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條例

(200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9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條例
  • 性質:管理條例
  • 地點:雲南省
  • 發布時間:2002年11月29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規範職業技能鑑定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職業技能鑑定,是指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對勞動者職業技能進行考試、考核,認定其職業資格。
職業資格分為:初級、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
第三條 職業技能鑑定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科學、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技能鑑定管理工作。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州(地、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級的職責對職業技能鑑定進行管理。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管理相關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第二章:職業技能鑑定
第五條 省、州(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工作和提供技術服務。
各類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具體實施對勞動者職業技能的鑑定。
第六條 經初級技能培訓並取得畢(結)業證書或者在同一職業(工種)崗位工作滿六個月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初級職業資格鑑定。
經中級技能培訓或者中等專業教育並取得畢(結)業證書或者取得初級職業資格證書滿兩年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中級職業資格鑑定。
經高級技能培訓或者高等專業教育並取得畢(結)業證書或者取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兩年以上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高級職業資格鑑定。
取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三年以上或者獲得國家級、省級技能競賽名次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技師職業資格鑑定。
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三年以上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高級技師職業資格鑑定。
有特殊貢獻或者技術專長的勞動者,經單位推薦或者個人申請,可以提前或者越級申請職業資格鑑定。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國家對申報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職業資格證鑑定
第七條 從事國家和省規定必須持證上崗的職業(工種)的勞動者和實行畢業證、職業資格證書雙證制度的職業(技術)院校的學生,應當申請職業技能鑑定。其他勞動者可以自願申請參加職業技能鑑定。
用人單位招用需持證上崗工種的人員應當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取;對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進行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本省需持證上崗的工種,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八條 從事國家和省規定應當持證上崗工種的在崗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前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應當申請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從事特殊工種的勞動者,除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第九條 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發布招聘職業技能人員的信息時,應當註明對應聘人員職業資格的要求。
第十條 需要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的人員應當向省、州(地、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申請,經職業技能鑑定中心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申請職業技能鑑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職業技能鑑定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件;
(三)本人資歷和能力水平證明。
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依照國家和省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鑑定包括理論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
職業技能鑑定試題由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從國家職業技能鑑定題庫中提取。國家題庫中沒有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組織專家擬訂。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人員申請對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的,免予理論考試。
第十二條 鑑定結果應當自鑑定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布並通知申請鑑定人,申請鑑定人可以向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查詢。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應當在接到查詢之日起五日內給予答覆。
申請鑑定人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理論考試或者操作技能考核單項合格的成績,有效期限為二年。未合格的項目,申請鑑定人可以在二年內申請補考。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勞動者通過職業技能鑑定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
核發職業資格證書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初級、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州(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初級、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授權的,可以核發高級職業資格證書;
(三)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初級職業資格證書。
用人單位對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應當實行崗位與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章:職業技能分類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分為甲、乙兩類。甲類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可以鑑定初級、中級、高級職業資格和技師、高級技師;乙類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可以鑑定初級、中級、高級職業資格。
申報乙類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所鑑定職業相適應的場地、設備、檢測儀器和設施;
(三)有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十名以上考評員;
(四)提交開展職業技能鑑定的可行性報告。
申報甲類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其設備、設施和檢測儀器在全省具有先進水平,並按照國家質量管理要求建立職業技能鑑定質量評估體系;
(二)連續三年被評為乙類合格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三)有鑑定該工種三名以上的高級考評員。
第十五條 開辦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應當向省、州(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初審合格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並頒發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標牌。
第十六條 從事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考評人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
考評員應當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資格;高級考評員應當具有高級技師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考評人員應當取得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的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高級考評員資格證。
考評員可以參加初、中、高級職業技能鑑定;高級考評員可以參加初、中、高、技師、高級技師職業技能鑑定。
第十七條 考評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當實行迴避制度。考評人員在考評時應當佩戴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證。
第十八條 職業技能鑑定實行質量督導制度。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聘任質量督導員,對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質量監督檢查和指導。
職業技能鑑定質量督導員由本工種高級專業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管理人員以及聘請的人員擔任。
第十九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統一管理,對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實行年檢。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未取得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或者超出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範圍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由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宣布鑑定結果無效,退還申請鑑定人員交納的費用,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在鑑定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其鑑定結果無效,由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人員在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使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國家和省規定應當持證上崗工種的,由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按每使用一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職業資格證書的,由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雲南省職業技能鑑定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 如下說明:
條例草案形成送審稿後,經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立法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多次協調 論證,全面審查協調,反覆研究修改,已於2002年4月1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 討論通過。
―、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職業技能鑑定法律制度是國際通行的就業準入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 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已經確定了我國職業技能鑑定的法律制度。但 是兩部法律只對這一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作出明確具體的、針對性強 的規定,才能使這一制度健全完善,具有可操作性。
當前,制定《雲南省職業技能鑑定條例》,健全完善職業技能鑑定法律制度,是適應我國 加入WTO和西部大開發的需要。國家西部大開發的戰略部署實施後,特別是我國成為世貿 組織正式成員後,將進一步促進我國和我省勞動者自主擇業、企業自主用人、市場自行調節 勞動力資源需求的勞動力市場的完善和發展。在建立健全勞動力市場過程中,必須有健全完 善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並促進其健康發展,否則,將成為無序發展的勞動力自由市場。
制定《雲南省職業技能鑑定條例》,健全完善職業技能鑑定法律制度,是規範我省職業技 能鑑定工作、提高全省勞動力技術水平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需要。我省目前有各級各類 職工242萬人。這是我省經濟發展中最重要、最現實的生產力。規範其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提高其職業技能水平,是提高勞動者素質和加快生產力發展的重要舉措。
國際上,對建立健全職業技能鑑定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視。國際勞工組織早在1949年就 研究制定了供各國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參照的職業分類,並於1958年出版了《國際標準職業 分類》大典。我國及140多個國家都已制定了本國分類大典目前,日本、韓國、澳大利亞、英 國都已制定職業技能管理的法律檔案。我國深圳、濟南也已制定了職業技能鑑定的地方性法 規。我省為較早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省份。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規定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職責
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了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地、 州、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職業技能鑑定活動進行管理。
職業技能鑑定的實施,專業性、技術性很強,不宜由行政機關直接組織實施,國際通行的做法和我國的觀行做法,都是將行政管理與業務管理職能區別開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行政管理,其下屬的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負責業務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所(站)負責具體的鑑定 工作。因此,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職業技能鑑定業 務工作。各類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具體實施對勞動者職業技能的鑑定。
目前,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設立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編制96人;全國各省、市、自治 區均設立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編制10?30人;部分經濟發達省份的地、市也都設立職業技能 鑑定中心。
(二)
規定了職此技能鑑定的申報條件和要求
為了增強條例的透明度,方便勞動者申報職業技能鑑定,條例草案第六條對勞動者申請 職業技能鑑定的條件作了詳細的規定;分別規定了報考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 技師的條件 同時,對有具體要求和特殊要求的職業技能鑑定,作出了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規 定。
(三) 規定了職業枝能鑑定的程式
為了規範職業技能鑑定行為,使職業技能鑑定活動依照法定程式進行,條例萆案第十一 條至第十五條從職業技能鑑定的申請、考試、審查、考核、發證等方面,規定了職業技能鑑定 的程式。
(四)
規定了開辦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條件、申請程式和考評人員的資格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多年的實踐經驗,為方便具備條件的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或
者個人申辦職業技能鑑定所(站),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開 辦條件和申請程式作出了規定。同時,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從事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考 評員應當具備高級技師、技師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資格,高級考評員應當具備高級技 師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五) 建立了職業技能鑑定的質量督導制度
為了加強對職業技能鑑定的管理,保證職業技能鑑定活動公開平、公正進行,條例草 案第十九條規定,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派遣質量督導員,對職業技能鑑定活動實施質量監 督檢查和指導。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草案)》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財經委員會委託,我向常委會作關於《雲南省職業技能鑑定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 報告。
財經委員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職業技能鑑定條例(草 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後,組織有關人員到廣東、深圳和四川進行了考察學習,聽 取了起草部門的情況介紹,召開了有關行業公司、職業技能鑑定所和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參 加的座談會,邀請省人大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論證。根據各方面的意 見,財經委員會進行了修改,並於9月6日召開財經委員會第36次會議進行審議,現將審議 意見報告如下:
―、財經委員會認為,職業技能鑑定制度是就業準人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職業技 能鑑定,測評勞動者技能水平,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為勞動者自主擇業,用人單位自主用人
提供客觀依據,形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向選擇,合理流動的機制,有助於勞動力素質的提 高和實現勞動者的充分就業。當前,我省和全國一樣缺乏大量技能型,特別是高級的技工人 才。據初步統計,我省242萬職工中,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僅有70萬人。在這70萬人中,具 有初級資格的占56. 4% ,中級的占40. 1 %,局級的占3. 5 %,技師占0. 06 %,全省局級技師 僅67人,獲證人數和獲證百分比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與國際平均水平(初級心15%,中級 占50%,高級占35%)差距甚遠,這已成為制約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為規範職業技能行為,健全完善職業技能鑑定制度,加快技能型人才的培養,不斷發展 吐大技能型勞動者的隊伍,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促進我省經濟的發展,制定條例草案顯得十 分必要和迫切。
二、財經委員會的主要修改意見
1. 關於職業技能鑑定的概念。鑒於職業技能鑑定應包括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能資格的考 試、考核,原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就此概念的定義不夠準確,因此將此概念修改為:“本條 例所稱職業技能鑑定,是指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資格考試、考核,確 定其是否具備從事相應職業必備的技能水平的活動”。
2. 關於高學歷或者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人員申請職業技能鑑定的問題。鑒於上述 人員已系統學習過有關專業的理論知識,因此在原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中增加了“具有大專以 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人員申請對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的,免予理論考試。”的內 容。
3. 關於報考人員的申訴權。報考人員對鑑定結果有異議時,應賦予報考人員申訴以保證 合法權益的權利。因此在原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中增加了“報考人員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 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莕受理,並在30日內 作出處理決定。”的規定。
4. 關於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分類問題。鹿條例草案第十六條對審辦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作了規定,但未作分類。修改的內容將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分為甲、乙兩類,甲類職業技能鑑定 機構可以鑑定初級、中級、高級職業資格和技師、高級技師;乙類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可以鑑定 初級、中級、高級職業資格,並同時規定申辦甲、乙類鑑定機構的條件。
5. 關於考評人員的分級問題。原條例草案第十八條對考評人員的資格作了規定,但未作 分級,也未規定鑑定的範圍,層次顯得不夠清晰。修改後的內容將考評人員分為考評員和高 級考評員,規定了應具備的條件和可以參與鑑定的範圍,還規定了考評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 當實行公示制度和迴避制度。
6.關於職業技能鑑定質量督導制度。為進一步完善該制度,在原條例草案第十九條增加 了“職業技能鑑定督導員由本工種高級專業人士和有關行政部門管理人員以及聘請的社會 知名人士擔任”的內容。
7.關子頒發職業資格證書問題。鑒於軍隊技術兵職業技能鑑定、國家統一考試的美容等 特殊工種以及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等的初級、中級職業資格證書仍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
發,因此財經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的規定是適當的。
此外,還對一些條文結構進行了調整,如將原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調整到第九條之後,使 結構更加合理。對一些條款、文字也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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