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銀川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是銀川市人民政府於1998年11月12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8年11月12日
  • 發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性質:法規
概述,總則,監督管理,質量責任,損害賠償,獎勵和處罰,附則,

概述

銀川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1998年11月12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建設工程參與各方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銀川市建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土木工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市政公用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質量,是指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契約中對建築工程的綜合要求指標所能完成與達到程式的認定和評價。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造價30萬元(建築裝飾裝修工程1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和預製構件、預拌混凝土土生產等。其中,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的專業工程和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四條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保證和用戶評價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五條銀川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銀川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量監督站)為銀川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實施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質量監督機構應具備國家建設部規定的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相應條件和能力,並經國家建設部、自治區建設廳和市建委進行資質審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員(以下簡稱監督員),經建設部、自治區建設廳和市建委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向建設、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查詢,或者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反映。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認真對待妥善處理。
第八條提倡在工程建設中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建造優質工程。

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
質量監督站按照國家、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十條質量監督站的職責:
(一)核查受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建築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廠的資質等級和營業範圍,監督其在資質等級允許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
(二)監督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建築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廠執行國家法律、規範、技術標準等,檢查其工程(產品)質量;
(三)對在建工程的施工質量、建築材料、設備和進入現場的成品、半成品進行質量抽檢;
(四)核驗工程的質量等級;
(五)監督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單位建立分配質量保證體系;
(六)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鑑定和處理;
(七)總結質量監督工作經驗,掌握工程質量狀況,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開工前一個月,建設單位(或委託監理單位)必須到銀川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向質量監督站申請辦理工作質量監督註冊登記,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書》,並按規定交納工程質量監督費。建築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廠家,每年四月底前統一辦理監督註冊登記。
本辦法質量監督註冊登記的工程不得開工、生產廠家不得生產。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委託監督理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註冊登記時,應向質量監督站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建設工程項目批文;
(二)建設工程契約(副本);
(三)監理契約(副本);
(四)報建手續;
(五)工程中標通知書;
(六)工程施工圖紙;
(七)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或委託監理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註冊登記後,質量監督站應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於15日內制定出該工程的質量監督計畫,並及時通知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監督計畫突出工程的難點和關鍵部位,確定必監項目。
第十四條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房屋建築和構築物工程的抽查重點是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決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監督抽查重點視工程性質確定。
建築構件、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監督重點是在核查生產廠家資質等級、質保體系、生產工藝、檢測手段、原材料及構件質量。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檢測必須有兩名以上監督員參加。監督員必須持證掛牌上崗,進入施工現場攜帶必要的檢查工具,並認真做好監督記錄。
現場管理人員或施工人員對監督員的提問應如實回答、並協助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證和監督檢查條件。
第十六條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監督站應按照監督計畫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一)監督員在監督檢查、檢測是所發現的一般工程質量問題,應及時批評指正,並責成有關單位按相應規定及時處理,有建設(監理)單位負責落實。
(二)監督檢查中發現較嚴重問題,經監督員依據施工規範和標準認真檢查確認後,應簽發《工程質量問題整改通知書》和《停工處理通知書》,責令有關單位提出處理方案。方案必須取得建設(監理)、設計單位同意,並經質量監督站審核後,由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完畢經質量監督站複查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對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按建設部《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的基礎、主體、屋面分部施工完畢後,建設(監理)單位應在10日內向質量監督站申請工程的中間核驗,同時報送有關內業資料,質量監督站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中間核驗。監督計畫確定的必監項目,建設(監理)單位應提前3日通知質量監督站進行監督檢查。
未經質量監督站中間檢驗及核驗為不合格的分部分項工程或必監項目未經監督站檢查的,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
第十八條單位工程施工完畢後,施工單位必須在十五日內按規定整理出完整的竣工資料送交質量監督站審核。建設(監理)單位應組織施工企業、設計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預驗,填寫《單位工程質量等級核驗申請書》,向質量監督站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竣工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契約規定和設計圖紙要求已全部施工完畢,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二)設備調試、試運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設計要求,達到使用條件;
(三)技術資料基本齊全,且符合要求;
(四)達到窗明、地淨、水通、燈亮,建築物四周兩米以內清理乾淨。
第二十條質量監督站在接到《單位工程質量等級核驗申請書》後,於15日內提交工程內業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後及時核定工程質量等級。對於核定為合格和優良等級的工程簽發相應的等級證書。
對於核定為不合格工程和竣工資料送審兩次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並重新申請核驗。復驗或覆核仍不符合標準的,由質量監督站定出書面意見,報請市建委處理。
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一周內辦理竣工手續。
第二十一條未經質量監督站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工,建設單位不得使用,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對監督檢查或核驗質量等級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檢查核驗通知書後10日向質量監督站提出意見或要求市建委複查。

質量責任

第三章質量責任
第二十三條建設、監理、勘察、設計、施工、檢測單位和建築標料、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及設備供應等單位,必須加強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制度,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及契約的規定,承提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四條質量監督站實行站長負責制。站長對質量監督站的工作全面負責,監督員對受監工程負責。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批准後,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管理責任,並根據工程的特點和技術要求,按有關規定選擇資質等級相應的監督、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並與其簽訂契約。契約中按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監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監督項目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勘察設計檔案及契約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同時接受質量監督站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勘察設計項目。提供的勘察設計檔案應當符合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標準、規範、規程,並滿足契約的要求。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設計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設計內容。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對其承包的工程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工程項目。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質量驗評標準、施工規範、操作規程、設計檔案及契約的規定,編制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並按其組織施工。
第二十九條建築材料、構配件、預拌混凝土,設備供應等單位生產或供應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及契約約定的質量標準並對其質量負責。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經國家或自治區建設廳資質資質審查和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後,方可接受委託對建築工程所用建築材料、構配件、預拌混凝土及設備進行檢測。
建築材料、構配件、預拌混凝土所需試樣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取樣送試,或者由建設單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現場抽樣。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對出具的檢測數據和鑑定報告負責。
第三十一條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一)建立技術和質量管理體制;
(二)建立分配質量檢查制度(施工單位還應設定相應的試驗機構);
(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
(四)堅持質量標準,嚴格工程驗收以及保修制度。
第三十二條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隨施工進度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並對隱蔽工程及時進行驗收簽證;建設單位按契約約定向施工單位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技術標準,並承擔質量責任。建設單位不得強行為施工單位提供契約約定以外的材料、設備或指定建築材料、設備及構配件生產廠家。不得強迫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產品或設備。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依賴行業特殊性壟斷本專業的工程建設。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採購其指定廠家生產的產品和設備。
第三十四條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須徵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並報相關部門審批。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的安全。
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對其分包的工程負責,並接受總承包單位和質量管理。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落實質量責任制加強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計量、試驗等基礎性工作。對建設工程所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妥善保管,並按規定進行試驗、檢驗。未經試驗、檢驗或者試驗、檢驗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預拌混凝土及設備質量必須符合下更要求:
(一)達到國家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合格標準;
(二)具有產品標準編號等文字說明;
(三)在構配件、產品和設備上應標明出廠合格標誌、廠名、產品型號、出廠日期、檢查編號等。

損害賠償

第四章工程保修和損害賠償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保修期限是指從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的期限:
(一)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二)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三)建築物的供熱及供冷為1個採暖其及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區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1年;
(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設和施工單位在契約中規定。
第三十九條工程驗收後,建設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從工程結算款中一次預留工程質量保修抵押金:
(一)經質量監督站核定為合格工程,按工程總造價3%預留;
(二)核定為優良工程按工程總造價1.5%預留。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抵押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工程保修期滿,未發生施工質量的問題的或對發生的施工質量問題已做返修,並達到合格要求的,保修抵押金應按期如數退還施工單位。
第四十條工程交付使用後,在保修期內因施工、勘察、設計和使用的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方面的原因出現質量缺陷,應由責任方負責保修。
在本辦法所稱的缺陷,是指建設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及契約中對質量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缺陷保修的經濟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一)因施工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施工單位承擔;
(二)因勘察、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可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費用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
(三)因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由其採購方承擔;
(四)現場監理人員因誤監造成的質量缺陷,由監理單位承擔;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問題,設計、施工單位等不承擔經濟責任。
第四十二條施工單位自接到保修通知書之日起,必須在兩周內到達現場與建設單位共同明確責任方,商議返修內容。屬施工單位責任的,施工單位應予兩周內到達現場進行維修。如不能按其到達建設單位應再次通知施工單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之日一周內仍不能到達時,建設單位有權自行返修,有關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屬於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但建設單位未向施工單位通知進行協商的,自行委託其他單位反修,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三條為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設(監理)、施工單位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部門應認真做好工程質量投訴的處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投訴,是指單位、個人的其他組織通過信函、電話、來訪等形式反映工程質量問題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凡建設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和保修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均屬投訴範圍。
超過保修期,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由產權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工程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各方應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和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進起訴訟。

獎勵和處罰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根據契約約定關經市質量監督站核定為優良工程的,建設單位應按工程總造價的3%?/FONT>5%獎勵施工單位。
第四十七條對下列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出色完成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
(三)發現並及時排除質量隱患,為防止重大質量事故發生做出貢獻的;
(四)在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技術方面成績突出的。
表彰和獎勵和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商定。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建委依照《銀川市建築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建委依照《銀川市建築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建委依照《銀川市建築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施工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建委依照《銀川市建築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預製構件和預拌混凝土生產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委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予以罰款處罰。
(一)未按時辦理質量監督註冊的,除責令限期辦理外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二)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和未經批准越級生產的以及偽造、塗改、轉讓、出藉資質證書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三)未辦理質量監督註冊生產產品或雖辦理註冊但生產的產品不符合有關質量要求的;除責令改正外,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四)未辦理質量監督註冊銷售產品或雖辦理註冊但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除責令改正外,處以3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對不執行前款責令的,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十三條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對阻礙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市建委的處罰決定不能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市建委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且不履行行處罰決定的,由市建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則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建委和市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5月1日發布的《銀川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和《銀川市建築工程質量獎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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