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銀川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是指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點:銀川市
  • 內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建築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推廣套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技術,不斷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第二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統一監督管理。
賀蘭縣、永寧縣、靈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銀川市建築行業管理處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銀川市建築行業管理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負有下列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銀川市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指導全市建築安全生產活動、規範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三)總結、交流和推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工藝和管理經驗;
(四) 對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 組織建築業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資格的安全培訓工作;
(六)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調查取證,給予行政處罰;
(七) 配合政府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第九條 工會、建築行業協會應當配合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下達限期改正告知書,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五)對施工現場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決定是否恢復施工;
(六)對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建造師、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現場記錄,記入該企業信用管理手冊,並進行公示。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施工活動。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安全生產評價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對工程施工全過程實施安全生產評價。
安全生產評價的範圍、程式、標準、方法等具體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檢查檔案,內容應當包括工程項目基本情況、相關建設手續完善情況、工程監督檢查記錄、安全生產評價資料、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情況等。
第三章 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依法落實各自安全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依法發包給施工單位後,應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工程管理人員名冊,包括姓名、年齡、學歷、職稱、聯繫方式;
(二)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施工的安全分析報告,包括:工程項目施工作業環境、工程特點、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安全管理目標等內容;
(三)設計單位對工程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議;
(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下管線資料和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地下工程相關資料;
(五)建設單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憑證;
(六)監理單位監理資質等級證書;
(七)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的專業監理人員配備情況及相應資格證書;
(八)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及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使用成套活動房的須有產品生產許可證、安裝檢測驗收記錄;
(十一)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十二)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畫和保證措施;
(十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以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和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資格證;
(十四)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十五)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塔吊、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的型號、數量;
(十六)施工單位及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定施工契約後,應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足額撥付給施工單位。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情況嚴重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隱患未消除的,建設單位不得強制或暗示施工單位繼續施工作業。
第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業監理人員,根據工程特點,組織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建設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或無安全針對性指導內容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得簽字實施。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該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兼任其他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該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確需同時兼任其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應當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個工程項目。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現場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審查核驗。總監理工程師應當組織工程監理人員,定期會同建設、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項目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做好安全監理記錄。
工程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安全評價過程中,應當對施工單位評價活動實施監理。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理人員在實施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重大危險源和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治理、監控方案。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是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全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有效使用,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對危險性較大的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專家組成員應當在有關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選取。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施工現場所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施工過程中,定期報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報告和相關表格,詳細說明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處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評價有關規定並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安全評價相關資料。
第四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成。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司索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吊籃安裝拆卸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施工程式,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確保施工安全。
安全施工措施應當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塵、防雷擊、防觸電、防坍塌、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高空墜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辦理施工起重機械等設施的使用登記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築起重機械等設施使用、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共同驗收合格的驗收記錄;
(二)使用單位設備管理人員名單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及安全操作規程;
(三)安全操作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合格報告;
(五)建築起重機械等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建築起重機械等設施備案證明;
(七)安裝單位告知的相關資料;
(八)施工現場起重機械等設施作業環境平面布置圖和基礎圖。
第三十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當天作業之前的安全檢查和施工期間安全生產巡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應當立即制止,並如實填寫建設工程安全員監督日誌。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有關環境衛生的強制性標準、技術規範和規章制度,在施工現場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作業對人身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資料檔案。安全管理資料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檔案,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
(二)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及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計畫及實施情況;
(四)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包括:傷亡控制指標、安全生產達標、文明施工目標等考核落實情況;
(五)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
(六)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包括工程項目安全總交底、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七)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內容以及考核記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安全教育和持證上崗情況;
(八)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及工傷事故處理檔案;
(九)安全檢查驗收制度,包括起重機械、施工機具、腳手架搭設、施工臨時用電等檢查驗收;
(十)定期與日常檢查記錄,包括檢查內容、存在問題、整改措施、驗收結果、安全評價等書面記錄。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安全生產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存在的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按照安全生產評價規定的標準進行整改。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開工建設未落實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後,未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
(三)工程被責令暫停施工後,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未消除,強制或暗示施工單位繼續施工作業的。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現場未設立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的;
(二)對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或無安全針對性指導內容的安全施工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整改報告簽字實施的;
(三)未按規定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的。
第三十八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總監理工程師未按規定監理工程項目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專業監理人員的;
(三)未對施工現場建築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進行審查核驗即簽署使用意見的;
(四)未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和整改複查的;
(五)未對施工單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評價情況實施監理的。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制定本單位和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
(二)開工前未按規定報請安全生產條件核驗或經核驗不合格仍擅自施工的;
(三)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工程
(四) 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未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設定的;
(五) 違反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的;
(六) 需專家論證的工程未經論證、審查的;
(七) 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評價的;
(八) 未做施工安全生產記錄、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未按規定上報安全檢查報告和各類安全報表的。
第四十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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