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建築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在2012.08.31由雲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建築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8.31
- 實施時間:2012.11.01
《雲南省建築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8月31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消防監督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雲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和建築使用過程的消防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建築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臨時性建築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做好建築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省消防協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築消防設計、施工、監理和消防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名錄、服務質量等有關信息。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組織建築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時,涉及消防安全的內容應當徵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適用國家或者地方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不能滿足特殊使用功能的,可以採用消防性能化設計評估的方法,由取得法定資質的消防技術諮詢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為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評審提供技術方案。
第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有關單位在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消防安全檢查、火災事故調查等活動中,可以委託取得法定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專業性、技術性問題進行技術審查或者安全評估。
第七條 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監理和消防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依法對建築工程的消防安全質量負責。建立並實行建築工程消防設計、施工、監理、消防技術服務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
第八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合理確定施工現場功能分區和臨時設施、用房的平面布置,採取、設定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防火技術措施、臨時消防設施和警示標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格執行用火、用電、用氣操作規程,限制在施工作業區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及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施工建築內安排人員住宿。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帶有明火或者具有其他火災危險性的節能改造、裝飾裝修等施工。建築外立面的裝飾裝修、節能改造、廣告設定,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和消防技術標準,不得妨礙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已予備案的消防設計檔案對建築工程進行消防施工質量監理。發現消防施工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檔案的,應當立即督促整改,並報告建設單位,對仍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通過建設單位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從事消防施工質量監理的專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並通過建築工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
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查驗用於建築工程的消防產品,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於建築工程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以抽查、檢驗為主要形式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未配備取得法定資格的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維護管理人員的,應當委託取得法定資質的消防設施檢測機構、消防設施維護機構進行檢測、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 建築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證維護管理建築共用消防設施所需經費。建築共用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和更新、改造經費應當列入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綜合樓、商住樓和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和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項目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並將查驗結果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對搭蓋違章建築或者停放車輛、堆放雜物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接到報告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高層建築的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從事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專職技術人員;(二)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整改、消除火災隱患;(三)清除高層建築周邊、消防撲救場地上空妨礙登高消防車作業的建築、設施、設備;(四)在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定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和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顯標誌和警示標語;(五)設定安全疏散路線指導圖;(六)不在高層建築內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七)需要暫時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事先採取有效替代措施,並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設定在高層建築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配備緩降器、軟梯、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倡導高層建築的業主或者使用人自備救生繩、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一)需要暫時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事先採取有效替代措施,並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二)不在地下建築內使用液化石油氣或者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三)不占用安全出口內外的人員避難疏散場所、場地。
第十六條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應當配備消防急救和防護用品,依法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並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同步設計、建設消防站。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應當使用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建築材料、裝飾裝修材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對工作人員開展消防應急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的培訓;不得在車站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十八條 已取得消防審核合格檔案並投入使用的建築需要改建時,因客觀條件的限制不能滿足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符合實際情況的消防安全要求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檢查意見
第十九條 用於旅館、餐館、商店、作坊、網咖、酒吧、歌舞廳、放映廳等經營活動的自建民宅,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時,不能提供原建築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等法定檔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符合實際情況的消防安全要求出具消防安全檢查意見。
第二十條本規定/a>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建築情況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委託取得法定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和整改指導,並根據符合實際情況的消防安全要求提出技術方案。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施工單位不履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職責或者違反該條禁止性規定的;(二)監理單位不履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職責的。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築工程、場所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備案抽查合格意見或者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意見的;(二)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雲南省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3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雲南省建築消防監督管理辦法》(雲政發[1992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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