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鎮房產登記管理辦法

《昆明市城鎮房產登記管理辦法》是昆明市為維護國家財產,保障房產所有者的全法權益,加強城市房產管理,及時掌握房屋的變化和產權異動情況,建設和管理好城市而制定得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鎮房產登記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3-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3]121號
【發布日期】1983-06-01
【生效日期】1983-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城鎮房產登記管理辦法
(1983年6月1日昆政發〔1983〕121號)
根據憲法規定精神,為維護國家財產,保障房產所有者的全法權益,加強城市房產管理,及時掌握房屋的變化和產權異動情況,以利於建設和管理好城市,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凡在我市範圍內的全民、城鎮集體和城市居民所有的房產,農民在兩城區範圍內和城郊結合部的私房,以及郊縣區政府所在地農民私有的房產,均需由產權人或單位向當地房產登記發(換)證辦公室辦理產權登記,領取昆明市房產所有證,始生法定效力。舊證同時作廢。
第二條房產登記的類別和期限:
1、房屋發生買賣、贈與、交換、價撥、投資、固定資產轉移以及其他方式轉移的,應在二個月內辦理“轉移登記”。
2、房屋改變結構,增加、減少面積,分析、合併、繼承、以及更改名稱的,應在一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3、新建房屋在竣工後兩個月內辦理“新建登記”。
4、房屋已經拆除、塌沒的,應在一個月辦理“註銷登記”。
5、房產所有者和房屋均未發生變動的,應在一月內辦理“換證登記”。凡已納入社會主義對私改造的房產產權屬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登記;留房部份由私有所有者登記,原房地產所有權證件收回歸檔。
第三條申請登記產權時,應到房產所有地的登記發(換)證辦公室,交驗足以證明房屋產權的有關證件(如權狀、賣契、施工許可證、戶口簿等)。
第四條凡購買新建住宅的單位和個人,憑出售單位的通知書辦理產權登記,並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五條凡房屋產權證件遺失的,須由當時人交驗足以證明產權的有關證件和遺失情況證明書,經審查產權在登報公告十五天后無爭議的,方可辦理補發手續。
第六條絕產由房管部門收歸國有。無主房由房管部門代管。
第七條對於產權糾紛和侵犯產權等行辦,經調解無效的,須由當事人訴請人民法院處理後,再行登記。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矇混登記,侵占他人房產,違者,一經查出,除扣留證件,予以註銷和沒收已繳稅費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九條凡兩城區未驗契納稅的私有房產,登記產權後,應在登報公告十天后無異議的,方能辦理有關手續和領取房產所有證。
第十條產權人(或單位)應按規定期限,辦理產權登記,無理拖延不辦者,酌情處以罰款。
第十一條房產所有證是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具有法建效力,塗改無效。
第十二條收費規定:
1、註銷登記,不收費;
2、換證登記,收繳登記費和書證工本費;
3、轉移、變更、新建登記,應分別按規定收繳契稅、登記、監證、勘估、測繪、書證工本費等費用。
以上各項具體收費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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