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規定》在1997.12.25由雲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5
- 實施時間:1997.12.25
《雲南省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規定》已經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任務登記管理,避免重複測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雲南省測繪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任務登記適用本規定。
軍事測繪任務登記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地、州、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許可權發生爭議的,由上一級登記機關指定的登記機關負責登記。
其他負有測繪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協助登記機關做好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第四條 下列測繪任務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一)四等以上控制測量;
(二)航空攝影測量和航空遙感測繪;
(三)比例尺為1/10000、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5000、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20平方米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5平方米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200、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和工程測量;
(四)比例尺小於1/10000的地形圖測制和編繪;
(五)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編制;
(六)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50公里以上的線路測量;
(七)涉外測繪任務和省級以上重點工程中的測繪任務;
(八)建立以地形圖為基礎的地理信息系統和跨地、州、市的測繪任務。
第五條 下列測繪任務向地、州、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由地、州、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等級以下控制測量;
(二)比例尺為1/10000、面積在2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5000、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2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3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200、面積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的地形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和工程測量;
(三)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1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線路測量;
(四)地、州、市重點工程中的測繪任務;
(五)跨縣(市)的測繪任務。
第六條 下列測繪任務向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由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地、州、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縣級重點工程中的測繪任務;
(二)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線路測量;
(三)比例尺為1/5000、面積在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3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0.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200、面積在0.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0.5平方公里的地形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和工程測量。
第七條 已列入測繪規劃並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
未列入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測繪單位應當在實施測繪前一個月內,按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許可權分別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在實施測繪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的,測繪單位應當申請緩期登記,經批准後可以先實施測繪,但應當按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補辦測繪任務登記。
第八條 測繪單位申請測繪任務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照和檔案,並填寫《雲南省測繪任務登記表》:
(一)測繪資格證書副本;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副本;
(三)主管部門下達的測繪任務檔案或者簽訂的契約書、協定書、委託書。
兩個以上測繪單位聯合實施的測繪任務,由主要實施該測繪任務的單位負責申請測繪任務登記。
第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接到測繪任務登記申請後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對符合規定的,準予登記,核發《雲南省測繪任務登記核准通知書》。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核發《雲南省測繪任務登記不予核准通知書》: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超出測繪資格證書核准的業務範圍、作業區域、作業限額的;
(二)不具備合法收費手續以及測繪收費違反國家規定的;
(三)已有同等精度的測繪成果並能滿足用戶要求的。
第十條 測繪單位憑《雲南省測繪任務登記表》和《雲南省測繪任務登記核准通知書》,按規定向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索取該測繪任務所需的測繪成果,使用測區內的測量標誌。測區內測繪管理部門應當為其完成測繪任務提供方便。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取得《雲南省測繪任務登記核准通知書》後,測繪任務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測繪任務登記。
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時應當交納的有關費用,按省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的,依照《雲南省測繪管理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機關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