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的管理,維護農業機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機械化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農業機械,是指用於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村的農副產品加工業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和農用運輸機械。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生產、銷售、科研、教育、推廣、使用、維修、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工作的領導,把農業機械事業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逐年增加投入,積極開展農業機械科研、技術推廣和技術改造,發展農業機械教育事業,完善農業機械服務體系,逐步實現農業機械化。
注意: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五條 農業機械所有者、使用者依法自主經營。任何機關或者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向其集資、收費和攤派的,農業機械所有者、使用者有權拒絕。
第六條 對在發展農業機械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農業機械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農業機械服務體系的建設,引導協調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
(三)組織指導本系統農業機械科研、新機具新技術推廣鑑定和技術改造,以及農機人才的教育培訓;
(四)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和農業機械維修的管理;
(五)負責農業機械化的統計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水利、畜牧、漁業、農墾等部門負責本系統農業機械的管理工作,機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農業機械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站是國家在農村基層設立的事業單位。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由縣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列支,財政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條 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站實行縣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其負責人的任免調動、編制使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考核及業務管理,以縣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為主。
第十一條 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業機械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當地農業機械農田作業,抗災救災;
(三)負責農業機械安全作業的監督管理;
(四)進行農業機械示範推廣;
(五)指導和管理農業機械服務體系的建設;
(六)負責農業機械化統計工作。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無償調撥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站及其所屬服務實體的財產。
第三章 科研、教育與推廣
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科研、推廣單位應當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開展農業機械新機具的研究開發和示範推廣。
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技術學校負責培養農業機械駕駛、操作、維修技術人員和管理幹部。
農業機械技術學校應當加強教學設施和教師隊伍建設,保證教學質量。未經上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改變學校的辦學方向和財產關係。
第十五條 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積極推廣在本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的農業機械產品。
推廣農業機械產品,推廣前應當由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鑑定。
推廣農業機械產品,應當堅持自願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農業機械使用者購買農業機械產品。
第四章 社會化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和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站應根據市場需求建立健全相關的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體系,為農業機械使用者和農業勞動者提供有關服務。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各類經濟組織、單位和個人多形式投資發展農業機械事業,購置農業機械,興辦服務實體,開展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 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時,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調動農業機械進行救災搶險。救災搶險結束後,應當給予農業機械所有者適當經濟補償。
第五章 質量監督
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和偽劣的農業機械產品。
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和偽劣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二十條 從事農業機械作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制定的農業機械作業質量標準,作業質量不合格的,應當無償返工。
第二十一條 在農村專業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農業機械維修條件,取得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審定核發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
注意: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按照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審定的維修等級和修理範圍從事維修,並對維修質量負責。因維修質量造成損失的,應當返修並賠償經濟損失。
第六章 安全監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理。
第二十三條 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8.83千瓦以上的農業動力機械實行牌證管理。其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登記,領取牌證,並接受其定期檢驗。
轉讓、出賣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動力機械,應當到原發證單位辦理變更、過戶手續。
牌證管理的農業動力機械,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廢的,不得轉讓或者繼續使用。
注意:對不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動力機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進行技術指導和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駕駛、操作牌證管理的農業動力機械的人員,必須經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考核合格,領取駕駛、操作證,並接受其定期審驗。
第二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的考核,核發全國統一的道路行駛牌證等項工作,公安部門可以委託農機管理部門負責,並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的道路以外發生的農業機械作業安全事故,由當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注意: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處理事故,儘快恢復生產秩序。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限期歸還被侵占、調撥的資產;拒不歸還的,由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營業,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證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農業機械產權變更、過戶手續的;
(三)未參加定期檢審從事作業的;
(四)轉讓已達到報廢標準農業機械的。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在本次會議上,委員們對《雲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修改草 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改草案))進行了認真的審議。委員們一 致認為,《條例》(修改草案)在一審的基礎上作了認真的修改,有較 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我省的實際。委員們認為,對《條例》 (修改草案)再作修改後,可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同時,委員 們還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農業委員會根據委員們提出的 意見,於11月27日召開了第46次會議,對《條例》(修改草案)再 次作了認真的研究和修改,並將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做了匯報,現 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一些委員提出,農田水利建設和農田灌溉也要使用農業機 械,這些機械屬水利部門管理,因此,我們將第八條修改為:“水利、畜牧、漁業、農墾等部門負責本系統的農業機械的管理工作。”將 “並接受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的推導和監督”一句刪去。
二、
有的委員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機管理部門是農機 管理的執法主體部門,應在其職責第一項寫明宣傳貫徹執行國家 有關農業機械管理的法律、法規;故此加執行”二字。
三、
有的委員提出在第十六條中應將發展農業機械化的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等內容寫進去。農業委員會研究後,在第十六條中加 上“應根據市場需求,建立健全相關的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體系。”
四、
有的委員提出在第二十三條中8_ 88千瓦相當於12馬力 的換算不準確。經農機局再次計算,實際應為8.83千瓦,作了校 正。
五、
有的委員提出第二十八條應與有關的法規相銜接,故將該 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法律、法規 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
一些委員提出條例從頒布到實施,應有一個宣傳的過程, 故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本條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和標點符號作了修改。
農業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經過兩審後認真地進行了修 改,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進行表決。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在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委員們對省人民政府 提交的《雲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農業機械化,是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之一。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 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民購買農業機械的積極性空前高漲。農業機械 化的發展,對解放農村勞動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勞動生產 率,實現小康目標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的 管理,改變目前農機管理無法可依的狀況,切實保護農業機械所有 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機械化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這 個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草案)符合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等 法律、法規的原則,切合雲南的實際,基本解決了我省農機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問題,有較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委員們也提出了一 些很好的修改意見。農業委員會與省農機局、法制局一道,對委員 們的意見作了認真研究,査閱了有關資料,徵求了有關專家和省人 大專門委員會的意見,併到基層進行調研,傾聽意見,在此基礎上, 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1997年10月21日,農業委員會召開 第四十五次會議,認真審議修改了條例(草案),並形成了《雲南省 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修改草案)》。現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將審議 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條對農業機械的界定不夠 準確,而且與第八條的有關規定不銜接。據此,將第二條修改為“本 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村的農副產品加 工業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和農用運輸機械與此相應,將第八條 擁有農業機械的相關部門及其職責修改為“畜牧、漁業、農墾等部 門負責本系統農業機械的管理工作,並接受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的 指導和監督。”
二、有的委員提出,近年來,農機生產、銷售故開以後,農機市 場管理難度大,有的單位、個人違法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的農機 產品(包括零配件),給農機用戶造成損失,條例應加強管理力度, 維護農機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對此,除保留原條例(草案)有關內容 外,還作了如下修改:(1)條例(草案)第三條,增加“生產、銷售”的 內容,使條例的適用範圍涵蓋了生產、銷售、科研;教育、推廣、使
用、維修和管理各個領域。(2)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第二十八條, 專門規定了生產、銷售不合格農機產品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省農機管理局反映,在農業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各級農 機管理部門的職責中,有“負責農業機械化統計工作”的職責,根據 這一規定,全省有關農業機械生產、銷售、科研、推廣、使用、教育的 主管單位都要按時向農機管理局報送有關的統計資料,由省農機 局綜合匯總後報省政府和農業部。為了保持地方法規和規範性文 件必要的銜接和工作的連續性,在條例(修改草案)第七條農機管 理部門的職責中,增加“負責農業機械化統計工作”的內容。
四、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都是規範 農機推廣工作的,可以合併為一條。因此,將原第十五條第二款刪 去,其餘內容合併為第十五條,按三款分別敘述。
五、根據黨的十五大精神,農業委員會認為,發展我省的農機 事業,應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一齊上,實行多種所有制、多種經營 形式共同發展。鑒於目前我省農機擁有量中,個體、私營占87%, 集體占12%、國有隻占1%的狀況,今後相當一個時期內,應大力 鼓勵、扶持個體、私營和混合制經濟組織發展農機事業。因此,將原 條例(草案)第十八條、十九條合併修改為現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 府鼓勵和支持各類經濟組織、單位和個人多形式投資發展農業機 械事業,購置農業機械,興辦服務實體,開展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 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六、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實行牌證管理的動 力機械管得過寬,實際上做不到也不必要。據此,修改為條例(修改 草案)第二十三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8. 88千瓦以上的農業動 力機械實行牌證管理,其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農業機械安全 監理機構登記,領取牌證,並接受其定期檢驗。轉讓、出賣牌證管理 的農業動力機械,應當到原發證單位辦理變更、過戶手續。牌證管 理的農業動力機械,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廢的,不得轉讓或者繼續使 用。對不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動力機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械應 當進行技術指導和安全監理檢査。”與此同時,刪去條例(草案)第 二十一條。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的調整對象界定 在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動力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
七、有的委員提出,目前農機管理體制不順,職能交叉可能造 成將來執法中的矛盾。對這個問題,農委作了認真研究,認為:(1) 1995年3月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雲南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職能 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雲政辦發(1997)71號檔案)中, 明確規定“經省政府授權,省農機局對全省農業機械化實行行業管 理。”同時,確定了八項主要職責。有關管理等問題,已經省政府與 有關廳局領導多次協商,達成一致。條例(草案)依據《行政處罰 法》明確規定,縣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的執法主體資格、具體職責和 擁有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力是合法的,沒有超越省政府為其確定的 職能。(2)農業機械的科研、新機具、新技術的推廣鑑定和技術改造,涉及範圍很寬,有國外的、省外的、省內其他部門研究的,為此 在第二章第七條其主要職責第三條中修改為“組織指導本系統的 農業機械科研、新機具、新技術推廣鑑定和技術改造,(3)在目前 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下,部門之間職能交叉是一個帶普遍性的問 題,正因為如此,才需要通過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和規範,避免各行 其事,各自為政和多頭管理。條例對農機生產、銷售、科研、質量監 督、安會監理等管理工作牽涉到的機械、公安、交通、技術監督、工 商、財政等部門的職責都分別作了規定,使相關部門的職責更為明 確。
此外,對文字也作了些修改,條例由原來的35條壓縮為33 條。
農業委員會認為,條例(修改草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 合雲南實際,基本解決了我省農機管理中的主要問題,有較強的針 對性和可操作性。特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以上報告和條例(修改草案),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雲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草 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農業機械化,是農業現代化的主要內容。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 包責任制以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民購買 農業機械的積極性高漲,全省農機擁有量迅速增加。1996年與 1978年相比,農機總動力由330萬馬力增至1364.2萬馬力,增長 4. 14倍;農業機械總值由2. 8億元增至50億元,增長17. 8倍;農 用拖拉機由3. 6萬台增至25. 2萬台,增長7倍,居西南之首;農用 運輸車由1853輛增至53441輛,增長28.8倍。各類農用動力機械 達到87.8萬多台(輛),配套機具達95. 6萬多台(套)。農村各類農 機從業人員達59萬人。1996年全省農機使用經營服務收入近40億元,實現稅利2.6億元。為了推進農業機械化事業的發展,省、 地、縣三級政府設定了農機管理、技術推廣、教育培訓、安全監理、 維修等行政事業單位575個,建立鄉鎮農機管理服務機構1425 個。全省從事農機管理、服務的職工達1萬多人。農機服務業已發 展成為我省國民經濟特別是農村經濟的一個重要產業。在農機事 業發展比較快的壩區,農業機械的作業量已占農業所需勞力投入 的50%以上,在排灌、犁耙、脫粒、農產品.加工、農業運輸等方面已 基本實現機械化。實踐證明,農業機械化的發展,對解放農村勞動 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勞動生產率,實現小康目標發揮了不 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隨著農機事業的發展,我省農機管理工 作日益滯後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特別是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體制的新形勢下,原來計畫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農機行業管理機制、 辦法已經不適應。突出表現在對農機事業的發展規劃,農機投入的 引導,農機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指導,農機安全、技術推廣、教育 培訓、維修,農機服務體系的建設等等,均缺乏法律、法規管理手 段。由於農機的巨觀管理無法可依,導致戶營農機盲目、無序發展, 使用利用率不高,經濟效益低,適應市場能力差,不安全事故多;農 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投入不足,缺乏自我發展能力,適應不了農 機發展的需要;鄉鎮農機站管理體制不順,經費無保證,隊伍不穩 定,財產流失等等。這些問題嚴重製約了全省農業機械化事業的健 康、持續、穩定發展。目前,為了解決農機管理存在的問題,已經有四川、貴州、廣西等15個省(自治區)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將 農機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因此,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的管 理,保障農業機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加快發展農業機械 化事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一部適合我省省情的農機管理地方性 法規,從而改變我省農機管理工作長期無法可依的局面,使農機管 理工作納入法制軌道,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1994年,在省八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李明三等10名代表提出 關於儘快制定《條例》的議案。省人大農業委1994年1月11日向 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報告了對該議案的審議結果:“制 定我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是必要的,還有一些前期工作要做。建議 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力量積極調查研究,待條件成熟後,制定這方 面的法規。”之後,省農機管理局先後兩任局長親自掛帥,組成了 《條例》的調研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從1994年以來多次深入到全省 各地縣,就法規的基本框架,當前農機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立法 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進行了座談討論,傾聽了基層的意見。經過 几上幾下反覆討論修改,七易其稿,形成了上報省政府的《條例(送 審稿)》。省政府法制局按照立法程式在徵求全省各地和省級有關 部門的意見後,對《條例(草案)》送審稿作了初步審查,並就涉及的 主要分歧意見與省機械廳、省公安廳管理交通的部門進行了協調, 對送審稿進一步研究修改,並進行了論證,形成了《條例》報批稿
該稿業經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 審議。
三、對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立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apos;動者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高 農業機械化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第二條規 定:“本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套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 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良種繁育……。農業機械技術和農用航 空技術”。
此外,《條例》的起草參考了國務院及農業部等部委和省政府 的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農業機械的規定。
(二)關於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機構
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機構是政府在基層設立的農業機械管 理的事業單位,擔負著政府的農機管理和服務工作,是農機行業管 理的基層單位,是聯繫政府和廣大有機農戶的紐帶和橋樑。但由於 近幾年管理體制不順,出現了把鄉鎮農機管理服務機構當作鄉鎮 企業,下達完成產值任務和上交管理費的現象,嚴重削弱了農機管 理機構的職能作用》人員被隨意解聘、解散;農機管理機械所屬的 服務實體財產被平調流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農機管理機構建設 投入少,工作生活條件艱苦,人員待遇差,隊伍不穩定等問題,影響了全省農機管理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為了保障鄉鎮農機管理機 構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其職能#用,《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規定 了鄉鎮農機管理機構的性質和經費來源。第十條規定了鄉鎮農機 管理機構實行雙重管理體制及其主管部門的職責第十一條規定 了鄉鎮農機管理機構的職責。
(三)關於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
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政府部門的管理職 能要轉到以強化服務為基礎的管理軌道上來,寓管理於服務之中。 《條例》第四章“社會化服務”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 理部門和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社會化服 務體系,為農業機械使用者和農業勞動者提供信息、技術諮詢、人 員培訓、維修、農業機械及油料供應、農機作業等方面的服務”,同 時規定了鼓勵採取多渠道集資方式,扶持農機服務組織更新、購置 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等條款,以增強農機服務組織社會化服務的 功能。
(四)關於拖拉機的安全監理
為了將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工作納入法制軌道,使農業機械 安全監理工作有法可依,《條例》專門設定了“安全監理”一章,對安 全監理機構及其職責、安全監理範圍、安全監理有關程式作出明確 規定。
目前農村一部分有機農戶專門用輪式拖拉機從事道路運輸;
還有相當部分有機農戶為了綜合利用拖拉機,農忙時下田務農作 業,農閒時搞運輸。由此,出現農機管理部門對農業斗械及駕駛操 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與上道路運輸的拖拉機的交通安全管理的 交叉問題。鑒於千家萬戶拖拉機分布量大面產,道路交通日益繁忙 的現狀,為了共同協調配合好對上道路拖拉機的安全管理,維護農 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 理條例》的規定,《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上道路行使的專門從事 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駕 駛員考核,核發全國統一的道路行駛牌證等項工作,公安機關可以 委託農機管理部門負責,並有權進行監督、檢査。”
(五)關於法律責任
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罰,是保證有法必 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必要手段。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結合我省農機管理實際,《條例》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二條對違反 本《條例》的行為作了相應的處罰規定。這些行政處罰的設定符合 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具有可操作性。
《條例》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