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日期:1992-12-03
-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2]93號
【生效日期】1992-1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核查受監市政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測試、監理單位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營業範圍。
(二)監督受監市政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測試、監理單位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產單位嚴格執行技術標準和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檢查其工程(產品)質量。
(三)根據市政工程質量檢驗規定,核驗市政工程質量等級。
(四)仲裁市政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部門的質量問題,參與重大市政工程(產品)的質量事故處理。
(五)負責推薦本地區、本部門優質市政工程(產品)。
(六)參與優秀設計評審。
(七)參與市政工程(產品)的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技術鑑定。
(八)掌握受監市政工程質量動態,組織交流工作經驗和質量業務培訓,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工作。
(一)道路、橋樑、隧道、供水、排水、污水處理、路燈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二)住宅小區的市政工程。
(三)市政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一)在市政工程(含招標工程)開工前一個月,建設單位(或受建設單位委託的施工單位)必須帶開工報告、施工圖紙、施工契約(副本)、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單位和人員名單以及監理細則等有關技術資料各壹份,以及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關於質量保證措施的資料,到市政分站辦理手續,凡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開工,銀行不予撥付工程款。市政分站確定的監督員應在開工前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
(二)工程施工中,市政分站的監督人員應按監督計畫,做好受監工程(產品)的巡檢和隨機抽樣工作。重點檢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審定使用功能、安全性的重要部位。
(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定會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使用管理單位,按國家評定標準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並將驗評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報送市政分站核定工程質量等級。核定合格的,由市政分站發給《工程質量等級核驗證書》。未經核驗的市政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銀行不予撥付工程尾款。
工程保修,按有關規定和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契約規定辦理。
(一)生產市政工程所需半成品、成品的單位(含施工單位下屬生產廠、場,下同),必須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健全原始記錄,建立產品技術檔案。產品出廠(場)必須出具合格證、嚴禁不合格產品出廠(場)。
(二)生產市政工程所需半成品、成品的單位,應接受市政分站的監督檢查。未經市政分站檢查認可的產品,不得用於市政工程。
(三)承擔市政工程工、半成品、成品測試的單位,應事先取得市政分站認可,其出具的證明或測試結果方為有效。
(一)造成質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質不影響工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為一般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發生後,由施工單位提出處理辦法,經建設單位同意後,施工單位負責返修,並報市政分站備案。
(二)凡造成工程結構倒塌、嚴重的不均勻沉降和平面位移,建築物、構築物明顯傾斜,橋樁折斷,結構要害部位開裂,主體結構強度嚴重不足等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壽命,影響設備及其相應系統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重傷3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下的,為嚴重質量事故。發生嚴重質量事故後,施工單位應在事故後二十四小時內,向市政分站報告,並儘快會同建設、設計等有關單位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方案,徵得市政分站的認可後進行返修加固處理。
嚴重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後,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設計等單位向市政分站送交事故處理報告。
(三)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事故為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按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建設部第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處理。
(一)對無證設計、越級設計、無證施工、越級施工的,責令其停止設計或施工。
(二)對違反操作規程,施工技術規程,不按程式隨意改變設計,將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廠(場)的,分別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或處以500-10000元罰款,罰款的具體罰則另定。罰金在被罰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攤入工程成本。
對不按設計施工,嚴重違反操作規程,擅自降低質量標準的,責令其停工整頓,限期整改。
對偷工減料、粗製濫造、質量低劣的工程,造成嚴重損失的,提請有關部門給予降低資質等級,直到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質量不合格的分項、分部工程,有權責令返修或返工,核驗不合格的工程,通知建設單位和銀行停止結算和交付使用。
(四)因工程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和經濟損失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領導和事故責任者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一)只收費不監督的;
(二)不堅持質量標準或嚴重失職而導致重大質量問題的;
(三)檢查和核驗質量時弄虛作假的。
(一)城區質量監督費按受監工程工作量的2‰收取,郊區按2.5‰收取,八縣按3‰收取。
(二)半成品、成品質量監督費按對外銷售額的1.5‰收取。
(三)核驗費按受監工程工作量的0.5‰收取。
市政分站承擔的監督測試項目,技術諮詢等,可按規定收取必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