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廣套用預拌砂漿,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推動建築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雲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六章三十三條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7年8月1日
辦法全文,徵求意見稿,
辦法全文
昆明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廣套用預拌砂漿,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推動建築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雲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包括乾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乾混砂漿,是指水泥、乾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劑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其他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經計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組分拌和使用。
濕拌砂漿,是指水泥、細骨料、礦物摻和物、外加劑、添加劑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後,運至使用地點,並在規定時間內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預拌砂漿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使用的統一監督管理,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專項規劃,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環保、安全生產、促進發展的原則,編制本市預拌砂漿發展和套用實施方案及年度計畫,並指導縣(市)區組織實施。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實施方案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現代化管理方式生產高性能、環保型的預拌砂漿;鼓勵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鋼渣等摻合料和符合標準的工業尾礦等固體廢物;鼓勵使用人工機制砂。
對預拌砂漿設施建設、設備購置、維修以及科研、新技術開發、示範與推廣項目,可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七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站點設立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要求,並依法經相關部門批准。
第八條設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改建、擴建、搬遷以及設立生產站點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企業名錄報送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含生產站點)應當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固體廢棄物、噪聲採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水、固體廢棄物循環利用;原材料堆場、配料倉應當全封閉,粉塵排放應當符合有關標準。
第十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項試驗室和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證書並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使用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並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對進廠原材料進行取樣、存樣、檢驗和驗收,並對檢驗和驗收資料存檔備查;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鼓勵乾混砂漿採用散裝方式發放。
第十二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以及契約要求設計預拌砂漿配合比;通過系統試驗制定常用配合比表,並根據定期驗證或者材料變化,對配合比表及時進行修正。
第十三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契約的約定對預拌砂漿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並將檢驗結果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預拌砂漿專業技術人員、生產和施工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
第十五條銷售非本市生產的預拌砂漿的,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對外公布產品信息。
第十六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預拌砂漿生產量、銷售量、契約簽訂情況等有關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
第三章 運輸和使用
第十七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預拌砂漿的計價依據,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檔案。投標人應當按照預算定額、計價依據,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十八條本市城市建成區內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第十九條預拌砂漿應當使用專用車輛密閉運輸,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運輸過程中應當採取防滲漏、防揚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運載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應當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開具的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在確保全全和符合環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通行或者臨時停車。
第二十一條在以下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使用預拌砂漿,實現禁止現場攪拌: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昆明市西三環、春雨路、華苑路、廣福路、彩雲北路、東三環、北三環合圍區域以內及呈貢核心區的建設工程;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縣(市)區政府所在地、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內的建設工程;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鄉(鎮)政府所在地的建設工程逐步實現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具體實施方案由縣(市)區政府自行制定;
(四)滇中新區建設工程逐步實現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具體實施方案由滇中新區管委會制定。
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具體區域範圍,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劃定。
第二十二條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後,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砂漿,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
(三)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25立方米以下的。
第二十三條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的建築節能和環保專篇中註明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未註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得審查通過;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招標、投標檔案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列明使用預拌砂漿的等級和數量,並按照要求進行施工;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砂漿情況進行監理,發現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的,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報;
(四)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將項目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作為竣工驗收的內容,並出具專項驗收報告。
第二十四條預拌砂漿進入施工現場,應當進行見證取樣、進場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見證取樣由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共同進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等環節中的日常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預拌砂漿的行業監管,建立信用考核機制,制定行業管理量化標準。
第二十七條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管綜合執法、國土資源、規劃、公安、工商、財政、質監、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將有關情況抄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及時對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違反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一條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每立方米砂漿處以100元罰款,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廣套用預拌砂漿,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推動建築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雲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包括乾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乾混砂漿,是指水泥、乾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劑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其他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經計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組分拌和使用。
濕拌砂漿,是指水泥、細骨料、礦物摻和物、外加劑、添加劑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後,運至使用地點,並在規定時間內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預拌砂漿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使用的統一監督管理,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專項規劃,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環保、安全生產、促進發展的原則,編制本市預拌砂漿發展和套用實施方案及年度計畫,並指導縣(市、區)組織實施。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實施方案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現代化管理方式生產高性能、環保型的預拌砂漿;鼓勵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鋼渣等摻合料和符合標準的工業尾礦等固體廢物;鼓勵使用人工機制砂。
對預拌砂漿設施建設、設備購置、維修以及科研、新技術開發、示範與推廣項目,可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站點設立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要求,並依法經相關部門批准。
第八條 設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改建、擴建、搬遷以及設立生產站點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企業名錄報送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含生產站點)應當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固體廢棄物採取措施,實行循環利用;原材料堆場、配料倉應當全封閉,粉塵排放符合有關標準。
第十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項試驗室和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證書並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使用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並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對進廠原材料進行取樣、存樣、檢驗和驗收,並對檢驗和驗收資料存檔備查;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鼓勵乾混砂漿採用散裝方式發放。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以及契約要求設計預拌砂漿配合比;通過系統試驗制定常用配合比表,並根據定期驗證或者材料變化,對配合比表及時進行修正。
第十三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契約的約定對預拌砂漿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並將檢驗結果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預拌砂漿專業技術人員、生產和施工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
第十五條 銷售非本市生產的預拌砂漿的,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對外公布產品信息。
第十六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預拌砂漿生產量、銷售量、契約簽訂情況等有關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
第三章 運輸和使用
第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預拌砂漿的計價依據,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檔案。投標人應當按照預算定額、計價依據,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十八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第十九條 預拌砂漿應當使用專用車輛密閉運輸,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運輸過程中應當採取防滲漏、防揚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 運載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應當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開具的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在確保全全和符合環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通行或者臨時停車。
第二十一條 在以下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昆明市西三環、春雨路、華苑路、廣福路、彩雲北路、東三環、北三環合圍區域以內及呈貢核心區的建設工程;
(二)自2017 年10 月1日起,縣(市、區)政府所在地、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內的建設工程;
(三)自2018年10 月1日起,鄉(鎮)政府所在地的建設工程逐步實現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具體實施方案由縣(市、區)政府自行制定。
前款規定的具體區域範圍,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劃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後,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砂漿,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
(三)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25立方米以下的。
第二十三條 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的建築節能和環保專篇中註明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未註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得審查通過;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招標、投標檔案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列明使用預拌砂漿的等級和數量,並按照要求進行施工;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砂漿情況進行監理,發現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的,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報;
(四)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將項目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作為竣工驗收的內容,並出具專項驗收報告。
第二十四條 預拌砂漿進入施工現場,應當進行見證取樣、進場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見證取樣由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共同進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等環節中的日常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預拌砂漿的行業監管,建立信用考核機制,制定行業管理量化標準。
第二十七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管綜合執法、國土資源、規劃、公安、工商、財政、質監、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將有關情況抄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及時對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違反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一條 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每立方米砂漿處以100元罰款,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