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合理利用我市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我市城鎮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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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文號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145號
【發布日期】1989-06-22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6月22日昆政發〔1989〕145號)

檔案正文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我市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我市城鎮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昆明市區(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區)、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徵收。縣城,指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集中,符合國家規定的建制鎮標準,而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第三條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指第二條所列徵稅區域範圍以內的國營、集體、私營企業及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等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按下列辦法計征:
一、凡經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核發過土地使用證書的,按土地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計征。
二、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以市縣(區)土地管理機關或其它有權批准徵用土地的機關的批文所確定的土地面積計征。
三、既無土地使用證書,又無批准檔案的,按納稅人申報的實際土地面積計征。農村集體與城市全民集體兩種所有制企業實行保底聯營而沒有申報的,按實際土地使用面積計征。
四、已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納稅人若進行改建、擴建等新增加的土地,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計征。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的各方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分別計算繳納。
第五條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昆明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段等級及分級稅額標準》計算徵收。地段等級劃分中,按門牌所屬的街道確定等級;十字路口或臨幾條街的地段,按門牌難以確定所屬街道的,按所臨街道中的最高等級確定。
第六條我市下列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及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須持有縣級以上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並經縣級稅務機關核實後,從開始使用的月份起,可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
七、殯儀館、火葬場使用的土地;
八、地下人防設施用地,及在地下人防設施中的生產經營和出租用地。
九、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它用地;
十、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用地及院落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
十一、為配合城市住房改革、在房租改革調整前,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城市居民住房用地暫不徵收;
十二、其它特別批准免稅的土地。
本條上述規定中: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自用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公務及職工居住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蹟自用地,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上述單位和個人用於生產經營、出租房屋及其它用地以及影劇院、飲食部、茶室、照像館等,不屬於免稅範圍。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的生產用地,是指這些單位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用地,而這些單位的農付產品加工場地、生活、辦公用地及其它生產經營性用地和出租房屋用地,不屬免稅範圍,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七條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征、以半年一次分期繳納。一般情況下,上半年應在四月三十日前入庫;下半年應在十月三十日前入庫。今年的徵收入庫時間,由市稅務局請示上級稅務部門後確定。
第八條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按如下規定辦理:凡由市稅務局一、二、三分局徵收管理的市屬以上國營工、交、商企業和盤龍、五華城區個體戶,分別由一、二、三分局負責徵收管理;其餘單位和個人,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具體徵收管理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雲南省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土地使用權屬、位置、面積以及新批准土地檔案副本等項資料,作為土地使用稅的征免依據。
第十條《昆明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段等級及分級稅額標準》由昆明市稅務局與市土地管理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稅務局印發執行。
第十一條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征時間,從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昆明市稅務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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