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根據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Yunnan Province on the management of cultural market
- 時間:1994年6月2日
- 條例:四十三條
條例修正,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修改稿的說明,聯席會議,
條例修正
(1994年6月2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修訂的條例
(1994年6月2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16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四章 少數民族地區文化市場的建設和
管理
第五章 處 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市場的建設與管理,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市場,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吸收借鑑國外優秀文化,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要,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下列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等經營活動:
(一)圖書、報刊等出版物的經營;
(二)電影、錄音、錄像、雷射視(唱)盤製品的經營;
(三)各類藝術演出,時裝、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覽的經營;
(四)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音樂茶座及檯球、電子遊戲和遊樂場的經營;
(五)繪畫、書法、裱貼、雕塑等工藝製品及書稿、文印、攝影的經營;
(六)國家允許經營的文物監管品的經營;
(七)各種有償的文化藝術培訓;
(八)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三條 鼓勵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積極參與文化市場的建設,開辦國家允許的文化經營項目,進行文化經營活動。
鼓勵引進資金和先進技術,加速文化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條 文化市場的各項經營活動,必須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係,把社會效益擺在首位。
各項文化經營活動內容必須健康有益,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文化市場的領導,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文化發展的規律,培育和建設具有地方特點和民族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市場,完善文化市場運行機制,促進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扶持農村文化市場的發展,加強農村文化建設,進一步豐富農村文化生活。
第六條 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在文化市場管理工作和文化經營活動中,貫徹執行本條例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舉報、協助查處違法行為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記功,或者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對文化市場管理進行巨觀指導,綜合協調、檢查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
(三)辦理有關經營許可證;
(四)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檢查、處理有關違反本條例的案件。
第十條 各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按照職能負責圖書報刊、錄音錄像的出版和圖書、報刊的發行,以及審查鑑定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能負責錄音錄像製品的製作、發行和內容的審查鑑定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文化市場的治安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淫穢製品進行鑑定和處理,取締利用文化經營場所進行的賣淫、嫖娼、傳播淫穢物品和賭博等行為,查處各種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取締假冒偽劣產品,查處各種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 各級稅務、衛生健康、民航、鐵路、交通和郵政、海關等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文化市場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文化執法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文化市場的監督檢查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維持文化市場的正常秩序;
(三)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檢查和制止違法違章行為。
第十六條 文化執法機構查獲的違反本條例的案件,交由同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所查獲的實物和現金,必須隨案件如數移交,不得截留。
第十七條 文化市場的管理人員和文化執法人員,必須清正廉潔、嚴格執法。不準從事文化經營活動,不準徇私舞弊、謀取私利,不準索取財物、收受賄賂,不準挪用、私分收繳物品和罰款,不準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不準對舉報者打擊報復。
第十八條 新聞單位、民眾團體、城市街道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關心和支持當地文化市場的建設與發展,積極協助文化市場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加強文化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管理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逐步改善管理工作條件。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開辦文化經營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一)有相應的註冊資金;
(二)經營場所符合安全、衛生標準;
(三)有相應的人員和設施。
第二十一條 文化經營者必須遵章守法,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注重職業道德,堅持文明經營,開展優質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平等競爭。
第二十二條 在各項文化經營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買賣書報刊號、音像製品盒號、許可證、準映證和營業執照;
(二)無證或者持偽證經營;
(三)欺行霸市擾亂市場;
(四)販賣假冒偽劣產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費者;
(五)經營淫穢、反動、宣揚恐怖、兇殺和封建迷信製品及非法出版物;
(六)利用文化經營場所進行色情服務和賣淫嫖娼;
(七)利用文化經營活動或場所進行賭博;
(八)損害市容市貌、阻礙交通和妨礙社會正常生活;
(九)阻撓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周圍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不得妨礙和干擾教學秩序。
營業性電子遊戲機、舞廳,一律不準向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開放。
第二十四條 各種圖書、報刊、錄音錄像製品和雷射視(唱)盤的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正常渠道進貨,不得經營國家禁止的出版物。
第二十五條 各級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必須建立評審制度,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對在文化市場上查獲的圖書、報刊和錄音錄像製品進行檢查鑑定。
第二十六條 文化經營者本著自願的原則,經民政部門登記,可以成立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倡導誠信、守法經營,依法維護文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文化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受國家法律保護。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文化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必須持有統一製作的文化市場執法證件,無證件或不出示證件者,文化經營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參與文化市場的經營活動牟取私利。
第四章 少數民族地區
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具體措施,積極培育和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少數民族地區的文化市場,促進少數民族文化的繁榮發展,豐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為加速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強圖書館、文化館(站)、廣播電視站等文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健全和充實圖書發行、電影放映網路,加快少數民族地區文化市場建設。
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少數民族地區的文化市場建設,開展各種文化經營活動。
在少數民族地區開辦文化經營項目,享受當地有關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組織開展民間對外文化交流,加強同周邊國家的民間文化交流與友好合作。
第三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制定文化市場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責令停業整頓;
(三)沒收經營物品、設備和非法所得;
(四)處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沒收的實物和現金及罰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市場監督管理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文物保護管理規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著作權和圖書報刊管理規定的,由著作權和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雲南省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錄音、錄像製作發行管理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文化執法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文化市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務院《行政複議條例》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處罰不申請複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規,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規:
(三十二)將《雲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文化經營者本著自願的原則,經民政部門登記,可以成立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倡導誠信、守法經營,依法維護文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刪去第二十七條。
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第二十七條”。
將第三十五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刪去第四十二條。
將條例中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文化市場稽查隊”“文化市場稽查隊員”相應修改為“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文化執法機構”“文化執法人員”。將第十條、第三十七條中的“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的有關行政部門相應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稿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現就《雲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向本次常 委會會議作如下說明,請予以審議。
一、議案的提出和起草情況
根據中央的部署,我省多次進行了清理整頓文化市場和開展 “掃黃”工作,與此同時,省人大常委會及時組織了視察,舉辦了“掃 黃”展覽,並根據各方面的呼聲,較早地抓了文化市場管理的地方 立法工作。省人民政府於1989年10月中旬向七屆省人大常委會 第八次會議提出制定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議案,並進行了審議, 1990年6月下旬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再次審議,由於某些 原因未付表決即擱置下來,也未撤銷議案。在省八屆人大第一次、 第二次會議上,代表又提出了要求儘快制定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
議案,社會各方面要求加快地方立法的呼聲很高。在省委宣傳部領 導下,及時組織了對條例的修改,從去年年初以來做了大量調査研 究工作,分別召開了各種座談、研討會,廣泛聽取意見,在原草案稿 的基礎上,經過反覆修改提出了徵求意見稿和送審稿,省人大教料 文衛委員會先後三次開會進行審議和修改,最後形成了草案修改 稿,已是十四易其稿了。可以說,這個條例草案是上下結合和集體 智慧的結果,具有廣泛的民眾基礎,是比較可行的。
二、制定條例的依據和指導思想
培育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市場,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 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 個重要組成部分。我省文化市場起步較晚,但發展比較迅速,目前 正處於方興未艾階段,同時也出現不少問題,亟待健全市場法制, 運用法律手段保障其健康發展尤為緊迫。
關於文化市場的建設與管理,在目前國家尚未制定全國性法 律的情況下,先行制定地方法規是十分必要的。我們在條例的修改 過程中認真學習鄧小平同志關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 論,始終堅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以黨的基本路線和十四大精神 為指導,緊密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著重研究解決當前文化市場發展 中突出的問題。因此,在指導思想上把握了這樣幾項原則:一是明 確文化市場的性質和特點,它具有商品和交換的共性,又帶有鮮明 的意識形態特色,直接給消費者的精神以潛移默化的影響,加強和 進行特殊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二是把握文化市場的管理範疇,按照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強調政府職能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責任,理 順管理體制,認真處理好管理範圍內的各種關係,正確協調好相關 的其他關係,儘量避免相互不協調或者相互矛盾,以有利於加強管 理,三是立足於文化市場的發展與建設,多從正面提出規範和要 求,積極支持和鼓勵參與文化經營活動,繁榮和豐富文化市場,並 對一些違法行為嚴格限制,以確保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四是著重 於巨觀管理和依法行政。抓住具有普遍性的共同問題,提出解決的 基本原則和辦法,並使其具有一定超前意識,又能夠便於具體套用 和操作。五是從省情出發把握特點,總的是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 濟發展的需要,加速繁榮與發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市場,這就需 要突出我省的特點和實際情況,使條例更具有地方特色等等。這些 基本原則,我們都盡力貫徹和體現在條例的各個章節條文之中。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為六章四十五條,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首先是提出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管理,根據 我囯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始終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和百花 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是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市場,滿足人 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關鍵,在第一條中已作了原則 的表述。其次是明確適用範圍和對象,在第二條作了具體規定,但 不包括業餘的、義務的等非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便於界定管理范
圍。對文化市場的建設與發展、市場管理、經營活動必須遵循的基 本原則,都分別作了規定和要求。
(二)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這裡有幾個問題需要提出,進 一步認真加以解決。
一是加強領導的問題。各級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管理,是一項長 期的重要的艱巨任務,尤其是“掃黃”工作不能停頓,必須堅持不懈 地長期抓下去。但是從各地反映的情況看來,不同程度地放鬆了領 導和管理,以致在一些地方文化市場一度混亂,黃色書刊、音像制 品中的“精神毒品”泛濫等,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危害消費者身心健 康,民眾意見很大,要求堅決査禁。各級領導應當切實改變“一手 硬、一手軟”的狀態,轉變思想和工作作風,加強對文化市場工作的 領導,幫助解決一些困難和實際問題,為執法創造和提供基本的必 要條件,以保證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是充實和加強管理機構問題。過去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都 建立了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確實做了大量的工作,發揮了很好的 管理作用,現在有一些機構仍在繼續發揮作用,但多數則有名無 實,主要是委員會工作機構的編制不落實,人少事多,工作抓不起 來,無法適應市場管理的需要,亟待予以整頓和加強。針對政府各 有關部門交叉管理影響到文化市場統一管理的問題,在條例中明 確劃分了各自的管理職責,強調統一領導,綜合協調、檢査監督的 管理原則。為了加強集中統一管理,賦予文化市場管理機構一定的
職責和權力是必要的,但也要繼續發揮各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能,正 確處理和協調好相互關係,共同配合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因 此,在本章中對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分別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鑒於目前的情況,各級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繼續保留, 並予以充實和加強是完全必要的,待國家有新的規定再作調整。
三是管理隊伍的建設問題。主要是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和文 化稽査隊工作人員編制不落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現有編制內 適當給予調劑,根據工作需要解決幾個名額,保持隊伍的相對穗 定,以便於開展工作。經過反覆協商,省人民政府已決定將文化市 場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各級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理順 管理體制。
(三)第三章“經營管理”。主要是規定各類文化經#apos;營單位和個 人開辦經營項目必須具備的條件和申報、審批程式,在法律、法規 的規定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並對其經 營方針、方法和職業道德,對消費者負責等,分別提出了具體要求, 總的是堅持多從正面提出要求,多給予支持和鼓勵,以利於充分調 動他們的積極性,為繁榮文化市場作出貢獻。當然,對囯家明令禁 止的經營內容與活動,條例中也作了明確規定,並要求嚴格執行。
這裡需要加以說明的是,各地對電子遊戲機經營的反映意見 較多,尤其是學校和家長要求取締的呼聲很高。周邊一些國家和地 區均作出嚴格規定,有的規定16歲以下少年兒童不準進入該項活
動場所;有的不準向18歲以下未成年人開放。鑒於當前的情況,在 第二十五條中既明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又規定了電子遊戲 機、舞廳經營場所,一律不準向16歲以下未成年人開放。並在第十 八條中相應規定了民眾、輿論監督。
(四)第四章“少數民族地區文化市場管理”。主要是針對我省 少數民族地區的特點提出來的,著重強調從政策方面大力給予扶 持和幫助,加速繁榮和發展具有少數民族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市 場,為當地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五)第五章“處罰”。主要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各有關職 能部門的管理許可權,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行政執法責任和處罰權 限,以避免無人管或者雙重管的情況。總的要求明確分工以後,必 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依法處理各種違法違章行為,維護文 化市場的健康發展。
(六)第六章“附則”。根據各方面的要求和實際情況,需要有一定的時間進行宣傳貫徹,擬從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並建議 加快音像和文化娛樂場所管理等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步伐,以利於 強化文化市場的綜合管理。
以上說明妥否,請予以審議。
聯席會議
7月11日下午,為進一步規範文化市場行政審批程式,加強文化市場管理,新平縣文化市場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在縣人民政府三樓會議室召開。
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和服務水平,確保我縣文化市場規範運作,健康發展,針對以前有的部門存在著行政審批亂作為,管理的時候不作為的現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雲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新平縣研究出台了《新平縣文化市場行政審批管理辦法》。在聯席會上,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單位對《新平縣文化市場行政審批管理辦法》進行了認真討論,各成員單位就進一步規範文化市場管理工作和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進行了規範,要求今後文化市場行政審批由縣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統一審批,各相關部門本著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的原則進行管理,在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和管理工作中要嚴格依法依規,按照相關程式操作,各成員單位就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新平縣文化市場行政審批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