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

《銀川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在1999.07.04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7.04
  • 實施時間:1999.07.04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三章 工程報建和施工許可證管理,第四章 發包和承包管理,第五章 罰 則,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築市場的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築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銀川市建築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銀川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的各種房屋建築、土木工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拆除工程、設備安裝、管道敷設、市政公用工程和預製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築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銀川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築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活動。
第五條 市建委所屬銀川市建築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建管站)具體負責本市建築市場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銀川市有關建築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對建築活動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接受市建委委託依法查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第六條 銀川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建設工程的交易場所。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七條 凡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總承包、建築構配件及預拌混凝土生產、建設監理、工程諮詢、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及國家、自治區規定應實行資質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建委申請辦理資質審核或審批手續。
第八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資質證書核定的許可範圍從事活動,不得出賣、轉讓、出借、塗改資質證書。
第九條 凡區內外來銀川市施工的企業及從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的單位,須持資質證書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函件,到市建管站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工程報建和施工許可證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建設項目立項批准後,應當持立項批准檔案向市建委報建。
工程建設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應當到銀川市建委報建;工程建設投資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小型建設項目應當向市建管站報建。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未報建的,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工程發包,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通過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或經批准直接發包的小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市建管站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辦理建設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投資計畫已經批准;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五)有全套建設項目施工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
(六)確定施工企業並已簽定契約;
(七)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已按規定交納前期工程有關稅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市建管站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第四章 發包和承包管理

第十五條 凡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均應進入銀川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依法進行承發包交易。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從業資質或與承包資質相適應的施工單位。不得發包給無施工資質,或資質等級與承包的工程不符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無設計資質或設計資質不符合要求的單位設計的圖紙。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其資質許可的業務範圍承包工程,禁止無資質證書、超越資質等級承包工程或用其它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
外來施工企業在本市承包建設工程,應當接受市建管站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提倡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十九條 施工資質等級在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總承包,也可以將總承包工程中專業性強的項目或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分包的單位和其所承擔的工程應當在總承包契約中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經發包單位同意。但工程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第二十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施工。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工程再進行分包。
第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不得倒手轉包工程。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許其它單位和個人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和名義承攬工程掛靠施工。
第二十二條 發包、承包單位應當簽定書面施工契約,並嚴格履行契約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發包、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契約時,對建設工程造價確定應當以國家、自治區規定的計價方法和取費標準為依據,並根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價格信息和調整係數進行調整,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四條 簽訂施工契約應當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示範文本,契約為正本一式二份,由雙方各持一份。同時將契約副本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經辦銀行以及銀川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銀川市建築管理站、銀川市建築安全監督檢查站、銀川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備案。有分包內容的須將分包契約一併報送備查。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銀川市建築管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同時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工整頓的處罰,並處以工程造價0.6%至2%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工程報建手續已經開工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工程開工審批和《建設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工程發包違反工程造價規定,壓級、壓價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帶資墊款作為前提條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銀川市建築管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同時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工整頓、停止半年或一年的投標資格,建議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處以工程造價0.6%至2%的罰款:
(一)無證或未經批准越級承包工程的;
(二)承包工程後又將工程轉包、掛靠承包的;
(三)偽造、塗改、轉讓、出藉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違反本辦法,無證或未經批准越級進行勘察、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銀川市建築管理條例》,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建議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並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監理、代理及造價諮詢等中介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無資質證書、越級從事工程監理、代理、造價諮詢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銀川市建築管理條例》,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建議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外省、市、縣的建築企業和個人到我市從事建築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銀川市建築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開展業務,並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一)未辦理資質驗證和登記手續的;
(二)未取得進本市許可證的。
第三十條 建築市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建設委員會和銀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8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銀川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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