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關於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的目標責任制

《昆明市關於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的目標責任制》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95年12月25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關於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的目標責任制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5]102號
  • 發布日期:1995-12-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5]102號
【發布日期】1995-12-25
【生效日期】1995-1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關於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的目標責任制
(1995年12月25日昆政發〔1995〕102號)
為加強流動人口的管理,貫徹落實《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暫行規定》,明確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各有關職能部門和用人單位在流動人口管理中的責任,根據昆明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目標責任制。
昆明市流動人口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實行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辦事處、各有關職能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駐昆部隊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的管理目標責任制度,並由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協調檢查、落實。
一、各級人民政府對流動人口管理的責任
(一)市人民政府
1、審定、批准全市流動人口發展規劃、總量控制目標、區域分布規劃等,並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下達流動人口控制指標。
2、研究、制定對全市流動人口的管理規定和政策。
3、制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職能部門流動人口管理的目標責任制,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和獎懲。
4、對流動人口管理中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或職能部門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對流動人口比較集中、情況複雜、治安混亂的地區,組織或指令有關縣(市)、區進行整頓。
5、完成上級黨委、政府和市委提出的其它任務。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
1、落實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流動人口控制指標,結合本縣(市)、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市)、區流動人口發展規劃,確定鄉鎮、辦事處流動人口數量控制目標。
2、設立流動人口管理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落實人員,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落實流動人口管理機構或專兼職管理人員。
3、負責本轄區範圍內流動人口的宣傳、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和使用流動人口單位的屬地化管理工作。
4、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落實流動人口管理目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獎懲。
5、對縣(市)區流動人口管理中涉及兩個以上鄉鎮、職能部門的事項進行協調。
6、完成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市)區委提出的其它任務。
(三)鄉鎮人民政府和辦事處
1、落實縣(市)區人民政府關於流動人口的發展規劃、數量控制目標。
2、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派專人負責流動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內使用流動人口的單位的屬地化管理工作。
3、掌握轄區內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對流動人口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和轄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容留、雇用、使用流動人口的行為進行糾正,不能糾正的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4、發現、制止轄區內流動人口的違法活動,制止不了的應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5、負責本轄區內的流動人口的宣傳、教育、管理、服務等具體工作。
6、完成上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二、各有關職能部門對流動人口的責任
(一)市規劃和計畫部門
1、根據《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計畫,配合流動人口的主管機關,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提出本市年度和近、遠期流動人口的區域分布規劃和總量控制指標。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2、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全市流動人口的巨觀協調和管理。
(二)公安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牽頭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流動人口進行統一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2、負責對流動人口的戶籍管理,按規定負責或委託有關部門辦理流動人口戶口登記,簽發和查驗《暫住證》。
3、負責對流動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4、負責建立流動人口的治安防範網路,實施流動人口協管員制度。
5、按規定與民政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中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職業或者經濟收入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三)勞動人事部門
1、負責對流動人口就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審發《外來人員就業證》。
2、為流動人口的就業提供信息服務、職業介紹、培訓服務等。
3、負責組建、規範、監督、管理勞務市場,查處和糾正流動人口違反規定就業和違反規定雇用、使用流動人口的行為。
4、負責對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進行勞動監察。
5、負責辦理流動人口的勞動就業等社會保險。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對流動人口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
2、在查驗流動人口身份證、暫住證、就業證和有關材料的基礎上核發工商營業執照,並對流動人口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和糾正違法經營。
3、負責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流動人口進行守法經營教育和管理。
(五)市建委
1、負責城建系統有關職能部門管理流動人口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2、負責對所管轄的各開發企業使用流動人口的情況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
(六)建築工程管理部門
1、負責對流動人口成建制施工隊伍和工地的行業管理。
2、通過和施工單位簽訂責任書,防止外來施工隊伍中有礙社會治安和干擾社會秩序的活動。
3、確保建築工地管理的安全、整潔、有序。
(七)房管部門
1、負責對向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工作。
2、配合公安部門搞好城郊結合部農民出租房屋的管理。
(八)市政市容管理部門
1、負責對流動人口沿街擺攤設點、隨意張貼廣告,影響市容市貌的情況進行查處。
2、加強文明施工管理。
3、配合有關部門堅決取締“三證”(指《身份證》、《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就業證》)不全流動人口從事非法占道經營的活動。
(九)民政部門
1、按規定和公安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中的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職業或者經濟收入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2、管理流動人口的婚姻登記。
(十)衛生管理部門
1、負責對流動人口健康狀況的監督、檢查。
2、負責對流動人口從事食品行業、行醫、經營藥品等的資質審查,發放有關證件並進行行業管理。
3、負責對流動人口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十一)計畫生育管理部門
1、負責查驗和辦理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有關證件。
2、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開展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和服務。
(十二)鄉鎮企業管理部門
1、提出全市鄉鎮企業用工中流動人口的規模數量、分布情況和用工計畫。
2、對鄉鎮企業用工中的流動人口進行檢查和監督管理。
(十三)技術質量監督部門
1、負責對流動人口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堅決取締假、冒、偽、劣商品。
2、對給人民生產、生活造成極大危害的假、冒、偽、劣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予以處罰。
(十四)交通管理部門
負責對從事交通運輸業的流動人口和在車站、碼頭從事各種活動的流動人口的管理。
(十五)司法行政部門
1、負責對流動人口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2、負責把流動人口的管理納入依法治市的范籌,統一安排部署並落實。
(十六)昆明軍分區
1、負責駐昆各部隊企事業單位使用流動人口的調查摸底和協調管理工作。
2、負責牽頭對駐昆各部隊企事業單位用工中的流動人口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用人單位(含私營、個體企業)對流動人口的管理責任
1、昆明市轄行政區的各單位,雇用、使用流動人口的,均應服從當地政府管理,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加強日常管理。
2、用人單位對所雇用、使用的流動人口實行“全過程管理服務”,即從招收開始直到辭退、解聘、勸返等的全過程應建章立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3、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容留、雇用、使用流動人口,並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在容留、雇用、使用流動人口過程中的不當行為。
4、對在本單位居住或工作的流動人口,單位有責任確保其生產、生活和經營活動的合法性,防止其違法犯罪活動的產生。對因管理不善造成本單位使用的流動人口發生治安案件乃至違法犯罪行為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5、用人單位有義務對所雇用、使用的流動人口宣傳有關管理規定,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安全生產教育等。
四、考核與獎懲
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市政府各委辦局貫徹落實流動人口管理目標責任制的情況納入年度考評範圍,統一考核,並按以下原則實行分層次考核獎懲。
1、市人民政府負責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職能部門貫徹執行流動人口管理目標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
2、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及辦事處、及有關職能部門、轄區內各中央、省、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各駐昆部隊、人民團體貫徹執行流動人口管理目標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
3、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內有關單位貫徹執行流動人口管理目標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4、各考核和被考核單位應簽訂流動人口管理目標責任書,確定具體內容做為考核的依據。
5、對貫徹落實流動人口管理目標責任制情況較好的下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由負責考核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揚、表彰和獎勵。對沒有完成流動人口管理目標責任制的下級政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由負責考核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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