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昆明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在2008.12.06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12.06
  • 實施時間:2009.0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安全責任,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管理行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搶險救災、農村居民自建的低層連體式和單戶獨院式住宅建設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房屋拆除、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動占用的場地(以下簡稱施工現場)。
第四條 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按照層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昆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實施協調、監督、指導。
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昆明市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昆明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呈貢新區管委會和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環保、城管、公安消防、市政公用、衛生等相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施工現場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中應當採取先進、科學的施工技術,使用合格、有效的防護設施,推進施工現場的標準化、規範化、工藝化管理,不斷提高施工現場管理水平。
對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七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施工現場安全。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後,建設工程項目方可開工。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措施相關資料:
(一)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情況報告書或者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契約;
(二)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三)臨時設施搭設方案和搭建情況;
(四)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使用計畫;
(五)臨時用電、土方工程、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起重吊裝、緊急救援方案及其他危險性較大項目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方案;
(六)施工單位工程項目組織機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
(七)建設、監理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名單;
(八)繳納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方案及處置措施;
(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資料。
頒發施工許可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批准施工許可後15日內,將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資料移交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計取建設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費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措施費用)。
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在招標投標時應當列為不可競標費用,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中單列。
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主要用於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採取道路硬化處理、立面封閉處理、安全設施及臨時環保、消防設施配備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負責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施工安全承擔全面責任。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一名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承擔兩項及其以上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與施工規模相適應的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技術人員,獨立行使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消防知識等相關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和監理契約的約定實施監理,將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納入監理範圍,履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監督職責,做好安全監督檢查並建立檢查記錄。
總監理工程師全面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安全監理工程師具體負責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對施工現場設定符合規定的實體圍擋,在主城規劃區施工的圍擋設定不得低於2.5米,其他地區施工的圍擋設定不得低於1.8米。施工現場的圍擋設定範圍,以經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臨時用地、臨時占用道路範圍為準。
市政工程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並在工程險要處採取隔離措施。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15日內,報請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
第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落實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的檔案和資料;
(二)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檢查,並要求施工單位提供檢測、檢驗報告;發現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符合施工安全標準的產品,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使用並清除出施工現場;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施工現場實際情況修編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專項措施。
對於下列施工作業應當單獨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需經專家論證、審查的,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審查,並按照方案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一)基礎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基坑支護以及模板工程(基坑支撐系統應當經設計計算);
(三)垂直運輸機械設備、腳手架、架設機具的拆裝和起重吊裝作業;
(四)建(構)築物的拆除;
(五)工程施工對毗鄰建(構)築物、樹木和環境可能造成破壞的;
(六)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工程;
(七)其他危險作業。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應當設定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和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及監督電話牌、安全生產牌、消防安全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險源警示牌,接受社會監督。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定門衛,與工程無關的人員禁止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執行下列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一)施工現場內的各種設施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確定的區域存放;
(二)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臨時用電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規範架設;
(三)施工現場的各類腳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撐)應當採用符合規定的工具和器具,按照安全專項方案組織設計、搭設,並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密目安全網封閉;
(四)施工現場的孔、洞、口、溝、坎、井以及建築物臨邊等危險地點,應當設定圍擋、蓋板和警示標誌,夜間應當設定警示燈;
(五)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應當設定有專業資格的人員指揮,並禁止在起重物下作業;
(六)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應當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並應當經檢驗、檢測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七)施工現場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八)拆除建(構)築物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築起重機械的出租、使用、安裝、檢測以及工程的建設、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做好施工現場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並依照各自職責承擔安全責任。
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檢測、拆卸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建築起重機械一律不得使用:
(一)未辦理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的;
(二)未經檢測、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
(三)未辦理使用登記,或者登記標誌未置於該設備顯著位置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禁止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設定符合消防要求的設施,按照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嚴格明火作業管理。
施工現場周邊應當設定淨寬不低於4米的臨時消防通道。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築內設定臨時辦公室、職工宿舍等;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職工的膳食、飲水場所應當符合衛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並採取下列措施防止環境污染,保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
(一)施工現場內的地坪應當平整、硬化,道路堅實暢通;入口處應當設定一定長度的混凝土路面和車輛沖洗設施,車輛應當進行清洗,淨車出場;
(二)設定排水設施,保持排水系統暢通,不得隨意排放,確保地表無大面積積水;
(三)設定沉澱池,妥善處置泥漿、廢水;
(四)易產生揚塵的水泥、砂石等物料應當存放入庫或者遮蓋;
(五)分類堆放並及時清運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禁止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
(六)對施工現場內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設備和機械,應當採取消聲、減振、降噪措施;
(七)不得凌空拋撒或者向建築物外拋擲建築垃圾、廢棄物;
(八)防止工程施工用的油料、化學物品、外加劑等滲漏或者發生危害。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省和市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得違規指揮和作業。作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應當佩戴防護用具,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指令,有權拒絕並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積極有效的預防措施,避免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施工現場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遲報,並負責保護事故現場,配合事故調查。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施工安全記錄,建立安全資料檔案。安全資料應當設定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擅離職守,發生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項目負責人同時承擔兩項及以上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五)項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昆明市建築施工現場安全文明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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