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在2005.08.15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8.15
  • 實施時間:2005.09.2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呈貢新城管委會,昆明空港經濟區管委會: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率,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是指以財政資金、各項政府性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及其他財政性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本市國有獨資投融資公司的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對列入經政府批准的年度審計計畫,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時,適用本辦法。
審計機關對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利用國外政府、社會團體、民間捐贈資金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或下一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並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對中央和上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
第五條 審計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根據建設項目的大小,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本市建設項目計畫安排、資金安排、建設項目實施的各主管部門應當將本部門安排的投資計畫、資金安排計畫、建設項目實施情況提交審計機關,並與審計機關共同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積極配合、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建設項目總預算或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二)對基本建設程式、資金來源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設資金管理與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重點審計工程預算、工程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根據需要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方面招投標、工程承發包情況,以及與上述工作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五)對設備、材料的採購、保管、使用和核算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建設項目基本建設收入、結餘資金進行審計。
第八條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簽訂建設工程的有關契約時,應當在契約中註明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
第九條 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式、時限進行審計。
第十條 列入年度審計計畫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將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報財政部門作為工程款的結算依據。違規多付工程款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對審計核減的工程款項和發現的違規違紀資金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違法、違紀或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審計、評審機構、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等單位承辦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發現違反國家規定的執業行為,移送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審計後,應當根據審計事實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工作需要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和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十四條 審計過程中被審計單位應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檔案、資料,並對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拒絕、阻礙審計的,由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要忠於職守,嚴格執行審計廉政規定。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時限內向作出審計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審計費用列入審計機關業務經費預算。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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