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是一部吉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0年07月17日發布,1990年10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號
- 發布日期:1990-07-17
- 生效日期:1990-10-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號
【發布日期】1990-07-17
【生效日期】1990-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一、城市的市區和郊區中設有居民委員會的區域;
二、縣城(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三、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四、工礦區(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在所地)。
開徵土地使用稅的工礦區及其徵稅範圍授權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確定。
一、大城市五角至四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三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二元;
四、縣城二角至一元;
五、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八角。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