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

海南省人民政府於1988年12月11日發布的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2-11
【生效日期】1988-12-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
(1988年12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開徵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非農業人口一萬人以上、工商業產值一千萬元以上的建制鎮和非農業人口二千人以上、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徵收;
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範圍;
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範圍;
建制鎮按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區域範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工礦區按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域範圍。
第三條 凡在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範圍內經縣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取得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在土地使用範圍內建房、出租、出典的,由產權人、出租人、承典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出租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者產權與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四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組織測量的,如持有人民政府或者國土管理部門關於該幅土地使用面積的證明檔案或者資料,則以檔案資料上的土地面積計算;沒有檔案資料可證明的,則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再由稅務機關核定。
第五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距級和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海口市、三亞市分六個距級,稅額為四角至四元;
(二)通什市、縣城分五個距級,稅額為三角至三元;
(三)建制鎮、工礦區分四個距級,稅額為二角至二元。
同一地區有兩個距級的,以最高距級標準稅額計算徵收。
第六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在第五條所列的稅額距級幅度內,根據各個地段和區域的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制定出各距級以及相對應的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保亭、陵水、樂東、東方、昌江、白沙、瓊中、通什等少數民族自治縣(市)減百分之三十稅額徵收。
第七條 下列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用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農貿市場、垃圾場用地;
(五)社會舉辦的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稚園、託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
(六)鐵路路基、站場用地,公路路基用地,港區碼頭、堆貨場、道路用地,機場跑道、停機坪及安全區用地,水利、水電工程用地,輸油、輸氣管道用地,輸電線路、變電設施用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生產用地;
(七)礦區、林區、油田、鹽田內建築物以外的生產用地,油庫、炸藥庫安全區用地;
(八)經財政部、省財政稅務廳批准免稅的土地。
第八條 下列土地定期免徵土地使用稅:
(一)經批准開山整治的土地,從使用之日起免稅五年;
(二)經批准填海(河)整治的土地,從使用之日起免稅十年;
(三)經國家批准停建或者緩建的國家基建工程用地,在停建後或者緩建期間免稅;
(四)高科技開發項目用地免稅十年;
(五)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占總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企業,其生產用地當年免稅。
第九條 城鎮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暫緩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十一條 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可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機關按許可權上報省財政稅務廳審核後,報經國家稅務局批准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照顧。
第十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規定。
第十三條 本細則公布後兩個月內,納稅義務人應將所使用土地的位置、面積等權屬資料據實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在二十天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納稅人過遷手續。國土管理機關辦理征地手續時,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交送檔案副本,以便稅務機關為土地徵用者辦理繳納手續。
第十四條 新徵用的土地,屬納稅範圍的,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耕地,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非耕地,從批准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五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本細則不適用於“三資”企業。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海南省財政稅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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