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範監督工作和監督行為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字號:鐵建設〔2006〕147號
  • 施行: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適用範圍:全國
前言,辦法全文,

前言

現將修訂後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前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鐵建設〔2006〕147號)同時廢止。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以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章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是指鐵道部及其受委託的鐵路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對鐵路建設責任主體的質量安全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和現場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改建鐵路工程建設,從事鐵路工程建設活動及實施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建設責任主體是指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檢測、諮詢等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鐵路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的活動。
第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鐵道部有關規定,根據鐵路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審核批准的設計檔案等實施。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制訂鐵路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對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監督總站)的具體業務實行領導。監督總站受鐵道部委託具體實施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據鐵道部規定,在鐵路局所在地設區域監督站,在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設直屬監督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業務由監督總站直接管理。
第八條 監督總站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相關制度;
2.負責鐵路行業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指導、檢查並考核監督站的工作;
3.組織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掌握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動態,通報工程質量安全情況,上報工程質量安全信息,組織交流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4.參加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對監督站提交的鐵路大中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進行審查;
5.負責收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情況並向鐵道部報告,按規定組織或參與鐵路建設重大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情況;
6.負責受理有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的人民來信、來電、來訪等舉報;
7.負責組織監督人員培訓,核發監督人員證件;
8.建立鐵路建設各責任主體質量安全不良行為檔案,並定期公布;
9.按照委託許可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0.完成鐵道部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區域監督站和直屬監督站(以下簡稱監督站)負責管轄區域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督站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制訂監督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相關制度;
2.對管轄區域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報工程質量安全情況,上報工程質量安全信息,交流監督工作情況;
3.參加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出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4.及時向監督總站報告鐵路建設工程發生的質量安全事故,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
5.組織人員培訓,管理聘用人員證件;
6.受理有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的人民來信、來電、來訪等舉報;
7.按照委託許可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8.定期向監督總站報告工作;
9.完成監督總站組織或指定的監督檢查等任務。
第十條 監督站必須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崗位責任制;
2.聘用監督人員管理制度;
3.監督檢查制度;
4.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信息報告制度;
5.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6.工程質量安全問題舉報受理制度;
7.委託監督檢測管理制度;
8.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9.監督費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監督工作紀律及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監督站應配備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檢測儀器等設施,保證監督工作正常開展。
第十二條 監督站不得以質量安全監督的名義,從事其他非監督業務工作。
第三章 監督人員
第十三條 監督站設站長、副站長兼總工程師,監督站站長由鐵路局建設管理處處長兼任的,設專職常務副站長主持監督站日常工作。 監督站領導變動,在徵求監督總站意見後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監督站站長、副站長從事鐵路建設相關工作不應少於10年,且必須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副站長兼總工程師必須具有鐵路工程系列高級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 監督人員任職條件
1.具有工程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連續從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滿15年;
2.從事鐵路建設相關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4.熟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5.經國家或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培訓並考試合格。
第十六條 監督站除兼職站長外,其他監督人員必須是專職監督人員,其中線路、橋樑、隧道、四電、房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每專業不少於1人。
第十七條 監督站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監督人員。聘用的監督人員必須年齡不大於65周歲,身體健康,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鐵路建設工程技術。 聘用人員不得與被監督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行政隸屬或經濟利益關係,不得從被監督的鐵路公司或鐵路局的項目管理機構中聘用人員。 監督站必須與聘用監督人員簽訂協定,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以及其他雙方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不得少於兩人,應主動出示監督證件,依法履行相關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 質量安全監督證管理:
1.鐵道部統一頒發由鐵道部印製並加蓋證件專用章,以監督總站和監督站為單位統一編號的監督證;
2.監督總站負責對鐵道部所發監督證進行年檢,未經年檢的監督證自動失效;
3.監督人員調離監督工作崗位,由監督站負責收回監督證並交回監督總站註銷;
4.監督人員填寫《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審批表》(附屬檔案1),經所在監督站、鐵路局審核合格,加蓋公章報監督總站,審查合格後頒發監督證。
5.監督證遺失應及時向監督站和監督總站報告,並登報聲明作廢后,按有關規定補發;
6.監督證不得轉借、塗改,違反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聘用監督人員經監督站審核合格,並報監督總站批准後,由監督站核發鐵道部統一印製的臨時監督證。
第二十條 監督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調離監督機構:
1.違反監督程式實施監督的;
2.監督工作中存在嚴重錯誤,造成不良後果的;
3.違反監督工作紀律,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4.不參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從事與監督工作無關的其他工作的;
6.違背廉政建設規定的;
7.其他不宜從事監督工作的情況。
第四章 監督程式
第二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從建設項目開工前辦理監督手續開始,至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結束。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申報開工的同時,攜帶《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表》(附屬檔案2)及以下相關資料,到監督站辦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1.建設項目審批檔案的複印件;
2.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項目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契約副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單位的資質證書複印件及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4.已審核批准的設計檔案目錄等。 未按規定辦理監督手續的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不得開工。
第二十三條 監督站收到監督手續申報資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規定的,下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附屬檔案3)。需補充資料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發出《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補充資料通知單》(附屬檔案4)。
第二十四條 監督站在《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下達的同時,編制《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計畫》(附屬檔案5),在規定的時間召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等單位參加的監督會議,介紹監督程式、監督人員,宣讀監督計畫,公布監督工作紀律和舉報電話(要求在主要施工現場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現場標識牌中)等。
第二十五條 監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對參建各方的質量安全行為進行抽查;
2.對參建各方的有關資料進行抽查;
3.對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實體工程質量、現場施工安全情況進行抽查抽檢;
4.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
5.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對違法違規質量行為和質量問題、事故的調查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託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
6.配合安全主管部門對施工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實行以抽查為主、例行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大中型建設項目的監督抽查每月不少於一次。對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現場簽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現場處罰通知單》(附屬檔案6),並交付責任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監督人員應在通知單上註明。檢查結束後,以《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附屬檔案7)的形式,將檢查情況通知建設單位,提出監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條 監督站應建立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台帳,對發現的問題實行閉合管理;對要求整改的項目,適時安排複查。對要求臨時停工的項目或工點,應在停工整改完畢後進行複查,符合復工條件的,簽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復工通知單》(附屬檔案8)。
第二十八條 國家主管部門或鐵道部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項目,監督站向驗收委員會提交經監督總站審核後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附屬檔案9)。鐵道部委託鐵路管理機構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項目,監督站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並向鐵道部提交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第二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鐵路局(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應將監督站列入鐵路辦公信息系統。監督站要加強網路的監督信息管理,按規定及時發布、更新、報送有關信息。
第三十條 監督站應建立監督檔案管理制度,按鐵道部有關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對監督檔案應及時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確保其真實、完整。監督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辦理監督註冊手續的相關資料及監督計畫;
2.首次監督會議紀要;
3.監督檢查記錄等資料;
4.質量安全行為、實體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檢測資料;
5.質量安全不良行為記錄;
6.質量安全問題、事故的處理和行政處罰等資料;
7.質量安全問題舉報受理情況;
8.質量安全監督信息或情況通報;
9.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10.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章 質量檢測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以及對質量問題、事故或舉報進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監督單位應加強對監督檢測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監督總站負責制訂鐵路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條件,定期選定並公布監督檢測機構名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監督檢測費用單價參考標準。
第三十三條 監督檢測單位由監督站選擇,簽訂檢測契約。監督站不得設立檢測機構。嚴禁檢測機構以監督站名義出具檢測結果或結論。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測費用小於招標規模規定的,應在監督總站公布的監督檢測機構名錄內選擇;達到國家規定招標規模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招標選擇檢測機構;因特殊情況需委託其他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書面報監督總站同意。
第三十五條 監督站選擇的檢測機構不得與被檢測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廠家、供應商等存在隸屬關係及其他利害關係,發現檢測機構與其有聯繫的,應立即終止契約,並追究相關監督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凡出具虛假檢測結果的,一經發現將從監督檢測機構名錄刪除,並記入不良質量安全行為檔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監督費用
第三十七條 各監督站應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監督費由各監督站按照規定收取,按規定在收取當日就地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第三十八條 監督站每年應按規定時間將次年監督費收支預算報鐵路局財務處審核,並抄報監督總站。監督站日常經費由所在鐵路局依據監督站支出情況和財政預算補助金額在成本支出預算中安排。設備、儀器、交通工具等必須按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進行採購管理。
第三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只能用於監督工作正常經費支出,如辦公、檢測、通訊(含監督人員移動通訊)、交通、培訓、會議,購置辦公設備、技術圖書、檢測儀器、交通工具、勞保用品,聘用監督人員聘金,以及監督工作需要且國家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規定允許的其他支出項目。
第四十條 監督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差旅費、福利待遇及技術職稱、行政級別晉升等按所在鐵路局機關工作人員標準執行。以借用方式聘用監督人員費用由監督站參考當地水平自行確定,原則上由聘用監督人員的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負責發放,監督站與聘用監督人員的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定期清算。確需由監督站負責發放的,應在協定中明確委託發放事宜。沒有勞動(人事)關係單位的退休返聘人員,可由監督站負責發放。
第四十一條 為保障監督人員現場人身安全,監督站可根據工作需要為監督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二條 監督站應積極配合物價、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監督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處罰程式
第四十三條 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實施處罰。 處罰一般由負責項目監督的監督站實施,也可由監督總站實施。
第四十四條 監督工作適用的處罰措施主要包括:責令改正、通報、臨時停工、責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等。 對單位或個人的同一個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處罰。
第四十五條 參建單位或個人因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受到處罰,其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參建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規質量安全行為的危害後果的;
2.配合鐵道部或鐵路監督機構查處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有積極表現並取得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違規質量安全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免予處罰。
第四十七條 參建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1.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情節惡劣的;
2.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危害後果嚴重的;
3.曾因相同違規質量安全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4.隱匿、銷毀或偽造工程實物、資料、憑證等證據的;
5.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6.拒絕或阻礙監督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7.在共同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中起主導作用的;
8.已發現自己的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但仍使其繼續的;
9.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四十九條 監督人員詢問證人和當事人時應分別進行,並告知其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在工程實物、資料、憑證等證據可能滅失或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時應當製作《證據封存登記清單》,並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所封存的證據做出繼續封存或其他處理決定。
第五十條 鐵路監督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不得因當事人有陳述或申辯行為而加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給予單處警告或責令改正、臨時停工處罰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式,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宣布並送達。
第五十二條 鐵道部依法對鐵路監督機構的監督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三條 監督總站每年度對監督站進行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考核內容包括機構設定、制度管理、人員設備配置、證件管理、監督檔案、信息化管理、監督費管理以及監督工作開展情況等。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條 監督總站每年組織一次"全路工程質量安全優秀監督工作者"評選。監督站依據考核辦法對監督人員實施考核。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監督站經監督總站考核優秀或合格,所監督的建設項目沒有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監督人員,方可參加優秀監督人員評選。
第五十五條 監督站和監督人員考核辦法由監督總站起草報鐵道部批准後實施。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實施本辦法所採用的法律文書格式,由鐵道部統一制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原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鐵建設〔2006〕14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審批表
2.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表
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
4.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補充資料通知書
5.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計畫
6.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現場處罰通知單
7.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
8.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復工通知書
9.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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