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昆明市市級機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昆發(2002]1號),設定
昆明市園林綠化局。昆明市園林綠化局是主管全市城鎮
園林綠化和
園林藝術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歷史沿革
1958年12月17日,昆明市園林管理局成立,機關編制15人,設秘書室、公園科、綠化科。1963年增設人事保衛科,1966年成立政治處,下設組織科、幹部科、辦公室。主要管理所屬公園及市區的
街道綠化。
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間,基本停止工作。
1968年8月,昆明市革命委員會成立,撤消昆明市園林管理局。園林綠化工作併入昆明市城市建設局,設園林科管理。
1978年3月18日,根據中共昆明市委(1978)30號檔案精神,昆明市園林局重新恢復成立。編制40人,設辦公室、勞動人事科、公園科、綠化科、財務科、規劃工程科、政治處。1985年,科改處。
1978年8月18日,根據中共昆明市委昆黨(1978)462號檔案精神,昆明市園林局成立"昆明市園林局黨組"。1983年11月21日,經中共昆明市委昆組(1983)162號檔案,園林局成立"中共昆明市園林委員會",委5名,設辦公室及組織宣傳部。1989年11月23日,中共昆明市委昆發(1989)63號檔案精神,撤消"中共昆明市園林局機關委員會"成立"中共昆明市園林局委員會"。
主要任務
昆明市園林綠化局是昆明市政府的職能部門之一。主要工作任務是:依照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區園林綠地系統規劃和
實施方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城市園林綠化的方針、政策、條例的執行和檢查;擬定有關園林綠化法規及執行監察、指導、督促、協調縣區園林綠化部門工作的開展及完成;負責城鎮綠地占用、樹木砍伐及建設項目綠地率的審批;組織全市園林綠化工作的檢查、批評、表彰;處理各種違章事件;擔負市區假日及重大活動的街景布置的實施和指導;領導園林學會、協會開展學術交流、諮詢服務。對所屬公園、苗圃及其他單位的工作實施領導和管理。
機構職責
一、職能調整
昆明市園林綠化局的職能調整為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一)劃入的職能
1.原昆明市建委承擔發放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公園、風景區建設許可證審批的職能。
2.圓通山公共停車場的管理職能。
(二)強化的職能
1.加強全市城鎮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的協調、指導、服務職能和園林綠化執法、監管。
2.加強對全市綠化行業和各縣(市)區、鎮所在地園林綠化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
3.負責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園林綠化建設市場的管理。
(三)轉變的職能
1.凡能在便民服務中心視窗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均進入便民服務中心視窗辦理。
2.將城市綠化經營企業設計、施工年檢審批,改為登記備案。
(四)下放的職能
1.在城市建設中,涉及園林綠化的具體事務性工作下放到各縣(市)區和局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2.“綠色圖章”制度批准建設的工程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及綠化工程竣工驗收的初審權,下放到各縣(市)區。
3.將侵綠、毀綠行為的查處執法權下放到各縣(市)區執法部門管理。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昆明市園林綠化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市政府有關城市園林綠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規章,擬訂全市園林綠化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二)組織編制昆明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園林綠化的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根據專業規劃,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制定城鎮綠化行業技術標準、質量標準,制定公園、風景區環境質量等級標準、管理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組織檢查、評定。
(四)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參與市域範圍內園林綠化重大項目立項審查;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園林綠化規劃的審查和園林綠化設計方案的審批。
(五)按照“綠色圖章”制度的要求,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的綠地指標進行審批,按照市政府和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承辦樹木砍伐移栽等項目的審批,並負責組織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
(六)負責發放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公園、風景區建設許可證;對全市園林綠化施工隊伍資質進行審查並對丙級以下(含丙級)的園林綠化施工資質進行審批;對全市園林建築施工隊伍資質進行審查並對三級以下(含三級)的資質進行審批;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園林綠化建設市場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管理和使用市政府安排的園林綠化專項資金。
(八)負責全市公園、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並對服務質量和資源保護進行檢查、監督、指導;負責市級各公園、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項目審批;指導各縣(市)區及民辦公園的建設和發展。
(九)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的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涉及園林、園藝的苗木、花卉生產工作;加強對縣(市)區城鎮園林綠化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全市城鎮綠化普查和統計工作,開展園林綠化質量評選活動。
(十)負責全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調查,並制定保護和管理措施。
(十一)制定園林綠化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技術開發利用,推廣科研成果;指導全市園林綠化科技發展;負責全市園林綠化行業科技人員的評審、培訓和職業技能資格鑑定;指導風景園林學會、公園協會工作和對外園林綠化科技交流與合作。
(十二)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園林建設、文物保護、古建築保護、經營管理及護林防火、治安保衛工作;配合公安部門,確保重大節日和重要內、外事活動安全。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昆明市園林綠化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0名。其中:局長(兼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2名;局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中層領導職數10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4名。
為離退休幹部服務的工作機構和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其他事項
昆明市園林綠化局不再向三個開發(度假)區派駐分局及相關人員,而是對三個開發(度假)區的園林綠化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組織架構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對外聯絡、新聞宣傳和接待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活動的組織與協調,起草局重要文稿;負責文書、機要、保密、檔案、保衛、綜合治理、信訪;負責國有資產、機關後勤等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和機關辦公自動化管理。
法規處
貫徹實施國家城市園林綠化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照省、市地方性法規,擬訂全市園林綠化行業地方性法規和管理制度;檢查、監督園林綠化行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政策調研及園林綠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涉及園林綠化爭議的法律事務工作;調查和處理破壞園林綠化的重大問題和事件;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及信訪工作;建立和完善機關內部管理制度。
園林規劃建設處
組織編制昆明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園林綠化的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負責辦理全市公園、風景名勝區、風景區建設許可證的審批事宜;負責全市園林建築工程質量評比;負責全市園林仿古建築工程市場調查,擬訂有關管理辦法,並對施工圖進行審查;負責市屬各公園、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全市園林建築施工隊伍資質審查並對三級以下(含三級)園林建築施工資質的審批事項;負責全市園林
建築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園林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負責園林工程的質檢、監理和造價諮詢;督促檢查建設單位工程契約和監理契約的訂立,以及項目計畫執行情況;負責工程結算初審、上報;負責局系統內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情況統計填報。
綠化處
依法對全市城鎮綠化進行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園林綠化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辦理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的綠地規劃、指標的審批事宜,參與市域範圍內園林綠化重大建設項目立項審查;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調查並擬訂保護、管理措施;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綠化工程規劃的審查和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批事宜。指導全市綠化工程的
招投標、
監理、
質檢、造價諮詢;負責全市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並對丙級以下(含丙級)的園林綠化施工資質進行審批;對因城市改造占用綠地和樹木砍伐、修枝、移栽進行審批的工作;負責全市城鎮綠地系統和樹種普查、調查、統計工作;開展創建“園林城市”、“花園式單位”、“綠化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比活動。
風景園林處
依法加強對全市範圍內公園、風景名勝區的行業管理;負責擬訂公園、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指導全市公園、風景名勝區發展的技術工作,指導主城區範圍內風景林地建設工作;開展創建精品公園、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公園、風景名勝區內文物古蹟、古典建築管理和古樹名木的保護及建檔工作;對在公園內舉辦各類活動進行審查,做好對外宣傳;負責昆明市遊樂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註冊登記;指導市公園協會的工作。
科技處
擬訂園林科技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園林科技信息工作,組織園林綠化科技攻關、技術開發及科技成果的鑑定、推廣和套用;承辦園林綠化科技成果管理及表彰獎勵事宜;組織指導園林綠化科技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負責風景園林學會的日常工作和對外科技交流。
財務處
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監督各類經濟契約的簽訂、執行;擬訂財務收支計畫、資金安排使用計畫;負責編報園林系統財務決算;對局系統內的一切經濟活動全過程進行控制、監督、檢查、審計;加強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做好各項資金的核算工作,並對局機關所屬單位經費開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負責本系統內會計人員的資格審查、審驗、業務培訓指導;負責局機關經濟業務的對外聯絡、協調、辦理。
人事勞動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資改革;組織開展園林綠化職業教育及職業資格培訓站的日常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市園林綠化、
野生動物飼養、
古典建築等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九)機關黨總支。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