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經1998年10月29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地方法律法規,1998年11月12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805
- 發布文號:第107號
- 發布日期:1998-11-12
- 生效日期:1998-11-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辦法發布
1998年11月12日
辦法內容
市安監站設專職安全監督員。安全監督員應當經市建委考核取得《銀川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員證》後,方可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二)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及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申報企業晉升企業資質等級,企業升級和報評先進企業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四)負責本行業的安全技術培訓;
(五)監督施工企業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
(六)對施工現場防護用品及設備進行監督檢查;
(七)監督檢查施工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的情況;
(八)配合市建委、勞動、公安、檢察、工會等部門調查處理建設工程施工生產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九)及時匯總填報工傷統計報表。
未辦理施工工程安全監督註冊的工程不得開工。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情況的評定結論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審定的主要依據之一。
(一)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電力設施及地下管線資料;
(二)拆除建築物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並且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
(三)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需要變動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及外形作較大改變的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並報原審批機關審批。沒有設計方案或設計方案未經批准的,不準施工。
(一)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費使用計畫,確定安全管理目標;
(三)加強安全技術培訓考核,開展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四)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安全組織施工,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一)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各項法律、法規;
(二)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
(三)堅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對施工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現象有權暫停其作業,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並提出整改意見;
(四)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提高職工自我保護能力;
(五)監督檢查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情況;
(六)檢查驗收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如腳手架、龍門架、塔吊、施工用電等。
(一)對錄用的契約工、季節工要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未經教育培訓不準上崗;
(二)對架子工、電工、金屬焊接、起重工等從事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內業資料檔案應設專人管理。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建立情況;
(二)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措施費計畫及實施情況;
(三)契約工、季節工安全教育檔案及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檔案;
(四)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措施方案;
(五)安全技術交底、工傷事故處理檔案;
(六)安全會議,安全生產活動及班組安全生產活動記錄;
(七)起重機械(包括門式架、井字架)架子搭設、施工用電設施等驗收記錄;
(八)安全隱患整改和檢查記錄。
(一)在安裝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性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方可安裝;
(二)在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性試驗,經評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間,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使用維修、保養、以保證其完好、安全;
(四)現場專用起重機械與施工用電梯的安裝使用應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後方可使用。
(一)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企業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完成施工現場內臨時用水、用電的管線敷設和道路的修築;
(二)場內施工道路應堅實、平坦、整潔,在施工過程中保持暢通;
(三)施工現場周邊應設圍欄或圍牆,高度不低於1.8米。沿街工程應按建設部施工安全標準進行全封閉;
(四)施工區域的各種安全警示標誌應齊全、整潔、醒目;
(五)施工現場物料要堆放整齊,建築垃圾集中堆放,統一清運,危險區域要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
(六)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七)施工現場應設公廁,並保持衛生;
(八)施工現場內灶房、灶具應清潔衛生,炊事人員應有健康證;
(九)保證供應清潔、衛生的飲用水;
(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存放應符合公安消防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施工企業應當在下列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建委及企業所在地勞動、公安、檢察機關、工會、市安監站報告;
(一)一般傷亡事故24小時以內;
(二)重大特大傷亡事故在2小時以內;
建設工程施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施工企業職工對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拒絕和制止。
施工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在施工中的健康和安全。
(一)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在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防止或避免重大傷亡事故及在事故搶險中作出貢獻的;
(三)在建設安全科學研究、勞動保護、安全技術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在生產中取得明顯實效的;
表彰和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