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

昆明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線規劃管理,規範城市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行為,整合和利用城市管線信息資源,確保城市管線安全運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昆明市中心城區(包括主城、呈貢新區、空港經濟區)規劃區範圍內管線工程的規劃、建設、探測、信息與檔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管線,是指給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以及工業等管線、綜合管溝(廊)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管線規劃、探測、信息和檔案管理,編制市政管線建設年度計畫。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管線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管線占道掘路施工作業的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對管線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交通、市政公用、公安等相關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管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 管線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先地下後地上、配套建設的原則,各種管線應當與道路建設、地塊開發等相關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服從城市規劃和信息的集中統一管理。
政府鼓勵採用綜合管溝(廊)、非開挖工藝等先進技術進行管線建設。在新區建設中,40米以上屬於城市主幹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規劃需要布設主幹管線的道路,原則上採用綜合管溝方式進行管線建設。
第五條 政府各部門、管線權屬單位和管線使用單位應當採取嚴格的管理措施,確保管線設施運行安全,防止城市建設活動中造成管線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管線正常運行的義務,有權對危害管線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市政府對綜合管溝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綜合管溝,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投資人可以有償出租或者轉讓。
已建成的綜合管溝達到滿載前,任何單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再建同類管線。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七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管線權屬單位共同研究確定管線專項規劃的原則。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管線專項規劃,管線專項規劃經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管線專項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含管線規劃和豎向規劃等內容。
第八條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道路建設年度計畫和管線權屬單位提出的各專業建設年度計畫,編制相應的市政管線建設年度計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政管線建設的綜合協調。
第九條 現有的電信架空線、110千伏及以下等級電力架空線應當按照計畫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設、舊城改造、地塊開發等逐步入地。
第十條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當查詢建設區域的現狀管線資料,在無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探測,以查明地下管線分布情況,並根據現狀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做出規劃設計。未查明現狀地下管線分布情況,或者未根據現狀地下管線分布情況進行規劃設計的,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管線工程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一條 管線工程規劃方案、施工圖設計應當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經審定的管線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不得擅自變更,因場地條件、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管線的使用性質或者將其廢棄。確需變更或者廢棄的,應當向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併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變更或者廢棄。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和地塊開發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步編制綜合管線工程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同步實施。
道路建設單位實施道路前,應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同步實施管線工程,因道路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管線單位不能同步實施管線工程的,由道路建設單位承擔管線建設的道路開挖、恢復費用。因管線單位的原因造成管線不能與道路工程同步實施的,管線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向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承諾在規定時限內不在該道路上建設管線,並書面告知道路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檔案和資料,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管線工程涉及道路、綠化、河道等的,建設單位在取得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還應當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管線搶險排危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先行施工,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在二十四小時內按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在新建、擴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竣工後3年內原則上不得開挖敷設各類管線,但採取非開挖方式施工設定工作井進行點狀開挖和沿道路橫向接管的除外。其他情況確需開挖的,應當報經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各類管線原則上應當按照規划進行建設。因特殊需要應當建設但又不能按照規劃實施的管線,經批准可以實施臨時工程。臨時工程應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中,敷設非金屬地下管線應當同步布設管線示中線,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地下管線應當在地面設定永久性標識,敷設高危管線應當在地面設定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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