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工作,貴陽市發布了《貴陽市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5-31
【生效日期】1988-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5-31
【生效日期】1988-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5月3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貴州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雲岩、南明兩城區,花溪、烏當區的建制鎮,白雲區所轄街道辦事處範圍內使用土地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依據。土地使用稅稅額,根據《貴州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規定,本市土地使用稅年平方米稅額為五角至五元,具體按照《貴陽市土地使用稅分級定額表》執行。
第四條凡在我市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仍按現行稅收征管範圍劃分,使用應納土地稅的跨區(包括城區和郊區)土地,均集中在核算單位繳納。
第五條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應按共有各方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各樓層屬於不同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繳納土地使用稅的稅款,按各方占有房屋或建築物等面積與共有土地面積求出比例,其中:第一層用於生產經營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首先應負擔全部應納稅款的50%;第一層和第二層用於生產經營的,先按第一層負擔40%、第二層負擔25%後,再平均按比例分攤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六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兩期繳納,每年四月和十月為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期限。
第七條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的;
(五)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
(六)經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從使用之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
(七)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
(八)在房租調整改革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
(九)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35%以上的社會福利工廠;
(十)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稚園;
(十一)由財政部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上述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土地,均只限於單位公用和個人自用,對免稅單位和個人出租使用權的土地或將土地建房出租及作生產經營用房的,仍應徵收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的;
(五)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
(六)經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從使用之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
(七)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
(八)在房租調整改革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
(九)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35%以上的社會福利工廠;
(十)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稚園;
(十一)由財政部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上述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土地,均只限於單位公用和個人自用,對免稅單位和個人出租使用權的土地或將土地建房出租及作生產經營用房的,仍應徵收土地使用稅。
第八條納稅人在本辦法公布15日內,應持土地管理機關發給的《土地使用證》,向當地稅務機關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辦理納稅手續。尚未發給《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先按占用的土地面積,據實填寫納稅申報表,辦理納稅手續,待土地管理機關發給《土地使用證》後,再行結算。
第九條納稅人新徵用的土地,應於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納稅人如發生住址變更、土地增減、使用權轉移等情況時,應於變化後的15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減免稅的,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經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