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3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3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公布根據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出版管理條例
- 目的: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
- 時間:2000年3月31日
- 發布地: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修訂信息,修訂的決定,審議結果的報告,
發布信息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有關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按照國務院法制辦的統一安排,省政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截止2004年12月31日的128件地方性法規進行了新一輪核查。在核查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修改〈雲南省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該決定草案經廣泛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多次協調、論證、修改,已經2005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核查的依據和範圍
此次核查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和《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上述3個決定明確取消了1580項行政審批項目;將121項行政審批項目作改變管理方式處理,不再作為行政審批。去年我省根據行政許可法清理地方性法規的過程中,認真對照了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3個決定。當時對涉及國務院已經決定取消或者調整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地方性法規,多數已在統一清理後納入了修改或廢止的範圍。但少數地方性法規因所依據的上位法尚未作相應修改,我省在適用國務院的3個決定的同時,關注著相關上位法的修改情況,擬與上位法的修改或者廢止銜接起來。今年2月初,國務院法制辦《關於根據行政許可法進一步做好法規規章修改廢止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要對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涉及國務院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規定進行核查,並按照法定程式相應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廢止。根據這一要求,我辦會同有關部門對截止2004年12月31日的現行有效的128件地方性法規作了全面的核查。
二、修改的情況和理由
通過認真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有關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3個決定,《決定(草案)》將《雲南省出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未經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報紙不得變更開版、刊期,期刊不得變更開本、刊期和出版增刊”。修改的理由是,《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中的第249、250項已將“報紙出版號外審批”、“報紙變更版數審批”兩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為了維護法制的統一,我省地方性法規應當作相應修改。
以上說明和《決定(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政策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發展和繁榮出版事業,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維護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發行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條例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注意:音像製品的發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出版工作的領導,把出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四條出版、印刷、複製、發行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第五條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政執法人員和從事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活動的管理人員、編輯人員、經營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六條對在出版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監督、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全省的出版活動。
地(州、市)、縣(市、區)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的出版活動。
公安、工商、郵政、交通、鐵路、民航、海關、邊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出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設立的出版物鑑定機構,負責全省出版物的鑑定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門的稽查機構,負責本轄區出版物市場的稽查工作。
第十條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規範出版單位、發行單位開展網際網路出版、發行活動。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全省性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三章出版管理
第十三條出版單位的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和終止出版活動,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出版單位未經批准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出版單位必須根據批准的業務範圍,按照專業分工制定選題,開展出版業務。選題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報批。
第十五條經省教育行政部門審定或者組織審定的中、國小教材以及教學用書目錄以內的教輔讀物,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出版社業務範圍以及印刷企業的資質,確定出版、印刷單位。
第十六條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不得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出版單位的名稱、刊號不得出租。
第十七條未經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報紙不得變更開版、刊期和臨時增版、增期,期刊不得變更開本、刊期和出版增刊。
注意:出版單位申請變更上述事項的,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籌措出版資金,鼓勵和支持本省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科技和有關少數民族專著的出版。
第十九條圖書出版單位從事配合本版圖書出版音像製品的,由省新聞出版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對外合作出版、著作權貿易的圖書、電子出版物,以及為配合出版港、澳、台地區或者國外圖書而出版的其音像製品,出版單位必須到省著作權行政部門辦理契約審核登記。
出版港、澳、台地區或者國外音像製品的出版契約,在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部門登記後,契約原件的複製件及登記批文應當交省著作權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出版單位發行其出版物前,應當按規定向國家有關單位和省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政部門及省圖書館免費送交樣本。
第四章印刷、複製管理
第二十一條從事印刷、複製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向當地公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
第二十二條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和中型以上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必須經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小型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由地(州、市)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門審批,並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登記備案。專營複印、影印、列印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市、區)級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門審批,報地(州、市)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門備案。
注意: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設立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出版單位不得委託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出版物;非出版物印刷企業不得印刷出版物。
印刷企業不得印刷未經批准的報紙、期刊、圖書;複製單位不得複製未經批准的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對準許印刷、複製的出版物,不得擅自增加印刷或者複製數量。
第二十四條出版物印刷、複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複製委託契約。
從事境外出版物印刷、複製業務的,應當將出版物的內容和委託契約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並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檔案到省著作權行政部門登記,所生產的產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和擴散。
第二十五條下列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一)連續性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二)省級部門、駐滇部隊、大型廠礦、大專院校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三)印數在二千冊(份)以上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其他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由地(州、市)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門審批,並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本條例所稱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是指系統、行業、單位內部的非賣性印刷品,不含機關公文、簡報等信息資料。
第二十六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委託複製製作的內部使用的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應當持著作權登記證件或者有關證明檔案,向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印刷、複製單位或者個人變更主要登記事項、停業、轉業、合併、分立或者遷移,必須向原審批、登記部門辦理手續。
印刷、複製單位不得擅自轉讓或者出租其單位名稱、生產經營業務。
第五章發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申請從事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批發業務的經營單位,必須經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
申請從事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所在地縣(市、區)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門審批,並報地(州、市)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門備案。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國家重要圖書、文獻、資料和境外出版物、內部發行的出版物、古舊書,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的發行單位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第三十條省內使用的中、國小教材和教學用書目錄以內的教輔讀物,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定的發行單位發行,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發行單位,不得搭配、攤派中、國小教輔讀物。
第三十一條出版單位委託書刊發行單位進行書刊征訂發行,應當提供符合規定的有關證明。
出版單位未經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不得發行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三十二條出版物批發單位應當按照批發前送審的規定,將樣本(品)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第三十三條從事出版物發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亮證經營;
(二)不得經營非法出版物或者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
(三)不得張貼法律、法規禁止的或者有欺詐內容的文字廣告、宣傳畫;
(四)不得塗改、複製、租借、轉讓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五)不得超越經營範圍,自行變更經營方式。
第六章少數民族出版事業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及雙語教學用書出版活動。
鼓勵和支持少數民族作者和其他人員從事少數民族學術、科研和文學藝術創作活動,優先安排其作品的發表、出版。
第三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我省的有關規定,可以採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加速少數民族出版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十六條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以少數民族文字出版圖書的出版社,在選題計畫和出版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譯著上,給予大力支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製、複製、發行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出版物和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委託印刷、複製企業印刷、複製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以營利為目的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出版物。
非出版物印刷、複製企業承印、複製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警告、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按照繳送樣本定價的十倍罰款。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必須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式。
有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2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出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28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條例》;29日上午,常委會主任會議就此條例是否交付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問題,進行了討論。
綜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和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的情況,總的認為制定《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條例》是必要的,條例所涉及內容比較全面,具體條款比較明確。均贊成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大家在肯定此條例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應當修改的很好意見。現將本委員會根據大家的意見作出修改的情況報告如下:
關於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向流動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必須與所在地基層有關部門簽訂“治安責任書”和“計畫生育管理責任書”。有的委員認為,出租、出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不應當負有這方面的責任,此責任只應當由招用流動人口的單位和個人來承擔。婁員會認為意見合理,故在規定中刪除了這方面的內容。
關於條例第三十四條講到查驗《婚育證明》和辦理《暫住證》、《就業證》,按規定收費問題。許多委員認為,查驗《婚育證明》收費是沒有道理的。委員會在修改時採納委員的意見,刪除了這方面的規定。
此外,對條例第四十五條文字表述不準確的部分,也重新作了修改。
委員會認為,經過審議修改後的《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條例》,比較完善,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修訂的決定
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修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決定 對《雲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15件地方性法規 作如下修改:
四、《雲南省出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 規定的,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停止出售、停業整頓、吊銷許可 證或者報刊登記證等處罰。
“(一)有出版、印刷、經銷非法出版物行為,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收繳非法出版物,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 罰款。
“(二)有出版、印刷、經銷非法出版物行為,數額不大但情節較 為嚴重的,沒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罰款,還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
“(三)有出版、印刷、經銷非法出版物行為,數額較大,情節嚴 重的,沒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 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屢教不改的,處違法所得二至 十倍罰款,吊銷許可證。
“(四)有出版、印刷、經銷淫穢出版物行為的單位(含個體戶), 沒收其淫穢出版物及非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至十倍罰款並吊銷 其許可證。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處以警告的,由査處部門決定;處以罰 款、沒收、停業整頓的,由縣以上新聞出版(文化)管理機關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各自的職權決定;處以停止出版的,由地、州、 市、縣新聞出版(文化)管理機關決定,報雲南省新聞出版局備案。
“處以吊銷許可證的,由原發證部門決定;處以吊銷報刊登記 證的,由雲南省新聞出版局決定。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麥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 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雲南省出版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進行了初審。委員們認為,對《雲南省出版管理條例》進行修訂,是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加強對我省出版事業的管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維護出版秩序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是十分迫切,也是非常必要的,委員們在充分肯定條例修正案的同時,還結當前出版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對《條例修正案》作了較大的改動。並將修改後的條例發往有關地州市徵求意見,在各地反饋意見的基礎上,又召開了有關方面領導和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教科文衛工委會同職能部門對條例反覆進行了修改,並將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出報告。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將《條例修正案》的修改情況及審議結果作如下報告:
一、新增加的條款
1、根據委員們關於出版活動是一項政策性很強、要求很高的活動,應把遵紀守法放在突出位置的意見,在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一條為第五條,“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政執法人員和從亊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活動的管理人員、編輯人員、經營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2、為了適應信息技術發展及對出版業的影響、積極推行行政部門執法責任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在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中分別增加有上述內容的條款,為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
3、為了發揮各級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設立印刷或者複製企業的批准程式定為分級管理(現第二十二條),這樣規定,既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也符合我省對出版物印刷或者複製管理的實際。同時在這一條中,還規定了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在審批管理中的責任,使其權利、義務相對應。
4、按照國家關於加強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的要求,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印刷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規定在現條例的第二十五條中。
5、由批發單位在批發前向有關行政部門報送出版物樣本(品),是防止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出版物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環節,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以往的實踐,在第五章發行管理中增加一條為第三十三條“出版物批發單位應當按照批發前送審的規定,將樣本(品)報省新聞出.版部門。”
此外,在有關條款中,還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在有關條款中就維護出版的憲法原則、加強著作權貿易契約管理,保護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在新聞出版管理工作中應承擔的有關義務等方面增加了相應的內容。
二、刪去或合併的條款
1、《條例修正案》原第五條所規定的內容因後面各章中均作出規範,為避免重複,根據委員們的意見,作刪除處理。
2、《條例修正案》原第七條和第十條均為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根據委員們的意見,作合併處理,在修改草案第七條中的三款形式分別加以表述;並刪去原第十條第三款在實踐中不易操作的內容。
3、《條例修正案》原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均為出版前辦理有關審批、登記手續的事項,為避免重複,現將其合併為修改草案的第十九條,分別以三款形式加以表述。.
4、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有關簽訂契約內容和第二十六條承接境外印刷或者複製業務合併為修改草案的第二十四條,以兩款形式分別加以表述。
5、鑒於原第三十條規定的各項內容,或審枇權不在省一級、或在別的條款中己有相應的規定,故刪去這一條。原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省外單位到我省經營出版物的內容,適用於一般規定,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刪去這一條。
6、原第三十三條建立出版物批發市場的規定,屬於新聞出版部門工作程式範圍的內容,為避免法規過於蕪雜,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這條刪去。
此外,委員會在修改過程中,還刪去了一些重複的內容,訂正了一些使用不夠妥當的文字,並對條款按照邏輯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在此,不一一列舉了。
委員會認為,條例修改草案經多方徵求意見,反覆論證修改,現已基本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後予以表決:
以上報告,請連同《雲南省出版管理條例(修改草案)》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