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蘭州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在2006.02.25由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2.25
  • 實施時間:2006.04.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工程質量監督註冊,第三章 參建主體質量責任,第四章 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與檢測,第五章 竣工驗收與備案,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明確工程質量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甘肅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附屬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附屬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統稱市質監機構),具體實施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質量實行工程質量責任制。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有關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
市質監機構依法對參建各方質量責任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發展需要逐漸推行差別化管理。
第五條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參建各方應當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積極推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及國家有關節能標準,全面提高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質量。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質監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信用檔案,對工程參建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的質量不良行為準確記載,並向社會及時公布。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本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中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依法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章 工程質量監督註冊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辦理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註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時,應當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登記表》,並向市質監機構提供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中標通知書及契約書;
(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報告和批准書;
(四)全套施工圖紙、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五)施工組織設計、監理規劃及監理細則;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提供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十條 市質監機構對建設單位填寫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登記表》和提供的其他檔案資料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審查合格的,予以辦理工程質量監督註冊;對不合格的,不予辦理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應當按照財政、價格部門的核定標準繳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三章 參建主體質量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項目的分包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肢解工程、違法分包;
(三)組織圖紙會審、設計交底,施工圖設計檔案如有重大修改、變更的應重新報審;
(四)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城市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項目批准檔案進行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降低工程質量;
(五)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六)裝飾裝修工程必須有設計檔案,不得擅自變動建築結構;
(七)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設備安裝、室內環境空氣品質、建築節能等進行抽樣檢測;
(八)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時,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共同提出處理意見或處理方案,並按相關規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九)組織工程參建各方進行工程中間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成立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提供各參建單位的相關報告,報市質監機構監督驗收;
(十)竣工驗收合格後,出具竣工驗收報告,按期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越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承攬業務;
(二)對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中提出的意見,作出詳盡的答覆,並依照審查意見修改補充施工圖設計檔案;
(三)對審查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向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作出詳細說明、解釋,並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四)參加基槽、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及重要部位和專業工程的質量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對工程質量事故,應協助調查處理;
(六)工程驗收前向建設單位提供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越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承攬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不得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
(二)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項目管理機構須有與承包工程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等應具有相應的資格並持證上崗;
(三)嚴格按照技術標準、施工規範、設計檔案、施工組織設計以及契約約定的要求組織施工;
(四)對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進行進場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制度,包括主要材料的基本試驗和現場施工試驗以及安裝工程的功能檢驗,必須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人員見證認可;
(六)參與基槽、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築節能、室內環境空氣品質的抽檢測試,並協助提供檢測條件;
(七)對工程質量事故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並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匯集整理質量控制、工程安全、功能檢驗及質量驗收資料,資料應當同步、真實、有效、完整;
(九)對房屋建築工程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工序、部位、單位工程報驗前,應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工程質量檢查評定;
(十)竣工驗收前,向建設單位提供竣工報告。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及建設工程契約的要求,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
(二)監理機構質量保證體系健全,工程項目監理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專業配套;
(三)按照監理規劃、細則和已審查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或參與圖紙會審、技術交底,嚴把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等的進場關,審查合格證明檔案及檢驗報告,實行見證取樣及送檢,不得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四)組織房屋建築工程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工序、部位及隱蔽工程的質量驗收,組織單位工程的竣工預驗收,簽注驗收意見或驗收結論;
(五)參與基槽、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及重要部位和專業工程、建築節能、室內環境空氣品質等抽樣檢測的見證;
(六)實行監理月報和例會制度,對月報和例會上提出的質量問題,必須要有處理結果;
(七)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工程驗收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監理單位應及時提供質量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檢測資質和條件;
(二)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檢測,保證檢測報告客觀、公正,並對檢測報告的可靠性負責,檢測人員簽字和相關印鑑齊全;
(三)發現有危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問題時,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市質監機構。
第十七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對圖紙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施工圖審查機構必須按認定的範圍從事施工圖審查,應當使用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圖紙審查,保證施工圖審查質量。

第四章 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與檢測

第十八條 市質監機構對工程實體的質量監督,應當採取隨機巡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應當重點檢查和監督檢測結構質量、環境質量和重要使用功能,重點監督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的質量。
第十九條 市質監機構對地基與基礎工程的驗收進行監督,應當重點抽查以下內容:
(一)樁基、設備基礎、地基、路基處理的施工質量及檢測報告;
(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驗槽記錄;
(三)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質量;
(四)原材料見證取樣及送檢檢測記錄;
(五)分部工程、工序、部位的質量驗收記錄。
第二十條 市質監機構對主體結構工程的驗收進行監督,應當重點抽查以下內容:
(一)鋼結構、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道路結構層和溝槽回填等重要部位;
(二)有特殊要求部位的施工質量及隱蔽驗收記錄;
(三)原材料見證取樣及送檢檢驗報告、結構檢測報告等;
(四)混凝土構件、鋼構件的製作安裝質量;
(五)分部工程、工序、部位的驗收記錄。
第二十一條 市質監機構對裝飾裝修、安裝工程及使用功能的監督,應當重點抽查以下內容:
(一)幕牆工程、外牆粘(掛)飾面工程,室內吊頂、夜景觀照明燈具、大型燈具安裝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點部位施工質量;
(二)安裝工程使用功能的檢測及試運行記錄;
(三)室內環境空氣品質檢測報告、建築節能檢測報告;
(四)絕緣電阻、綜合防雷接地電阻、節能檢測資料;
(五)各種承壓管道系統水壓試壓及非承壓管道閉水試驗的資料;
(六)屋面、廁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間及衛生器具防滲漏試驗記錄。
第二十二條 市質監機構的質量監督人員在監督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熟悉設計圖紙、有關檔案資料和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情況;
(二)根據工程的特點、規模、技術要求,編制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查記錄表》;
(三)及時收集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監督檢驗、測試等技術資料;
(四)對檢查出的問題監督落實整改,要求責任單位提供整改報告,並存入相應的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五)按期出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五章 竣工驗收與備案

第二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時,市質監機構應當進行監督驗收,對工程實體進行觀感質量檢查,抽查質量控制資料、工程安全資料、功能檢驗資料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成後進行了檢查評定,向建設或監理單位提交竣工報告,證明工程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其報告已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三)對委託監理的工程,監理單位根據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情況進行評估,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評估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和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公章。對未委託監理的工程,由建設單位提交質量評估報告;
(四)勘察和設計單位應分別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質量檢查報告,以證明工程滿足設計檔案的要求,設計變更內容已在工程項目上得以實現,由勘察、設計項目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公章;
(五)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真實、有效、完整;
(六)有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的進場試驗報告;
(七)有《工程質量保修書》;
(八)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設計要求實地檢查,並出具了認可檔案;
(九)責任單位對市質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提交的書面整改報告及建設、監理等相關單位出具的認可檔案。
第二十五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一)工程完成後,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人員對施工單位報送的竣工報告和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預驗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畢,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單位根據預驗收情況分別提出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二)建設單位收到竣工報告及參建各方的報告後,對符合竣工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有關人員組成驗收組,並制定驗收方案;
(三)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七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驗收組成員的名單書面通知市質監機構,併到備案部門領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四)竣工驗收時,對參建各方的工作質量和各管理環節應作出書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意見;參建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協商提出解決辦法,待意見一致後,擇日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時,市質監機構應當採取重點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督:
(一)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提交的報告;
(二)責任單位對市質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提交的書面整改報告及建設、監理等相關單位出具的認可檔案;
(三)驗收人員資格、竣工驗收方案及程式;
(四)工程實體質量及觀感質量;
(五)質量控制資料、工程安全資料、功能檢驗資料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
(六)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觀感質量的檢查驗收情況。
市質監機構在竣工驗收監督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或者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應當責令改正,重新組織驗收。
第二十七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對具備以下條件的,市質監機構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並向備案機關提交備案:
(一)工程已按設計檔案和施工承包契約的內容施工完畢,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規定,有真實、有效、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並已通過;
(二)節能、人防、消防、電梯、供電變壓器安裝等工程已由專業部門進行了驗收,並出具專業工程質量報告或準許使用檔案;
(三)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署的保修契約,商品住宅樓還應有《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四)有工程建設參建各方共同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檔案;
(五)如工程存在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相關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市質監機構。
第二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並直接負責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範圍內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榆中縣、皋蘭縣、永登縣和紅古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部門備案,並提供下列檔案: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包括竣工驗收的附屬檔案);
(三)建設單位已向工程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並取得《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證書》;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三十條 工程竣工備案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備案檔案和市質監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後,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籤署“檔案收訖”並加蓋備案專用章。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三份,分別由備案部門、市質監機構、建設單位存檔。
第三十一條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部門發現工程竣工驗收中存在違反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在收到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檔案十五日內,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驗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凡未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擅自交付使用,造成使用人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質監機構在監督工作中,發現被監督單位有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應當及時下達《建設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或《建設工程暫停施工通知書》,責令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限期改正或暫停施工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質監機構不依法履行職責,對所負責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未盡到監督管理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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