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個體工商戶條例

(1994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9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個體經濟的發展,維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個體工商戶條例
  • 地區:雲南省
  • 時間:2004年6月29日
  • 性質:條例
條例全文,審議修改意見的說明,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全文

(1994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9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個體經濟的發展,維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依法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為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雲南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經營,維護城鄉市場秩序,並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的工作。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
工商業聯合會應當團結、幫助、引導、教育個體工商戶愛國、敬業、守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扶持與服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扶持和保護個體經濟的發展。
在徵兵、招工、評選先進、評選勞模,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等方面,對個體工商戶應當與國有、集體企業職工一視同仁。
第七條對邊遠、高寒分散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免收辦理證照的各項費用;其他應收費用三年內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稅務部門根據規定給予減免稅照顧。
第八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同有關部門的協調,幫助解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地、產品鑑定、產品出口、技術培訓、技術職務評定以及出國從事商務活動的實際困難。
第九條各級計畫、經濟貿易委員會應當研究制定個體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加強巨觀指導,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當地農村個體工商戶的發展,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合理利用資源、環境保護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各級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將集貿市場和個體攤群(點)的發展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舊城改造、新建小區要根據需要安排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網點;國有和集體所有的閒置房屋、場地,按規定辦理手續後可以租給或者有償轉讓給個體經營者使用;各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邊境經濟技術合作區,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各級銀行和信用社要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積極支持個體工商戶的發展。
個體工商戶所需的原材料、燃料、水、電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兼顧,合理安排。
第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解決好異地個體工商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對完成義務教育學業的發給畢業證書。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不得超越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向個體工商戶收費、攤派、罰款和超標準收費。
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職權強行向個體工商戶推銷或者搭售商品,不得強行規定進貨渠道或者壓價購買個體工商戶的商品。
第十四條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和公開辦理個體工商戶的有關辦事制度,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有關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事,文明執法,不得刁難,不得以權謀私。
第三章登記註冊與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專項審批的行業和重要商品外,一律不實行許可證制度。申請人持書面申請和本人身份證、經營場地證明即可向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企業待崗人員申請的,還需要持單位證明;異地人員申請的,還需要持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經營地點的,憑原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本人身份證,到新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換髮營業執照,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登記註冊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本人並載明理由。
負有審批個體工商戶開業特定條件、特定審批事項責任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批准檔案;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期限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不得超過十日。
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按國家規定使用發票。
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驗照、換照等工作由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無照經營的應當依法查處,對符合條件而未辦理營業執照的,要督促其辦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個體工商戶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生產經營需要,經核准登記的字號名稱在規定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二)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自主經營;
(三)提出變更登記、停業、歇業申請;
(四)聘請幫手、招收學徒或者辭退幫手、學徒;
(五)參加技術職務評定;
(六)自主決定收入分配;
(七)除國家定價和實行監審價格的商品外,可以自行制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八)訂立、變更或解除契約;
(九)按規定的手續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十)憑營業執照刊刻營業用章、契約用章;
(十一)申請專利權和註冊商標專用權;
(十二)廣告宣傳;
(十三)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
(十四)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依法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登記事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接受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三)依法納稅;
(四)明碼標價,公平交易,亮證經營;
(五)按時繳納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
(六)保障幫手、學徒的合法權益,按時支付其工資;
(七)履行契約;
(八)遵守職業道德,不生產、經營偽劣商品;
(九)文明經商,接受消費者監督;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行業和商品外,個體工商戶可以自行選擇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可以依法從事邊境貿易。
個體工商戶可以承包、租賃、購買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
第二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有權拒付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收費、攤派、罰款和超標準收費。
第二十五條個體工商戶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的,建設單位應予妥善安置,造成損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個體工商戶請幫手、帶學徒,應當按照勞動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福利待遇、契約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從事有礙人身健康、危害安全工作的,必須為其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向保險公司投保。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個體工商戶有偷稅、抗稅行為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各級稅務部門按照管轄範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一、二項和四至十項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視情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並可視情節輕重予以經濟處罰。違反第一款的,收取的費用、攤派的財、物,要如數退還。違反第二款規定的,除責令改正外,給個體工商戶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予以賠償。
第三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審議修改意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在聽取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對《雲南省個體工商戶 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所作的說明後,於11月24 日下午分組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根據我省個體經濟的發展狀 況,制定這樣一個《條例》,對促進個體工商戶的發展,發揮個體經 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條例(草案)》基 礎較好,可以提交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時,委員們對《條例(草 案)》提出了 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根據委員們的意見,財經委員會 於11月25日下午召開了第二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作了認 真研究和修改。現將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有的委員提出:工商業聯合會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 濟的橋樑,《條例(草案)》中應該增加體現工商聯職責任務的條款。
財經委員會認為,隨著個體經濟的發展,對個體經營者宣傳國家法 律、法規,教育他們敬業守法,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社會各方面的 努力。因此,在《條例(草案)》第四條增加了一款,即第三款,內容 為:工商業聯合會應當團結、幫助、引導、教育個體工商戶愛國、敬 業、守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委員們在審議中提出:《條例(草案)》第七條對辦理個體工 商戶證照的收費優惠規定,還可以再放寬一些,文字表述也要更準 確些。財經委員會反覆研究,認為我省很多地區的財政都比較困 難,優惠過寬將導致財政難於承受,只能限制在一定範圍之內。同 時,考慮到各地情況不同,各地還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一些收 費項目酌情減免。據此,將第七條修改為:對邊遠、高寒分散、少數 民族貧困地區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免收辦理證照的各項費用;其他應收費用 三年內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稅務部門根據規定給予減免稅照顧。
三、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應再增加個體工商 戶文明經商,守法經營的內容。我們認為從維護市場秩序、規範個 體經營者行為的角度講,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是必要的。因此,將第 二十二條第(四)項改為:明碼標價,公平交易,亮照經營。將(六)項 改為:保障幫手、學徒的合法權益,按時支付其工資。將(八)項改 為:遵守職業道德,不生產、經營偽劣商品。增加第(九)項,內容為: 文明經商,接受消費者監督。
四、委員們提出:為了更有效地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 問題,應當對主要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根據委員的建議,在第三 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 門應當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之後增加了一句,即:並可視 情節輕重予以經濟處罰。
五、除上述四個方面的修改外,還根據委員們的意見作了其他 一些修改。例如第十四條增寫了有關工作人員“文明執法”的內容; 為了保障個體工商戶所請幫手、學徒的合法權益,在第二十六條增 寫了“按照勞動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契約的內容。另外,還在文字 上作了一些改動,這裡就不一一贅述。還有一些很好的意見,鑒於 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本《條例》就不再重複。
財經委員會認為,經常委會審議修改後的《雲南省個體工商戶 條例》更加完善,建議本次會議予以審議通過。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代表財經委員會,就《雲南省個體工商戶條例(草案)》〔以下 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個體經濟有了顯著發展,對促 進生產、搞活流通、方便民眾生活、擴大勞動就業、增加財政收入發 揮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調整經濟結構,加快我省個體經濟發展 的步伐,省人民政府於1993年制定了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 29條規走。這一規定的實施,對於鼓勵、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 起了很好的推動作用。截止今年9月,我省個體工商戶註冊戶數已 有502714戶,從業人員753283人。但在個體經濟的發展中也還存 在一些急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對個體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的認識需要提高;個體經營者怕冒尖露富、怕政策多變的思想顧慮 需要解除;減輕個體經濟負擔,扶持個體經濟發展的措施需要加 強;管理監督個體經營行為,保護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等問題 需要規範。在這種情況下,不失時機地制定《條例》,以地方法規的 形式將過去行之有效的政策性檔案、行政規章、本省的成功做法以 及外地可資借鑑的經驗規範化、具體化,使之更具有權威性和穩定 性,為個體經濟提供法律保障,以促進個體經濟的較快發展,是十 分必要的。
二、
制定《條例(草案)》的法律依據
制定本《條例(草案)》的主要被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務院頒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 理暫行條.例》。另外,還參照了四川、廣西、河北、湖南等省、區的法 規或規章。
三、
起草《條例(草案)》的經過
1994年6月,成立了由李樹基副主任牽頭、有關部門領導參 加的《條例(草案)》起草領導小組,並成立了由財經委牽頭,省經 委、工商局、經研中心參加的《條例(草案)》起草小組。在認真學習 有關法律法規、廣泛收集分析有關政策性檔案、行政規章的基礎 上,起草小組深入到昆明、玉溪、通海、峨山、大理、楚雄等地、州、 市、縣,對個體經濟的發展現狀、存在的問題和發展對策進行了調 査研究。每到一地,都召開由當地領導、工商行政管理幹部、個體勞 動者協會等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認真聽取他們對制定《條例 (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並以此為依據,於1994年7月形成《條例 (草案)》第一稿,並印發17個地、州、市人大徵求意見,其中有15 個地、州、市人大在8月底以前反饋了意見。同時在省個體勞動者 協會召開第三次理事擴大會議時,又組織各地、州、市工商局長、個 體勞動者協會秘書長和部分個體工商戶對《條例(草案)》第一稿進 行了討論。根據各地、州、市人大和個體勞動者協會第三次理事擴 大會議上的修改意見,於9月底形成第二稿,並印發省級有關廳 局、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徵求意見。10月4日至14日,財經委利用 參加華東地區人大財經工作座談會的機會,與河北省人大、湖南省 人大、江西省人大就個體經濟的立法問題交換了意見,併到湖南省 進行了實地考察。10月25日,財經委召集省政府有關廳局和省政 協有關部門共17個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對《條例(草案)》第二稿進 行深入的討論修改,形成第三稿。10月28日,財經委員會召開會 議,對第三稿進行審議修改後形成第四稿,一致同意作為《條例(草 案)》正式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
四、對《條例(草案)》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個體工商戶的界定問題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過去規定中對個體工商戶和 私營企業的界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在的情況,參照國家近幾年頒 布的法律、法規和一些省、區地方法規的提法,將其界定為:“依照
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依法從事 個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為個體工商戶”。我們認為這樣表述是 比較切實和明確的。
(二)對個體工商戶的管理問題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個體工商戶依法享有自主經營和占 有、使用、處理其財產的權利。就這點說,以不要“作為婆婆”的主管 部門為好。但是,為了《條例(草案)》的貫徹實施,需要明確一個執 法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和從各方面的條件看,這個部門 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最為適宜。為此在《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的 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經營,維護城鄉市場秩 序;各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 動進行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
(三)個體工商戶的社會地位問題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省的個體經濟開始發展,近兩年 有了較快發展。但是,個體工商戶的社會地位並沒有得到很好解 決,社會上對個體工商戶認識上的偏見、歧視,使個體工商戶顧慮 重重,不敢放手經營。為了使全社會對個體工商戶有正確的認識, 發揮其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條例》第一條就明確提出,制定本 《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個體經濟的發展,維護個體工商戶的 合法權益”並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該鼓勵、支持和保護個體經濟的發展;在參軍、招乾、評選先進、評選勞模,參與社會、 經濟活動方面,與國有、集體企業一視同仁。
(四)行政管理部門的扶持與服務
為了加快個體經濟的發展,一方面要提高個體工商戶的杜會 地位,不斷糾正對個體工商戶的偏見;另一方面,各行政管理部門 應當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apos;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實際困 難。因此,在《條例(草案)》第二章專門就“扶持與服務”作了九條規 定,對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都規定了相應的職責和要求。例如:規 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免收邊遠、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註冊登記費, 其他部門一年內免收各項費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幫助協調 解決個體工商戶經營場地、產品鑑定、產品出口、技術職稱評定等 方面的實際問題;經貿委應當研究制定個體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 加強巨觀指導;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應當引導農村個體工商戶的發 展,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將集貿市場 和個體攤群(點)的發展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教育部門應當解決好 異地經營個體工商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等扶持服務性條款。
(五)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問題
總的看,近幾年個體工商戶有了較快的發展,經濟效益也比較 好,但隨之而來的是社會各方面向個體戶的收費、攤派、集資等。據 調査,有的市縣向個體工商戶收取費用的項目多達四十多種。申請 經營一個土雜店,辦完各種手續要繳納486元的費用,致使一些個 體工商戶不堪負重,無法經營。這是個體工商戶反映最為強烈的問 題之一。因此,在《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 關部門、事業單位不得超越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向個體工商戶 收取費用和攤派人力、物力、財力;同時在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個體 工商戶有權拒付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收費、罰款,有權拒絕人力、 物力、財力的攤派及超標準收費;在第三十條中又對違反規定亂收 費、亂罰款、亂攤派行為,作了相應的處荷規定。為了更好地解決這 一問題,省政府已確定實行收費卡制度,目前,已在南華、洱源兩縣 進行試點。
另外,為了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個體工商戶的行 為,《條例(草案)》對個體工商戶的權利和義務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本《條例(草案)》在起草過程中,財經委員會得到了省人大各 委員會,各地、州、市人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 持,為條例的起草修改提出了許多寶貴意見,我們在起草修改中盡 可能地吸收了大家的意見和建議。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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