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日期:1992-12-03
  •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2]93號  

【生效日期】1992-1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3日昆政復〔1992〕9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市政工程質量,維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市政工程建設和投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昆明市承擔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中修市政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任務的單位和市政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生產單位,均應按本辦法接受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昆明市的市政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由昆明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市政工程質量監督分站(以下簡稱市政分站)負責。
第四條市政工程監督工作的主要依據是國家頒發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以及上及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規程和設計檔案。
第二章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分站的主要職責和監督範圍
第五條主要職責
(一)核查受監市政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測試、監理單位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營業範圍。
(二)監督受監市政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測試、監理單位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產單位嚴格執行技術標準和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檢查其工程(產品)質量。
(三)根據市政工程質量檢驗規定,核驗市政工程質量等級。
(四)仲裁市政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部門的質量問題,參與重大市政工程(產品)的質量事故處理。
(五)負責推薦本地區、本部門優質市政工程(產品)。
(六)參與優秀設計評審。
(七)參與市政工程(產品)的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技術鑑定。
(八)掌握受監市政工程質量動態,組織交流工作經驗和質量業務培訓,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工作。
第六條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範圍
(一)道路、橋樑、隧道、供水、排水、污水處理、路燈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二)住宅小區的市政工程。
(三)市政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第三章 質量責任
第七條市政工程勘察、設施、測試單位和半成品、成品生產單位要對本單位的勘察設計檔案、工程質量、產品質量和測試質量負責,並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勘察設計檔案、竣工工程、出廠(場)產品、測試結果,均應有技術負責人審定簽字。
第八條建設單位要對市政工程(產品)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工程質量進行管理,負責對隱蔽工程進行簽證,評定分項、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質量等,負責處理重大質量事故。建設單位力量不足時,也可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質量監理。
第九條市政分站對檢查質量結論和工程核定質量等級負責。
第四章 監督工作程式和內容
第十條施工質量監督
(一)在市政工程(含招標工程)開工前一個月,建設單位(或受建設單位委託的施工單位)必須帶開工報告、施工圖紙、施工契約(副本)、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單位和人員名單以及監理細則等有關技術資料各壹份,以及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關於質量保證措施的資料,到市政分站辦理手續,凡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開工,銀行不予撥付工程款。市政分站確定的監督員應在開工前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
(二)工程施工中,市政分站的監督人員應按監督計畫,做好受監工程(產品)的巡檢和隨機抽樣工作。重點檢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審定使用功能、安全性的重要部位。
(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定會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使用管理單位,按國家評定標準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並將驗評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報送市政分站核定工程質量等級。核定合格的,由市政分站發給《工程質量等級核驗證書》。未經核驗的市政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銀行不予撥付工程尾款。
工程保修,按有關規定和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契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半成品、成品及測試質量監督
(一)生產市政工程所需半成品、成品的單位(含施工單位下屬生產廠、場,下同),必須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健全原始記錄,建立產品技術檔案。產品出廠(場)必須出具合格證、嚴禁不合格產品出廠(場)。
(二)生產市政工程所需半成品、成品的單位,應接受市政分站的監督檢查。未經市政分站檢查認可的產品,不得用於市政工程。
(三)承擔市政工程工、半成品、成品測試的單位,應事先取得市政分站認可,其出具的證明或測試結果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原則
(一)造成質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質不影響工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為一般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發生後,由施工單位提出處理辦法,經建設單位同意後,施工單位負責返修,並報市政分站備案。
(二)凡造成工程結構倒塌、嚴重的不均勻沉降和平面位移,建築物、構築物明顯傾斜,橋樁折斷,結構要害部位開裂,主體結構強度嚴重不足等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壽命,影響設備及其相應系統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重傷3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下的,為嚴重質量事故。發生嚴重質量事故後,施工單位應在事故後二十四小時內,向市政分站報告,並儘快會同建設、設計等有關單位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方案,徵得市政分站的認可後進行返修加固處理。
嚴重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後,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設計等單位向市政分站送交事故處理報告。
(三)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事故為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按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建設部第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市政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半成品、成品生產單位要積極支持和配合質量監督人員履行職責,執行監督任務,共同做好市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對阻撓、刁難質量人員行合職權,打擊報復監督人員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懲處。
第五章 市政分站的許可權與責任
第十四條在評定市政工程質量等級和調查處理質量事故時,市政分站有權向有關單位調閱設計資料、施工原始記錄,原材料及半成品、成品測試等有關質量資料,有關單位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五條市政分站可以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對受監市政工程(產品)質量進行測試和檢驗。
第十六條市政分站對技術先進、精心施工、質量優秀的工程和對質量 作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忽視質量的單位,可視其情節輕重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對無證設計、越級設計、無證施工、越級施工的,責令其停止設計或施工。
(二)對違反操作規程,施工技術規程,不按程式隨意改變設計,將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廠(場)的,分別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或處以500-10000元罰款,罰款的具體罰則另定。罰金在被罰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攤入工程成本。
對不按設計施工,嚴重違反操作規程,擅自降低質量標準的,責令其停工整頓,限期整改。
對偷工減料、粗製濫造、質量低劣的工程,造成嚴重損失的,提請有關部門給予降低資質等級,直到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質量不合格的分項、分部工程,有權責令返修或返工,核驗不合格的工程,通知建設單位和銀行停止結算和交付使用。
(四)因工程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和經濟損失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領導和事故責任者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市政分站有下列情況之一時, 由其主管部門追究監督責任:
(一)只收費不監督的;
(二)不堅持質量標準或嚴重失職而導致重大質量問題的;
(三)檢查和核驗質量時弄虛作假的。
第十八條市政分站的監督工作要依法、公正、科學、求實。監督員必須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人員工作手則》,堅持秉公、廉潔辦事,嚴格按標準監督、檢測,及時妥善處理質量問題,努力提高業務水平,虛心聽取有關單位意見,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收費與管理
第十九條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收費,按國家和省有關檔案規定執行,具體收費標準為:
(一)城區質量監督費按受監工程工作量的2‰收取,郊區按2.5‰收取,八縣按3‰收取。
(二)半成品、成品質量監督費按對外銷售額的1.5‰收取。
(三)核驗費按受監工程工作量的0.5‰收取。
第二十條監督費由建設單位負責向市政分站交納;半成品、成品監督費,由生產廠(場)負責向市政分站交納;其他收費由受監單位負責向市政分站交納。上述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和產品成本。
市政分站承擔的監督測試項目,技術諮詢等,可按規定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收取的監督費用於市政分站監督工作的各項開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條市政分站取工的獎金、勞保福利參照現場質量檢查員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罰款收入,由市政分站統一上交財政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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