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綠地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城市綠地管理辦法
  • 地址:昆明
  • 屬性:管理辦法
  • 性質:綠化管理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章 罰 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章 附 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地的保護和管理,不斷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建設部《關於加強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保護的規定》的通知及《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綠地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辦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城建、城管、環保、房產、財政、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公園、街道綠地及高架道路地面綠化。
(二)附屬綠地:指工廠、機關、單位、學校、部隊等單位以及公用設施附設的綠化用地。
(三)生產綠地: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四)防護綠地: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隔離綠化帶、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五)其它綠地: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第五條

城市綠地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園林、公路、水利、鐵路部門在規定的用地範圍內的綠地分別歸該部門所有;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在其法定用地範圍內的綠地,分別歸該單位所有;
(三)房屋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機構在其居住區的綠地,歸房屋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機構所有;
(四)單位在自管的公房區域內的綠地,歸房屋產權單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的綠地,歸個人所有。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地作為城市重要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整體管理,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地保護和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套用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技術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綠地保護和管理義務。

第八條

建立城市綠地管理新體制。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責權統一、精簡高效"的原則,理順城市綠地管理體制,建立市、區、街道、社區四級聯動的城市綠地管理體制。
(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城市綠地的綜合協調管理,並對各區的城市綠地管理進行監督考核。
(二)各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城市綠地的建設、養護、管理、監督,做到有機構、有人員、有經費保障。
(三)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日常工作,在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明確承擔機構,並有專人負責,完成轄區內城市園林綠化任務。
(四)社區配合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城市園林綠化的宣傳、監督工作,應指定專人負責管園林綠化工作,並配有綠化監督人員。
(五)城市綠地的管理者,應在綠地內對綠地養護責任單位等內容,進行掛牌明示。
(六)各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的城市綠地建立分級保護制度,並建立管理檔案。

第九條

各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綠地的保護、管理,制定嚴格的保護和管理措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城市綠地和擅自損害綠化設施。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園林綠地使用性質、破壞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城市綠化植物。

第十一條

禁止將城市綠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的用地性質。
城市國有土地成片出讓時,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園綠地。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居住或其他工程項目都應按規定標準,及時建設配套綠地。確有困難達不到標準的,須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昆明市異地綠化建設費繳納辦法》之規定繳納異地綠化建設費。

第十三條

因城市總體規劃調整,確需占用城市規劃綠地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門制定調整規劃,徵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經原規劃審批單位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因建設或其他需要必須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的,應按管理許可權,由申請單位向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批。涉及城市主、次道路兩側綠化設施的審批,須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大規模更新城市綠化植物,須經專家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臨時占用綠地,須由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除城市道路建設工程臨時占用綠地外,其餘臨時占用綠地的,均應在園林綠化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在原址按原面積恢復。逾期未恢復的,由所在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
(三)城市道路工程臨時占用綠地的,應在規定期限內恢復。

第十六條

因建設需要經批准砍伐、移植樹木的,按照貫徹《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暫行辦法所規定的賠償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報批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砍伐和移植樹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必須按規劃確定的範圍一次性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不得分次申請;審批機關不得分次審批;
(二)使用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審批表,以及《城市樹木準伐證》、《城市樹木準移證》、《城市綠地臨時占用許可證》;
(三)不得越權審批臨時占用綠地、改變綠地性質、砍伐和移植樹木。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安全責任事故致使樹木傾倒可能危及管線、交通、建築物及人身安全時,樹權單位可先行修剪、扶正、砍伐,並於三日內報告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三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未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和破壞綠化種植的,依照《城市綠化條例》和《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已發生的非法占用城市綠地和破壞城市綠化植物的,必須限期退還或採取補救措施,並根據本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執法,增加辦事的透明度,接受民眾的監督。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必須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擅自砍伐、移植樹木及超批准量砍伐、移植樹木和超過批准占用時間占用城市綠地的,按貫徹《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暫行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非法損害、砍伐古樹名木的,依照昆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越權批准占用綠地、移植或砍伐樹木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賠償經濟損失,並可視情節,按擅自占用綠地、移植或砍伐樹木的標準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進行行政處罰時,對被處罰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森林法律、法規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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