日
  • 生效日期:1994年4月1日
簡介,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1,修改的決定,審議意見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簡介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修訂的條例

(1994年1月2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訂1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技術市場管理機構
第三章  技術經營機構與技術經紀人
第四章  技術貿易管理
第五章  技術契約管理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繁榮技術市場,加強技術市場管理,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障技術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技術貿易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適用本條例。
技術貿易活動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係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三條  除國家規定禁止以外的在職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從事技術貿易。
第四條  從事技術貿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第五條  技術市場的管理貫徹“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實行統一管理、多家經營,支持和鼓勵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種方式的技術貿易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建立健全技術市場體系,推動技術成果的商品化。
第二章  技術市場管理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技術市場的職能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技術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並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技術市場綜合統計分析,提供技術市場信息;
(四)組織和協調重大技術貿易活動;
(五)負責技術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六)組織對在技術市場管理和技術貿易活動中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對技術貿易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七)技術市場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稅務、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協同做好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術經營機構與技術經紀人
第九條  本條例所稱的技術經營機構,是指以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為目的的從事技術貿易活動的機構。
第十條  成立技術經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技術經營機構章程;
(二)有與業務相適應並能獨立支配的財產和資金;
(三)有固定的場所;
(四)有固定的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建立非獨立的技術經營機構組織,除應當具備前款(一)、(三)、(四)項條件外,還必須有創辦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並由創辦單位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技術經營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活動:
(一)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
(二)生產、經營科技中試產品和科技新產品;
(三)組織和開展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
(四)進行技術貿易中介服務;
(五)其他技術貿易活動。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技術經紀人,是指為促成技術貿易,提供中介服務和進行其他技術貿易經紀活動的個人。
技術經紀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技術經營機構中從事技術貿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按其從事技術相對應的職稱序列評審、聘任。
第四章  技術貿易管理
第十四條  技術貿易活動可以採取舉辦技術成果交易會、招標會、洽談會、信息發布會、科技集市、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引進、組織科研生產聯合及技術拍賣等形式。
各級科技計畫項目均可進入技術市場公開招標,招標應當按照平等、擇優、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十五條  提供技術商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該技術的可靠性及其套用的合法性負責;屬小試、中試的技術成果,應當如實說明實際開發程度。
第十六條  凡進入技術市場的技術商品,屬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技術,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以及向國外出口技術或者向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轉讓技術,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舉辦技術交易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交易會的規定。
第十八條  執行國家或者上級部門的計畫而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應當按照計畫推廣,上級主管部門在成果鑑定半年後尚未組織實施的,研究開發單位可以自行轉讓或者實施,並報計畫下達部門備案,收入歸研究開發單位。
第十九條  技術商品的價格,由當事人根據該項技術成果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研究成本、成熟程度、使用範圍以及當事人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風險等因素商定。
技術貿易收入中包含非技術性貿易收入時,應當分項計算。當事人不得將非技術貿易收入計入技術貿易收入。非技術貿易不得享受國家對技術貿易的各項優惠政策。
技術貿易費用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第二十條  為技術貿易提供服務的中介方,可以收取合理的活動經費和佣金。中介方的活動經費數額,當事人可以在契約中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委託方應當支付中介方實際支出的合法活動經費。中介方的佣金,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數額收取。
第二十一條  技術商品的廣告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廣告管理的規定,廣告內容必須與有關技術檔案、技術鑑定證書等證明檔案一致。
第五章  技術契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技術貿易活動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訂立書面契約。技術契約一經依法成立,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變更、解除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契約的履行。
第二十三條  技術契約成立後,技術出讓方可以持技術契約書到當地技術契約登記機構進行認定登記。
第二十四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當事人可以憑認定登記證明,按國家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向銀行申請科技貸款和按有關規定提取酬金、獎金。
第二十五條  各技術經營機構及技術契約登記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技術市場主管部門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資料。
第二十六條  技術契約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和機構申請調解。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爭議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契約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定,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在技術契約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的,任何一方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在技術貿易活動和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技術出讓方可以從技術貿易純收益中,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獎金;向邊遠、貧困及少數民族地區轉移技術的,其提取獎金的比例可以高於百分之五十,獎勵作出直接貢獻的人員。
技術受讓方可以在契約有效期內從實施該項技術的淨增利潤中一次性提取獎勵費用,獎勵作出直接貢獻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  在技術貿易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利用假技術契約騙取優惠待遇的,由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註銷認定登記,追回非法獲得的優惠待遇,並可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侵犯他人技術權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三)技術經營機構未登記註冊經營的,以及技術經營機構合併、遷移、撤銷和變更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提供虛假技術或者以虛假技術信息牟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在技術貿易中偷漏國家稅收的,泄露國家秘密的,刊播、製作、張貼虛假廣告的,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技術市場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1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修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決定 對《雲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15件地方性法規 作如下修改:
十、《雲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在技術 貿易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科學技術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手續興辦技術交易會的, 由有關科學技術管理部門責令補辦手續;拒不辦理的,責令停止技 術貿易活動,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利用假技術契約騙取優惠待遇的,由科學技術管理部門 註銷認定登記,追回非法獲得的優惠待遇,並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雲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15件地方性法 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訂並彙編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規,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規:
(三十一)刪去《雲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事技術貿易活動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訂立書面契約。技術契約一經依法成立,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變更、解除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契約的履行。”
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技術契約成立後,技術出讓方可以持技術契約書到當地技術契約登記機構進行認定登記。”
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技術契約法》及其《實施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對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在技術貿易活動和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等給予表彰和獎勵。”
將第三十條中的“由科學技術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修改為“按下列規定處理”。第二項中的“由科學技術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修改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刪去第三十五條。
將第七條中的“科學技術委員會”和第三十條中的“科學技術管理部門”修改為“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將第八條、第三十條中的“工商”“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審議意見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 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例》)和本委員會提 出的修改稿,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充 分肯定,認為這個修改稿的內容符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有 的條款規定還有新的突破,是符合我省實際的,儘快制定出台這個 《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委員們也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的部分 條款提出了 一些重要的修改意見,並建議修改後本次會議予以通 過。根據委員們審議的意見,本委員會於1月19日召開了委員會 第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1月20 日向主任會議匯報後,再次作了部分修改。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1、有的委員認為,原第一條的表述不夠完整、準確,需要修改 補充。根據委員們的意見,現修改為:“為繁榮技術市場,加強技術 市場管理,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障技術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促進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 實際,制定本條例。”
2、對第三條,委員們認為,作出這一條規定,對於促進科技成 果的轉化,推進科技進步,是有積極意義的,必要的。但有的委員提 出,對於黨政機關在職人員的兼職和從事第二職業問題,除國家的 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外,國家還有一些政策性規定,為了與國家 的規定相一致,建議刪去“法律、法規”四個字。根據委員們的意見, 這一句現修改為:“除國家規定禁止以外的在職人員”。
3、有的同志建議,對原第四條在“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 益”前加上“保護智慧財產權”一句。本委員會認為,本條款中規定的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一句中,已包含了囯家保護智慧財產權 的內容,並且“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很廣,在本《條例》中的體現是“保 護技術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這一條仍保留了原來的表 述,未作修改。
4、對第六條,有的委員提出,原修改稿中的“各級人民政府應 當加強對技術市場的領導”一句,比較抽象,可刪去。現已修改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建立健全技術 市場體系,推動技術成果的商品化。”
5、有的委員提出,現在鄉鎮科委不健全,原修改稿第七條中的 第二款可以刪去。本委員會認為,現在全省已有1379個鄉鎮成立 了科委,占全省鄉鎮總數的88%;在技術引進、推廣工作中發揮了 重要作用。從今後技術貿易的發展趨勢看,農村要大力發展鄉鎮企 業和推廣先逬技術,技術的買方市場大量是鄉鎮;現在經濟較發達 地區鄉鎮的技術貿易活動比有的縣還活躍,建議此款還是保留為 宜,只要刪去其中的“示範”二字即可。
6、對原第八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有的委員提 出,此條的一些內容已在原《條例》第十三條作了規定,在此專列一 條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同時,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在技術市場管理中的職責,已有原則規定,在這個《條例》 中,主要應當規定技術市場主管部門的職責。因此,委員會建議將 此條刪去,在原第九條中加上“工商”二字即可。同時,第九條中的 “金融”不屬於行政管理部門,故刪去這兩個字。此條上順為現《條 例》第八條。
7、有的委員提出,原修改稿第十八條中的第二款表述較籠統, 可以借鑑其他省制定的《條例》有關條款內容加以補充。現修改為: “凡進入技術市場的技術商品,屬國家法伴、法規規定不能轉讓的 技術,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以及向國外出口 技術,或者向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轉讓技術,均應按 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單列為現修改稿的第十八條,原第十八條 第一款上順為現《條例》的第十七條。
8、有的委員提出,原第二十條的文字表述不太明確,應作進一 步修改。還有的委員提出,這一條中的“成果鑑定半年後”的時限規 定,有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實施條例》第42條中 規定:“委託方逾期六個月不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研究開發方有 權處分研究開發成果。”根據這一規定,現第二十條中的時限規定 是適宜的,建議予以保留。對這一條的文字表述,修改為:“執行國 家或者上級部門的計畫而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應當按照計畫推 廣。上級主管部門在成果鑑定半年後尚未組織實施的,研界開發單 位可以自行轉讓或者實施,並報計畫下達部門備案,收入歸研究開 發單位。”
9、對第二十二條,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中介方的佣金,按當 事人約定的數額收取”一句,改為“中介方的佣金,按照國家有關法 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數額收取。”
10、有的委員認為,原第三十條中表述的“開發方、轉讓方、頋 問方、服務方”,實際上都是出讓方,為便於理解和操作,建議改稱 為“出讓方”或“賣方”。根據委員們的意見,現已改為“出讓方”。
11、有的委員提出,原第三十一條主要是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的內容,其中第一款中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句,需要調整。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這一句和原修改稿第三十 四條的最後一句均刪去,並單列一條,為現《條例》的三十四條,表 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有的委員認為,關於“罰沒款上交財政”的規定,國家的法 律已有規定,在本《條例》中沒有必要重複規定。現在,已把原修改 稿中第三十二條整條刪去。
13、對原修改稿第三十三條,根據有些委員的意見,在此條所 列幾種需要處罰的行為前,加上了“在技術貿易中”一句,使之更加 明確。上順為現《條例》第三十二條。
14、原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雲南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 門負責解釋”,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改為“由雲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負責解釋。”
除以上的補充、調整和刪改外,本委員會還對某些條款的文字 也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如對原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的“並可以處 3000元以下罰款”,改為“並可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第五項的 “並處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在“並處”二字後加了個“以”字, 使其更加準確和規範,其他個別文字修改在此不再"一一贅述。本委 員會認為,這個《條例》草案修改稿,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又進 一步作了修改後,已經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通過,並於1994 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和本委員會對該《條例》草案進一步的修改稿,請予 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省政府送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草 案)》(以下筒稱《條例》),經本委員會調査研究,徵求各州、市人大 常委會、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省級有關部門和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後,於1994年1月7日召開了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對《條 例》進行了認真審議,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 下:
一、《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委員會認為,我省技術市場從培育到發展,已歷經十多個年頭 ,有了一定的規棋,技術貿易額連年增長,1993年交易額已達 1.7億元,對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起到了較大的促進作用。但由於法律、法規不健全,技術市場發展還不平衡,在管里工作 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某些混亂情況,致使技術貿易中的侵權行為 和糾紛時有發生;無效技術契約和非技術契約在技術市場上不斷 出現;少數人借技術貿易之名欺詐行騙,擾亂市場秩序等等,影響 了技術市場的健康發展。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 展,技術市場將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加強我省的技術市場管 理,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範技術市場管理和被管理者的行為。 委員會認為,制定這個《條例》是有必要的,其內容基本符合雲南省 的實際情況,適應加強技術市場管理的需要;各章節所規範的行為 也較清楚,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牴觸,己基本成熟,建議本 次常委會予以審議通過。
二、委員會對《條例》中的個別條款作了進一步補充修改,使其 更加規範和準確
1、委員會認為,有幾章所規定的內容還不夠完整,需要加以補 充。如原《條例》草案第一章中沒有對在職人員是否可以從事技術 貿易的實際問題予以明確,故借鑑省外的《條例》經驗,補加一條為 現《條例》修改稿的第三條,即“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以外的 在職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 前提下,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從事技術貿易。”又如原《條例》草案第 二章中沒有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觀定其對技術市場管理的主要職 責內容,為有利於對市場管理的監督,有必要補充專列一條,為現 《條例》修改稿的第八條,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參與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其職責是:(一)負責技術經營機構 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二)査處或者協同科學技術管理部門査 處違反技術契約法的行為;(三)査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四)行使國家規定的其它管理職責。”再如原《條例》草案 第六章的第二十九條中,對技術經營機構未登記註冊而經營等行 為,沒有對應的處罰手段,故調整補充為現《條例》修改稿第三十一 條的第四項,即“技術經營機構未登記註冊經營的,以及技術經營 機構合併、遷移、撤銷和變更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原來的第五項單列 為現《條例》修改稿的第三十三條。
2、委員會認為,原《條例》草案第六條中原規定的幾項管理職 責,不可能行使到鄉科委,有必要分兩層表述,故將原“各級科學技 術委員會……”改為“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委員會……”,同時對鄉一 級科委的職責另列為現在《條例》修改稿第七條的第二款,即“鄉、 民族鄉、鎮科學技術委員會可以組織管理技術項目的引進、開發、 示範、服務等技術貿易活動和技術市場統計等管理工作。”
3、委員會還對個別條款的字句作了刪改。如將原《條例》種的“技術貿易組織”改為“技術經營機構”,與第三次常委會批准的《昆 明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表述一致》原《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的第
一、二款的文字表述修改為現《條例》修改稿的第十五條,使其更準 確;對原《條例》中的“科委”、“工商”等詞修改為“科學技術委員 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使它們更加規範,在此不再一一列出。
以上報告和本委員會對該《條例》的修改稿,請予一併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對《雲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草 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科 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頒布後,在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的領導 及束持下,我省技術市場得到不斷發展,出現了國家、集體、個人一 起上的繁榮局面,技術貿易日趨活躍,技術交易額持續增長,有力 地推動了科技工作與經濟建設的緊密結合,加速了科技進步和技 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但是,在我省技術市場發展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是全 方位的技術市場體系尚未建立起來,技術市場發育程度還比較低;管理體系和有關法制建設尚不健全,管理較薄弱,管理不夠統一和 規範,依法管理技術市場的局面未真正形成;技術貿易中的侵權行 為和糾紛逐漸增多;無效技術契約和非技術契約在技術市場上不 斷出現;少數單位和個人在技術經營活動中採取不正當手段偷漏 稅,損害國家利益;甚至少數人借技術貿易之名,欺詐行騙,擾亂技 術市場。這些問題的存在,致使國家和省對技術市場發展完善的政 策難以落實,影響了技術市場進一步放開搞活和發育壯大。
因此,為繁榮技術貿易,建立健全技術市場體系,保障技術貿 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進科學技術為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條例(草案)》,將技術 市場管理工作進一步納入法制軌道,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迫切 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1992年10月省科委組成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在總結 省人民政府於1990年4月20日發布施行的《雲南省技術市場管 理暫行規定》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依照新近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 法規,借鑑了兄弟省、市制定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經驗,結合我省 技術市場發展的實際,於1992年11月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 在省人大被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局的直接領 導與幫助下,省科委先後召開六次座談會、諮詢會,廣泛聽取省屬 有關管理機關、社會團體、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技貿機構和部分科 技人員的意見。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後,於1993年9 月上旬將《條例(草案)》送審稿正式報送省政府。1993年9月中旬,省政府法制局將《條例(草案)》印發有關部門和單位徵求意見 並於10月上旬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和協調,然後對《條例 (草案)》又作了一次修改,先後八易其稿。修改稿業經省政府同意, 形成了這次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包括總則、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技術貿易組織和 技術經紀人、技術貿易管理、技術契約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分 為七章,共三十四條。現將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技術市場的領導問題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理論決定了技術市場是最重要的生 產要素市場之一。在當今這個科技進步決定經濟成長速度和水平 的時代,大力推進技術市場的發展既非常重要,又十分迫切。作為 社會主義統一市場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技術市場,它的發展和壯 大離不開政府的領導和支持。為了改變我省技術市場管理工作落 後、技術市場發育程度低的不利局面,促進我省技術市場體系的建 立健全,引導技術市場為我省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戰略服務,《條 例(草案)》第五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技術市場的領 導,對技術市場工作予以足夠的重視,並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 取措施,建立健全技術市場體系,以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為雲南 經濟振興和社會進步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關於技術市場的界定
《條例(草案)》所稱的技術市場,是大市場的概念,是技術交易 場所和技術商品交換關係的總和。即是實、賣、中介各方就技術開 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等技術貿易活動所 結成的交換關係及常設技術交易場所。為便於理解和操作,《條例 (草案)》在第二條中作了內涵界定。
(三)關於技術市場管理機構
依照《技術契約法》及其實施條例,《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 各級科委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技術市場的職能部門,並規定了其 主要職責。技術市場是一個複雜的系統,涉及人、財、物諸要素,為 了實現對技術市場的有效管理,《條例(草案)》第七條還規定各級 工商、財政、稅務、金融、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和 國家有關規定,4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扶植和促進技術市場的 健康發展。
(四)關於技術貿易組織的管理
《條例(草案)》所稱的技術貿易組織是專門從事技術商品的開 發、經營;技術商品信息的收集、擴散;組織專家為特定的技術項目 諮詢與服務及培訓的社會化專業組織。它是技術市場構成的基本 單位,既不完全同於科研機構,又有別於其他生產經營組織,對科 學研究和技術結構有調節器的功能和作用,有很強的專業技術性, 是科技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根據國家科委和國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科技開發企業審批登記暫行辦法》、《關於加強科技企業登記管理的暫行規定》,《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成 立技術貿易組織,須經技術市場主管部門批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這一規定,要求技術貿易組織接受技 術市場主管部門及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査。
根據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為保持技術市場隊伍的穩定,調動從 事技術貿易工作的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 定技貿組織實行專業技術職稱聘任制,對從事技術貿易工作的技 術人員,在技術職稱評審、聘任中不受歧視。
(五)關於技術經紀人
技術商品是知識形態的特殊商品,為了促進技術商品流通,活 躍技術貿易,要有一批懂法律、有專業技術知識、會經營的技術經 紀人。同時,發展技術經紀業務,建立技術經紀人隊伍,已成為技術 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和客觀需要,《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對專業 技術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和要求作了專門規定。
(六)關於技術貿易管理
根據《技術契約法》關於調整橫向和縱向技術契約的規定和科 技體制改革目標——建立適應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符 合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新的科技體制的要求,《條例(草案)》第十 五條第二款規定各級科技計畫項目均可進入技術市場令開招標, 招標應按平等、擇優、公正的原則進行。這一規定把市場的競爭機 制引入了各級科技計畫內的項目,旨在荻得較好的投資效果。
為加快技術成果轉化為直接生產力的速度,在第十八條中對 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計畫而研究開發出的技術成果的轉讓作了時 間上的限定。
(七)關於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
《技術契約法》規定,技術貿易必須以書面契約形式進行。技術 契約能全面反映技術市場與技術商品貿易的情況,集中反映技術 商品的數量、質量、結構和流向,技術契約的管理,是技術市場管理 中最重要的環節,而技術契約管理的主要內容就是進行技術契約 的認定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實施條例》和國務 院批准的《技術契約管理暫行規定》,《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規 定“技術契約成立後三十日內,技術契約的出讓方應持技術契約書 到當地科委或者受其委託的技術契約登記機構進行認定登記,進 行認定登記,主要是從法律上、技術上進行審査,確認其是否真實 有效,是否屬於技術契約,及屬於何類技術契約,保護當事人各方 的正當權益,監督優惠政策的實施。
在實行賣方登記的同時,為使各級技術市場主管部門能夠按 照本地區的經濟發展計畫、發展目標和重點,特別是從國家全局利 益和科技發展的總趨勢出發,對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進行巨觀指 導,需要有選擇地扶植技術商品的流通,調控技術商品的結構與流 向,防止盲目引進與重複引進。為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 二款規定了從省外引進技術訂立的技術契約,買方應到所在地技術契約登記機構備案。
(八)關於優惠政策問題
《條例(草案)》所指優惠政策,是國家為配.合科技體制改革,培 育、繁榮技術市場,在稅收、獎勵、信貸政策上對技術貿易的必要的 積極扶植,為技術擴散、知識傳遞、科技事業的發展和科技體制改 革創造了 一個較為寬鬆的環境,對技術市場的發育壯大起了重要 促進作用。目前,我省技術市場層次較低,技術商品不豐富,轉化速 度較慢,轉化中問題不少。從我省邊疆民族經濟科技文化相對落後 的實際出發,應當繼續有效促進技術貿易的發展。在《條例(草案)》 起草徵求意見和諮詢座談中,技貿單位和科研院所及專家一致認 為,我省技術市場仍需繼續大力扶植和支持,繼續保持國家對技術 市場的優惠政策的相對穩定和正確實施,以利於技術成果商品化、 產業化。據此,《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九)關於《條例》的執行與監督
技術市場管理工作懸是府部門的行政職能。因此,《條例(草 案)》除了明確規定技術市場主管部門的職責外,還在第二十九條 明確了行政執法的權利,規定了各級技術市場主管機關和有關業 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市場的監督和指導,維護技術市場正常秩 序,査處非法技術貿易活動。
為了維護技術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杈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 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 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和監督技術市場管理人員在法律規 定的範圍內從事行政管理活動,《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作出了 對技術市場管理人員違紀處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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