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合理利用我市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我市城鎮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檔案文號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145號
【發布日期】1989-06-22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正文
一、凡經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核發過土地使用證書的,按土地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計征。
二、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以市縣(區)土地管理機關或其它有權批准徵用土地的機關的批文所確定的土地面積計征。
三、既無土地使用證書,又無批准檔案的,按納稅人申報的實際土地面積計征。農村集體與城市全民集體兩種所有制企業實行保底聯營而沒有申報的,按實際土地使用面積計征。
四、已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納稅人若進行改建、擴建等新增加的土地,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計征。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的各方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分別計算繳納。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及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須持有縣級以上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並經縣級稅務機關核實後,從開始使用的月份起,可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
七、殯儀館、火葬場使用的土地;
八、地下人防設施用地,及在地下人防設施中的生產經營和出租用地。
九、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它用地;
十、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用地及院落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
十一、為配合城市住房改革、在房租改革調整前,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城市居民住房用地暫不徵收;
十二、其它特別批准免稅的土地。
本條上述規定中: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自用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公務及職工居住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蹟自用地,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上述單位和個人用於生產經營、出租房屋及其它用地以及影劇院、飲食部、茶室、照像館等,不屬於免稅範圍。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的生產用地,是指這些單位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用地,而這些單位的農付產品加工場地、生活、辦公用地及其它生產經營性用地和出租房屋用地,不屬免稅範圍,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