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受委託起草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研究,統籌項目建設過程管理;參與編制全市城建項目計畫;擬訂村鎮建設專項經費的使用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建立城建項目庫,開展城建項目前期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公用事業項目的建設行業管理;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四)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的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城市供水、燃氣市場並規範市場準入;負責城市排水工程、污水處理工程、綜合管廊、燃氣管道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監管工作;負責強電、弱電地下管網工程建設的綜合協調;負責統籌內河、內湖水環境建設管理;負責海綿城市建設;負責統籌城市建成區範圍內黑臭水體治理工作;監督相關公用事業的服務質量。
(五)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職責。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防震設防工作。
(六)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行業管理;指導和管理全市建設工程造價和各類建設定額工作;按許可權管理全市建築企業及工程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機構及從業人員;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包括供水、排水、污水、綜合管廊、燃氣設施)工程項目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重大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負責政府投資城建工程項目施工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推廣套用。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與信息項目研究開發;擬訂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使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節能減排;推進建築工業化項目、基地和研發平台建設。
(十)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舊區改建、“城中村”改造和老舊小區整治等城市更新管理工作;落實私房政策;負責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組織編制舊區改建、“城中村”改造、直管公房維修、改造等計畫;負責管理及協調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十一)承擔全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的職責,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各類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租售、退出和運營等工作;參與擬訂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銷售價格和租金標準。
(十二)承擔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發展的職責,負責房改房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的職責。組織擬訂促進全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相關政策;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評估、經紀、諮詢等)機構從業行為;負責商品房預(銷)售、房屋租賃、房產交易等管理工作;建立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系統,收集和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參與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參與確定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檔案中相關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指標;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級市場管理。
(十四)負責全市物業服務行業監管工作。制定全市物業管理行業標準;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指導、監督物業服務招投標。
(十五)負責全市房產資金監管工作。擬訂全市房產資金監管辦法;指導全市房產交易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房改資金等資金的歸集、使用並實施監管。
(十六)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監管工作。擬訂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相關制度;制定房屋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技術標準並指導、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全市房屋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機構及其從業行為。
(十七)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全市住房、建設管理等信息,建設信息化規範化管理平台;負責發布住房和建設行業相關信息,向政府和社會提供發展行業動態有關信息及政策諮詢服務。
(十八)負責城市節水、供水、排水、燃氣、綜合管廊等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組織編制,建設工程方案的審查和實施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十九)指導全市各縣(區)、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工作。
(二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對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一)負責首府南寧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市區內澇應急搶險工作有關職責分工。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市區內澇應急搶險工作預案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市區內澇應急搶險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管轄範圍內排水系統的清障疏通等排澇工作,指導城區、開發區做好相應工作。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市區內澇應急搶險相關工作。
2.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在建設工程規劃與建設、房產交易與權屬登記等方面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整合最佳化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
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內河、內湖水環境建設管理。市水利局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關行業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後勤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管理;承擔信息、保密、信息化建設、衛生健康等工作;牽頭編寫年鑑史志等工作;負責聯繫市長協會。
(二)法制宣傳科。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重大行政決策及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對外契約(協定)的法律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案件,組織行政複議答覆及訴訟案件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協調工作;負責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統籌法治政府建設的相關工作。負責權責清單的編制和管理;統籌政務服務和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
(三)規劃發展改革科(政策研究室)。負責牽頭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性行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重大問題並提出指導性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業研究、統計、運行分析工作;統籌推進“宜居城市”建設工作;統籌推進城市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四)建築市場管理科。負責全市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推進落實建築業經濟發展指標;負責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檢測機構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日常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和管理;負責建築勞務市場行業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撥付審核工作;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參與制定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和建築行業研究、統計、運行分析。
(五)公用事業一科。負責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相關公用事業發展戰略、專項規劃及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綜合管廊的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方案審查,施工圖及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查備案;負責全市綜合管廊的監督管理,指導竣工備案並參與竣工驗收;統籌指導全市綜合管廊建設、運營、維護管理、信息化建設及績效考核等工作;指導所轄縣(區)綜合管廊的管理和有關協會的業務工作。
(六)公用事業二科。負責全市城市燃氣、節水、供水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方案的審查,施工圖及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查備案;負責全市城市燃氣、供水行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竣工備案並參與竣工驗收;負責城市燃氣、供水行業的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供水的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負責對非居民用水超計畫(定額)累進加價政策的實施;負責組織開發、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產品,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強電、弱電地下管網工程建設的綜合協調。參與燃氣設施(含燃氣場站、加氣站和供應站點)規劃選址工作;監管燃氣企業和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負責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的備案工作;指導所轄縣(區)供水、燃氣的行業管理和有關協會的業務工作。監督相關公用事業的安全生產、服務質量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市政道路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七)公用事業三科。負責全市城市排水和生活污水的行業管理;負責統籌內河、內湖水環境建設管理;負責城市排水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方案的審查,施工圖及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查備案;負責排水特許經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推進相關排水設施、城市水環境等項目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建成後的排水設施的運營維護工作;負責城市非工業性排水(雨水、污水、再生水)設施維護;負責組織開展污水直排口、溢流排口整治及防江水倒灌整治工作;監督排水的安全生產、服務質量和應急管理工作;協調推進相關排水設施項目、城市水環境項目竣工驗收與工程移交工作;負責統籌城市建成區範圍內黑臭水體治理工作;負責管轄範圍內排水系統的清障疏通等排澇工作,指導城區、開發區做好相應工作。牽頭擬訂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髮展戰略、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完善海綿城市項目建設標準和驗收技術指標;統籌組織、協調推進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參與海綿城市項目竣工驗收及備案。
(八)村鎮建設科。研究擬訂全市村鎮建設規章和政策措施;參與全市小城鎮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農村危房改造,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防震設防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重點鎮、鄉村風貌提升、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指導村鎮建設統計工作;指導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科。組織擬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政策檔案,對全市有形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招投標行為進行監管;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工程建設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管理;負責建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各方當事人參加交易活動的誠信檔案;負責組織對招標代理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受理處理招標投標舉報、投訴。
(十)標準定額科。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行業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制、修訂和解釋;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十一)房屋建築質量安全監管科。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應急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及配套設施的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全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評價體系,開展房屋建築工程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
(十二)市政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負責全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應急管理;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全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評價體系,開展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
(十三)工程管理科。負責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圖審查備案和建設過程的管理、進度推進及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查、協調;參與編制全市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城建項目計畫;參與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建設過程中的績效考核工作,參與考評和評估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施工等建築市場從業主體的誠信;參與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監督管理;參與建立城建項目庫和城建項目招商審查。
(十四)科學技術科(工程建設抗震辦公室、總工程師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建設技術地方規程及相關規章制度;指導行業科技項目的研究,參與科技交流活動;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管理;負責非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築工程等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及依法應重新審查的設計變更審查情況備案;負責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的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規劃、措施並監督實施。參與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參與相關工程項目的工程諮詢、工程設計和工程概算審查;參與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審圖機構等建築市場從業主體的誠信考評和評估;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專家庫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建築工業化發展科。負責組織制定建築產業工業化發展規劃;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建築產業工業化的技術標準、規範、導則、指南和圖集;指導創建建築產業工業化示範園區(基地);研究推進裝配式建築示範項目建設;制定推進建築產業工業化發展實施考核辦法;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核退相關工作;推廣使用綠色建材和新型建築材料。
(十六)城市更新管理科。指導和協調全市舊區改建、“城中村”改造和老舊小區整治等城市更新管理工作,制定相關年度計畫;負責擬訂相關政策、規劃和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城市更新
項目前期工作;對縣(區)、開發區的舊區改建實施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直管公房管理,指導全市公有住房管理和租賃工作;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工作;承擔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十七)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科。編制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計畫;組織擬訂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評估、安置房管理等規範性檔案;統籌跨城區項目的協調工作,負責需要由市級實施的重大項目房屋徵收具體工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評估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負責開展全市房屋徵收業務培訓、政策宣傳、解釋工作;負責管理已取得拆遷許可的項目。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拆遷安置房管理等工作,指導城區開展建設、銷售、分配等工作。
(十八)住房保障管理科。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體系;指導保障性住房項目前期、建設,負責房源的籌集和調劑等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準入、分配、運營和後續動態管理等工作;擬訂人才住房政策、人才住房房源籌集和分配管理等工作。
(十九)住房制度改革管理科。擬訂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住房管理綜合平台,實現政策性住房檔案信息化和網上業務辦理;督促落實全市危舊房改住房改造建設計畫;監督管理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及危舊房改住房改造;負責房改房、全額集資建房的清退工作;負責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和房改資金的審核等管理工作;承擔首府南寧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房地產市場監管科。負責組織協調和落實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負責推進落實房地產業經濟發展指標;參與房地產項目配套建設驗核並實施備案;指導監督房地產項目交付使用;監督管理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評估、經紀、諮詢等)機構從業行為;實施商品房預(銷)售管理;負責新建商品房買賣、存量房買賣、房屋租賃契約網簽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和完善城市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建立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系統,收集和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參與商品房價格管理;參與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參與確定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檔案中相關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指標;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級市場管理,參與房地產市場管理。
(二十一)物業與資金管理科。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和房產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擬訂地方性物業管理和房產資金管理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指導監督各縣區物業管理工作;負責物業行業信用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物業行業標準,指導實施物業管理項目的服務等級評定,指導全市物業服務項目的創優考評工作;監督管理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指導監督物業承接查驗活動;指導監督物業行業協會活動;參與老舊小區整治工作;負責指導全市房產交易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房改資金等資金的歸集、使用,並實施監督;負責各類房產資金繳存比例、標準的動態調整;負責保障性住房資金籌集、使用、監督;負責指導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收益分配管理工作。
(二十二)房屋使用安全監管科。參與房地產項目交付使用監督;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依法交付使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白蟻防治的政策法規、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安全、白蟻防治的預警預報體系;負責指導全市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工作;負責全市房屋白蟻蟻情監測監控,指導白蟻防治新技術、新藥物的推廣套用;負責住宅室內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參與竣工交付後的房屋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三)消防管理科。牽頭擬訂消防設計政策法規、技術規定;組織編制消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牽頭研究消防設計重大技術問題;組織開展消防設計培訓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二十四)信訪督查科。承擔信訪、投訴受理、綜治、維穩、督查督辦、績效考評工作;負責組織行政調解工作;牽頭組織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
(二十五)財務科。負責編制機關、所屬單位年度財務預、決算並監督落實;負責機關日常開支、財務核算、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統計工作;負責內部審計;負責監督採購工作;負責勞保費和牆改基金的財務核算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配合編制全市城鎮建設專項資金年度計畫;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和運行分析。
(二十六)人事科。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工隊伍培訓教育,統籌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兩新黨組織開展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現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