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1995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1995年5月31日
  • 發布時間:1995年5月31日
  • 編號:第32號
條例全文,修訂的決定,審議結果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意見的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監製活動的,必須遵守《產品質量法》和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藥品、食品、化妝品、計量器具、鍋爐、壓力容器、進出口商品等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產品質量的公證、評價、調解產品質量糾紛;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產品質量檢驗規劃、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有關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應當鼓勵一切組織和個人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對舉報和協助查處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行為有功的,給予表彰、獎勵,並根據舉報者和協查者的意願為其保密。
第五條 各級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堅持監督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以提高企業產品質量為目的,積極為企業提供技術服務,鼓勵企業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
第二章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第六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以監督抽查為主要方式,實行監督抽查與統一監督檢查、定期監督檢查等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
監督抽查由各級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計畫、安排;統一監督檢查按國家、省、州(地)、市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的計畫和安排進行;定期監督檢查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期檢驗目錄,由省、州(地)、市、縣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對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實行經銷單位售前報檢制度,報檢管理辦法和報檢產品目錄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查對同一產品在同一檢查周期內不得重複進行。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公布或者告知被檢查者。
第九條 對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責令限期整改,並實行質量跟蹤制度。整改後,生產者必須向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複查。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生產者要求複查報告的20日內進行複查。經複查合格後,產品方可出廠銷售。
第十條 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檢驗的依據是:
(一) 國家和本省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
(三) 經濟活動中有關產品質量的條款和以產品說明書、質量保證書、標籤、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產品質量狀況;
(四)國家和本省制定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方法或評價規則。
第十一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費用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所需費用由部門自有資金中開支;
(二)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統一監督檢查、定期監督檢查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驗費;
(三)售前報檢的檢驗費用由報檢單位承擔;
(四)裁檢驗和復驗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場地、產品存放地和倉庫檢查產品;
(二)查閱、複製有關的發票、帳冊、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用照相、錄音、錄像等手段取得所需證據、材料;
(三)對需要進一步查驗的產品,採取臨時封存或者扣押措施;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凍結其相應的銀行存款;
(四)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罰款金額在500元以下的質量違法行為實施現場處罰。
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泄露生產者、銷售者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 對實施封存或者扣押的產品,應當在15日內作出結論。因辦案需要延長封存或者扣押期限的,應當在期滿前向上一級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批准,並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因案情複雜需要再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章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第十四條 省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考核和管理全省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縣級以上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定和授權承擔產品質量檢驗的機構、為社會提供產品質量公證檢驗結果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並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頒發證書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第十五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檢驗、公證性評價檢驗、仲裁檢驗和其他檢驗,在授權範圍內向社會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具有法律效力。
處理產品質量爭議時,以依法設定和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數據為準。
第十六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時,應當出具縣級以上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通知和有關檢查憑證,並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抽樣方法和樣品數量抽取樣品。檢驗樣品由被檢方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檢驗結束後,如被檢方對檢驗結無異議,除檢驗損耗部分外,樣品應當退還被檢方。
不出示監督檢查通知和有關檢查憑證的,被檢方有權拒絕其檢查。
第十七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據法定程式進行檢驗,並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不得偽造檢驗數據和檢驗結論。
第十八條 被檢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果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承檢單位申請復檢,由其重新指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復檢,復檢結論終局結論。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依據《產品質量法》、《雲南省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罰;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第二十一條 監製產品的質量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沒收產品監製者的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0%至100%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擅自啟封、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被封存的產品的,由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處以被封存產品貨值總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拒絕監督抽查的企業,其拒查產品視為不合格產品,由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未經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評審合格,向社會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公證無效,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處以所收檢驗費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按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抽取樣品或者退還樣品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處以該樣品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偽造檢驗數據或者檢驗結論的,責令立即更正,並由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處以所收檢驗費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檢驗工作或者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從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起施行。

修訂的決定

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修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決定 對《雲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15件地方性法規 作如下修改:
十三、《雲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對需要進一步查驗的產品,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 準,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扣押措施;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請凍結其相應的銀行存款;”
第(四)項修改,“對事實清楚、並有法定依據應當給予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可以當場作出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 者其它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修改為:“對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扣押的產品,應 當在7日內作出結論。因辦案需要延長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扣押期限的,應當在期滿前向上二級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批准,並通知 當事人。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因案情複雜需要延長期限 的,應當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擅自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被先行登記 保存的產品的,由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處以被先行登記保存產品貨 值總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雲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15件地方性法 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訂並彙編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於5月12日召開第26次會議,對省 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 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保證和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以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 益,促進企業進步和國民經濟發展,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政策。然而, 當前我省的情況是,一方面,相當數量的企業產品質量不高,競爭 乏力;經由各種渠道進入我省市場的偽劣商品不少,損害消費者的 權益,影響經濟發展;另一方面,面臨日愈激烈的市場競爭和苦於對付偽劣商品的侵害,產品質量有一定信譽的企業也迫切地要求 荻得法律保障,以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求得更大發展。我們認為,
在產品質量問題上,既要有打擊和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方 面的法規,還要有保證提高產品質量,規範產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 方面的法規。因此,在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 法》和查處偽劣商品行為方面法規的同時,根據《產品質量法》的原 則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與之相配套的《雲南省產品質量 監督管理條例》就顯得十分必要。條例的制定和頒布實施,將對我 省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懲處質量違法行為,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產生積極的作用。
二、雲南省技術監督局認真調查研究,聽取有關單位和專家的 意見,與省政府法制局多次論證、研究和修改,完成了《條例草案》。 省政府於1994年9月7日將《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研究,認為該條例 草案有許多地方還值得進一步推敲。據主任會議的意見,十8個多 月來,財經委員會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對《條例草案》又作了 多次研究和修改,將整個稿子由原來的五章三十六條壓縮精減為 五章三十條。草案修改稿經省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作 為原議案提請本次人大常委會審議。這個稿子既注意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又注意了結合雲南 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此外,我們認為,制定本條例不僅為了在產品 質量方面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還應該服務於企業,幫助和引導 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以促進雲南經濟的發展。因此,《條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服務、支持和幫助企業的內容。
三、財經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在起草單位和各有關部門的 努力下,經過不斷修改完善,立法依據充分,指導思想明確,條文內 容符合我省實際,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精神相一致,已經基本成 熟,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雲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雲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擬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1993年,我國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這 是一部重要的經濟法律,它的實施對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 證和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 極的作用。我省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以來,產品質量工作有了較 大進展,產品質量不斷提高。據不完全統計,1993年全省各級技術 監督部門共抽查1728個企業4347批次產品,合格2883批次,合 格率89. 33% ;1994年全省共抽查1391個企業2029批次產品,合 格1682批次,抽查合格率為82.9%。通過監督抽查表明,全省主 要工業企業的重點產品質量處於受控狀態,產品質量基本穩定。近
兩年來,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的安排部署,結合我省實際,我們還 根據用戶和消費者的投訴以及各地、各部門的反映,對民眾意見較 大、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企業和產品有針對性地進行了統一檢查。 這些產品包括水泥、螺紋鋼筋、碳酸飲料、化肥、甲胺磷農藥、甲基 對硫磷農藥、塑膠電線電纜、混凝土預製板等產品。統檢後,對生產 不合格產品、.劣質產品的企業,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分別作 出了教育、批評、曝光、罰款、整頓、停產、限期改正等處理。通過檢 查、抽查、通報公布結果和對產品不合格企業複查驗收等措施,增 強了受檢企業領導和職工的質量意識,促進了產品質量的提高,加 強了質量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企業、消費者和用戶的合 法權益,對促進我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保證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的健康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於我省地處邊疆、民 族地區,經濟不發達,產品質量水平不能適應我省經濟發展的需 要,不能滿足廣大用戶和消費者的要求。近幾年來,生產、經銷假冒 偽劣產品違法活動屢禁不止,大量假冒偽劣產品湧入我省,嚴重損 害了國家和廣大民眾的利益。僅1994年二年,全省各級技術監督 部門就查處各類假冒偽劣產品1062. 6萬餘台件,標值總額6658 萬餘元,銷毀假冒偽劣產品標值總額977萬餘元,挽回經濟損失 976萬餘元,上交罰款321萬餘元,沒收劣質計量器具1205台 (件),搗毀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黑窩點232個,整頓市場133個,查 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案件3390起,其中大要案65起,因制售
假冒偽劣產品被司法機關收審16人,破荻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犯罪 團伙5個。
近年來,各級技術監督部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會同工商等有 關執法部門做了大量工作,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 仍在繼續蔓延,開出現假冒偽劣產品由低檔產品向高檔產品,由生 活資料向生產資料發展的趨勢。許多假冒偽劣產品流入我省邊貿 市場,甚至通過邊貿流向境外,極大地影響了我國產品的聲譽和邊 地貿易的發展。在政治上、經濟上造成嚴重的影響。在生產領域, 一些企業的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出現滑坡的苗頭;產品質量有所下 降,必須加大監督抽查力度,才能促進產品質量穩定提高。
從全國情況看,到去年12月底止,全國已有貴州、四川、廣西、廣東、河南、黑龍江、福建、北京、河北、陝西、海南等17個省市通過 地方立法制定了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這些地方性法規的貫徹 實施,對加強當地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和“打假治劣”,起到很好的作用。近年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多次提出建議 和提案,廣大企業、消費者、有關執法部門也迫切希望結合我省實 際,儘快制定與《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相配套的產品質量監督 管理法規。
因此,結合我省的實際,很有必要制定具有我省特色的產品質 量監督管理地方性法規,對《產品質量法》的原則規定進行細化和 補充,使之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從而加強我省產品質量的巨觀監督管理,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增強抵禦假冒偽劣產、商品的能力, 嚴厲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商品的違法行為,保護國家、企業 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市場經濟行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促進我省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全省第二次政府法制工作會議和省人大1994年初召開 的立法工作座談會關於加快地方立法步伐的精神,為使我省技術 監督行政立法工作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 要,按照省政府法制局的檔案要求,我局於1994年2月上報立法 計畫,成立了起草小組,進行《條例(草案)》的立法調研、起草文稿、 徵求意見、協調修改等項工作。起草小組成立後,立即著手進行廣 泛深入的調查研究,收集全國各省、市、區地方產品質量立法的資 料;與河北省人大、河北省技術監督質量立法調研組交換地方立法 的意見;認真總結了昆明市、德宏州、楚雄州等州市已經開展地方 質量立法和各地州市質量行政執法的經驗,於4月5日擬出初稿。 4月10日至12日省技術監督局召開了全省各地、州、市技術監督 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和法制工作負責人會議,向各地州市局的 同志通報《條例(初稿)》調研、起草情況,並進行了專題研究。局領 導還帶領起草小組到昆明、德宏、保山、大理等地州市廣泛聽取技 術監督部門、有關部門和生產、經銷企業對《條倒(初稿)》的意見。 在認真吸收座談會和地州市意見的基礎上,對初稿進行了認真修改。經局領導多次研究討論後,於5月28日形成《條例(討論稿)》 下發到全省17個地州市局和80多個縣局,在全省技術監督系統 內開展了討論,各級技術監督局共提出書面修改意見300多條。 6月2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正式把本條例列入本屆人 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7月20日至7月22日省技術監督局召開了 有各地州市局和直屬技術機構、專職執法人員參加的“修改《雲南 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討論稿)》座談會”,集中3天時間,逐條 對《條例(討論稿)》和“起草說明”進行了全面修改,座談會後形成 了《條例(修改稿)》。接著,我局又將修改稿送請有關部門和工商企 業進行修改和提出意見;並於8月4日、8月5日分別召開了省級 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執法部門和生產、經銷企業座談會徵求意見。 通過會議座談,函審、函詢等方式廣泛徵求領導、專家、學者、廠長、 經理的意見和建議後,六易其稿,於1994年8月完成《條例(草 案)》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局對送審稿組織進行了 論證、協調和修改工作,又經過三次修改並經省政府同意後,於 1994年9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了提請 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在省人大常委會正式審議前,根據省人 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省人大財經委的意見,又提出了《條例(草 案)》修改稿。為便於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經1995年5月3日省人 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將《條例(草案)》修改稿作為 原議案的內容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關於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1.關於產品的調整範圍。《條例(草案)》調整的產品是指經過 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包括工業品、手工業品、農產品。不包 括未經加工製作的礦產品(如:原煤、原油等)、初級農產品(如:小 麥、蔬菜等)、初級畜禽產品、水產品等。
建設工程不適用《條例(草案)》的規定。但建築材料、建築構件 屬於工業產品,適用本條例。
根據產品生產中出現的監製活動,本條例對監製活動也做了 相應的管理規定。
2.關於監督檢查制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縣以上技 術監督部門按照各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權,對生產流通領域的產 品質量實施監督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十條 的規定,為防止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出現多頭重複檢查,妨礙企 業的正常生產和經營,加重企業的負擔,《條例(草案)》對產品質量 監督檢查的制度作了進一步規定,明確了對產品質量實行以監督 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主要包括監督抽查、統一監督檢 查、定期監督檢查以及售前報檢。售前報檢,是根據規範市場經濟 行為,加強對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需要,對可能導致嚴重 後果的農用生產資料,重要的生產資料和生活用品實行銷售前報 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檢驗的一種制度。售前報檢要嚴格限制報 檢產品範圍,報檢目錄由省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
準,各級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
3.關於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依據《產品質量法》,《條例(草案)》 明確規定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全省縣以上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依 法設定和授權承擔產品質量檢驗的技術機構,以及向社會出具產 品質量公證檢驗數據結果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統一考核和管 理。只有經過考核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的檢驗機構,才能承擔產 品質量監督檢驗任務和向社會出具的檢驗數據才具有法律效力。 這種考核和管理是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資格和水平的一種認 定和管理措施,目的是保證上述檢驗機構出具檢驗結論的科學、公 正、準確。《條例(草案)》除規定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職權外,還 規定了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如出具數據的公正、準確;不得偽造檢 驗數據和結論;樣品除檢驗損耗外,要歸還被檢驗方等。同時還規 定了被檢驗方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檢和向上二級部 門申請復檢的權利。
4.關於激勵引導措施。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限劣”,一是“扶優”。《條例(草案)》既對“限劣”作了明確的規 定,同時也就“扶優”制定了一些激勵、引導和保護措施。條例規定: “各級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堅持監督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以提高企業產品質量為目的,積極為企業提供技術服務,鼓勵企業. 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各級人民政府 及有關管理部門應當鼓勵一切組織和個人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
對舉報和協助查處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行為有功的,給予獎 勵,並為其保密。”條例還制訂了售前報檢制度,一旦發現產品質量 問題,經銷者可以通過索賠、退貨,挽回損失。
5.關於罰則。為了避免重複,《條例(草案)》的罰則規定,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產品質量法》和《雲南省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 品行為條例》進行處罰。對我省貫徹執行《產品質量法》中遇到的一 些法律未做規定而出現的突出問題,如:對監督者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行為,本條例也做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6.關於對執法機構和人員的監督。為保征執法機構和人員嚴 格依法行政,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八條對 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檢驗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 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在5月25日上午的分組審議中,委員 們對《雲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 見。5月26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28次會議,根據委員們的意見, 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修改,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一些委員提出,為提高全社會產品質量意識,樹立質量第 一觀念,貫徹落實《產品質量法》,要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動員人民 民眾參與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草案》第四條對此規定了對舉 報和協助查處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行為有功的組織和個人給 予獎勵,並為其保密,這是必要的。但也應視情況和舉報者、協查者 的意願,有的應該保密,有的可以公開表彰、獎勵,藉此向全社.會宣 傳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意義。根據這個意見,財經委員會對 《條例草案》第四條作了相應修改。修改後的第四條是:“各級人民 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應當鼓勵一切組織和個人對產品質量進行監 督,對舉報和協助查處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行為有功的,給予 表彰、獎勵,並根據舉報者和協查者的意願為其保密。”
二、許多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七條中規定,對影響國計民 生的重要產品實行經銷單位售前報檢制度的規定是必要的,但對 違反這個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如何處罰,沒有作出規定,建議增加相 應處罰條款。財經委員會了解到,對售前報檢制度應包含那些內容、執行這個制度應履行那些手續和程式;對模範執行這個制度的 如何表彰獎勵、對違反或者不執行這個制度的如何批評和處罰,省 技術監督局已有一套較完整規定和管理辦法。因此,將《條例草 案》第七條修改為:“對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實行經銷單位售 前報檢制度,報檢管理辦法和報檢產品目錄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 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三、根據一些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併入 第一款中。同時,為保護被檢方的合法權益,增寫了新的第二款。改 寫後的第十六條為:“產通質量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產品質量 檢驗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通 知和有關檢查憑證,並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抽樣方法和樣品數量 抽取樣品。檢驗樣品由被檢方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提供。檢驗 結束後,如被檢方對檢驗結果無異議,除檢驗損耗部分外,樣品應
當退還被檢方。
“不出示監督檢查通知和有關檢查憑證的,被檢方有權拒絕其 檢查。”
四、有的委員指出應將第四章題目改為法律責任。有的委員認 為,《條例草案》第二十條關於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難以確認違法 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既缺乏法律依據,又可 能在實際操作中造成執法人員處理問題的簡單和隨意,容易出現 偏差,因此建議刪去此規定。財經委員會贊成將第四章題目改為 “法律責任”。同時認為,有關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和偽劣商品的查處 罰則,已在《產品質量法》和我省《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條 例》中有明確規定,在本條例中重申即可。故將《條例草案》第二十 條修改為:“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依據《產品質量法》、《雲南省查 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罰;對同一違法 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此外,我們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還對一些條文作了 別文字和 標點的增刪和修改,請委員們參看《條例草案修改稿》,這裡不再一 一贅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並建議本次會議逋過這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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