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Circular of the Jiangsu provincial government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floating population
- 發布文號:蘇政發[1996]14號
- 發布日期:1996-02-09
- 生效日期:1996-02-09
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蘇政發〔1996〕14號1996年2月9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從土地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尋求更高層次的發展,這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我省是人口流動大省,幾年來,在流動人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總體上看,還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人口流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處於無序狀態。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因勢利導,加強管理,興利除弊,充分發揮流動人口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作用。為此,特通知如下: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從土地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尋求更高層次的發展,這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我省是人口流動大省,幾年來,在流動人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總體上看,還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人口流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處於無序狀態。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因勢利導,加強管理,興利除弊,充分發揮流動人口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作用。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我省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一)今後一個時期,我省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兩個文明一起抓,圍繞完成全省“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切實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疏導、管理、教育、服務工作。廣開就業門路,採取綜合措施,就地就近消化和優先吸納本省剩餘勞動力,同時根據實際需求,有組織地引進部分外省勞動力,發揮人口流動的積極效應,更好地服務於全省的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二)今後一個時期,我省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動員全省各地區和各部門,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樹立全局觀念,把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要緊緊依靠基層組織和人民民眾,健全網路,強化措施,建立健全以戶口管理為基礎,治安管理為重點,勞動管理為抓手,其他管理相配合的管理機制;實行統一的暫住證和就業證制度,大力整頓流動人口住所地,鞏固提高暫住人口的管理水平;探索總結流動作業人口和盲流人員的管理經驗,限制盲目無序流動,減少管理工作上的失控對象;整頓勞動力市場和用工秩序,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計畫生育管理措施,嚴格控制流動人口的計畫外生育;增強防範控制能力,依法堅決打擊流動人口中的違法犯罪活動。要通過嚴密管理,切實控制流動人口規模,引導流動人口合理有序流動。
(一)今後一個時期,我省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兩個文明一起抓,圍繞完成全省“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切實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疏導、管理、教育、服務工作。廣開就業門路,採取綜合措施,就地就近消化和優先吸納本省剩餘勞動力,同時根據實際需求,有組織地引進部分外省勞動力,發揮人口流動的積極效應,更好地服務於全省的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二)今後一個時期,我省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動員全省各地區和各部門,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樹立全局觀念,把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要緊緊依靠基層組織和人民民眾,健全網路,強化措施,建立健全以戶口管理為基礎,治安管理為重點,勞動管理為抓手,其他管理相配合的管理機制;實行統一的暫住證和就業證制度,大力整頓流動人口住所地,鞏固提高暫住人口的管理水平;探索總結流動作業人口和盲流人員的管理經驗,限制盲目無序流動,減少管理工作上的失控對象;整頓勞動力市場和用工秩序,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計畫生育管理措施,嚴格控制流動人口的計畫外生育;增強防範控制能力,依法堅決打擊流動人口中的違法犯罪活動。要通過嚴密管理,切實控制流動人口規模,引導流動人口合理有序流動。
二、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繼續增加農業投入,提高土地產出率和農業勞動生產率,提高農民生活水平,調動農民務農積極性,減少盲目外流;繼續抓好農業資源綜合開發,進行中低產田改造,開發灘涂淺海和丘陵山區;大力發展多種經營,走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工商建運服綜合經營的道路;組織農民向農業生產的深度、廣度進軍,大力發展鄉鎮企業,推進貿工農一體化經營;鼓勵和支持發展個體工商私營企業;加快蘇南勞動密集型企業向淮北轉移的步伐,讓更多的農村剩餘勞動力就地務工。
(二)加快小城鎮建設步伐。把發展農村二、三產業與加快小城鎮建設結合起來,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小城鎮有序轉移,使全省星羅棋布的小城鎮成為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蓄水池和連線城鄉的經濟、文化、商業和服務中心。加快小城鎮戶籍制度的改革,使戶籍制度走上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三)加強對農村剩餘勞動力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調控和管理。按照“為歸而出,借地育才”的思路,把勞務輸出與培養本地致富能手結合起來,帶動農村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根據城市經濟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地組織農村勞動力有序地進入城市,不斷提高勞動力跨地區流動的組織化、有序化程度。蘇南及沿江地區使用外來民工,要主要面向蘇北特別是淮北農村。向海外輸出勞務的重點,要放在淮北地區。加強街道、鄉鎮就業服務網路建設,加強地區之間的勞務協作,積極組織對口交流,抓緊建立區域性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實行按就業需求信息發放證卡的辦法,逐步形成“信息導向,按需流動,憑證管理,全程服務”的流動就業制度。加強對輸出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職業技能和遵紀守法意識。
(四)加快農副產品、工業品市場等商品市場的培育和發展。重點建設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和工業品專業批發市場,同時要加強對現有的馬路市場、露天市場的改建、擴建,逐步改善市場交易環境,為農村剩餘勞動力進入市場創造條件。
(五)實行統一的流動人口暫住證和就業證制度。凡是離開農村常住戶口所在地跨地區務工經商人員,外出前須按規定在常住戶口所在地勞動部門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達目的地後,須經當地鄉鎮(街道)計畫生育部門登記、查驗計畫生育證明後,到公安機關和勞動部門辦理“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就業證”;並憑“暫住證”辦理招工、申領營業執照等事項,實行憑暫住證暫住,憑暫住證、就業證就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登記辦證的外來勞動力,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處罰。
(六)全面整頓勞動用工秩序和勞動力市場。對跨地區就業的中介服務活動,由勞動部門歸口管理,從嚴控制。大力發展各類專業性勞動力市場。加強勞動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中介服務機構建設,擴大覆蓋面,增強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其在農村剩餘勞動力有組織轉移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堅決取締非法勞動力市場及職業中介活動,對不具備條件,未經勞動部門批准的要予以關閉;對社會確實需要,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而且基礎較好的,要納入規範化管理範圍,完善制度,加強監督。嚴厲打擊以介紹就業為名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七)大力加強治安管理和防範工作。一是加強戶籍登記管理,減少漏管失控。嚴格按照《江蘇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和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的規定,加強登記發證,由公安機關與用工單位、出租戶主、外來施工隊、個體工商戶主,逐個簽訂責任書,全面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管理責任制,定期開展執法檢查。對持合法證件的零散流動作業人員,包括個體運輸船主、車主等,要列入流動人口管理範圍,認真落實“誰發證誰管理”的責任制。二是加強治安防範,及時打擊混跡流動人口中的違法犯罪分子。加強城郊結合部、建築工地、公共場所、交通沿線的巡邏防範。堅持嚴打方針,突出重點組織專項鬥爭,嚴厲打擊流動人口中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決不讓惡勢力形成氣候。三是加強外來人員住所地和活動場所的治安管理。要把活動人口住所地管理作為村級行政管理和依法治村的主要內容,加強考核。要把房屋出租納入城市、集鎮規劃管理範圍。要加強檢查督促,對問題突出的場所、單位要追究其企業法人和經營者的責任。
(八)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要認真落實國家計生委《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國家計生委令第1號)和省政府《江蘇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建立健全發證、驗證制度,積極提供生育、節育技術服務,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規定、措施、任務落到實處。
(九)改進和加強收容遣送工作。公安機關負責對影響社會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門予以協助;民政部門負責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對收容遣送站中直接接觸收容遣送對象的民政工作人員,應按規定給予適當補貼。為方便工作,可以制發統一的證件和標誌。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各級政府要關心和重視收容遣送工作,確保必需的工作經費。對遣送回原籍的人員,所在地要做好教育安置工作。
(十)試辦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對在社會上長期流浪,無家可歸,失去正常生活、學習條件和安全保障的少年兒童,近年內由民政部門選擇2-3個條件較好的城市,開辦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各級民政部門要根據國務院要求,把這項工作提到議事日程上來,牽頭制定工作規劃,加快實施。
(十一)依法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要結合實際,制定保護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合法權益的規定,並嚴格監督執行。對外來人員要堅持在政治上、經濟上、工作上、生活上一視同仁,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及時妥善處理因工作條件、報酬待遇等方面引起的矛盾糾紛。要加強對外來人員的就業技能培訓以及法制、道德、城市生活知識、安全防護等方面的教育。要建立健全獎勵機制,大力表彰作出突出貢獻的外來人員。要嚴格各項制度,推廣“公寓式”管理,豐富業餘文化生活,努力使外來人員安居樂業。
(一)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繼續增加農業投入,提高土地產出率和農業勞動生產率,提高農民生活水平,調動農民務農積極性,減少盲目外流;繼續抓好農業資源綜合開發,進行中低產田改造,開發灘涂淺海和丘陵山區;大力發展多種經營,走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工商建運服綜合經營的道路;組織農民向農業生產的深度、廣度進軍,大力發展鄉鎮企業,推進貿工農一體化經營;鼓勵和支持發展個體工商私營企業;加快蘇南勞動密集型企業向淮北轉移的步伐,讓更多的農村剩餘勞動力就地務工。
(二)加快小城鎮建設步伐。把發展農村二、三產業與加快小城鎮建設結合起來,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小城鎮有序轉移,使全省星羅棋布的小城鎮成為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蓄水池和連線城鄉的經濟、文化、商業和服務中心。加快小城鎮戶籍制度的改革,使戶籍制度走上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三)加強對農村剩餘勞動力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調控和管理。按照“為歸而出,借地育才”的思路,把勞務輸出與培養本地致富能手結合起來,帶動農村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根據城市經濟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地組織農村勞動力有序地進入城市,不斷提高勞動力跨地區流動的組織化、有序化程度。蘇南及沿江地區使用外來民工,要主要面向蘇北特別是淮北農村。向海外輸出勞務的重點,要放在淮北地區。加強街道、鄉鎮就業服務網路建設,加強地區之間的勞務協作,積極組織對口交流,抓緊建立區域性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實行按就業需求信息發放證卡的辦法,逐步形成“信息導向,按需流動,憑證管理,全程服務”的流動就業制度。加強對輸出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職業技能和遵紀守法意識。
(四)加快農副產品、工業品市場等商品市場的培育和發展。重點建設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和工業品專業批發市場,同時要加強對現有的馬路市場、露天市場的改建、擴建,逐步改善市場交易環境,為農村剩餘勞動力進入市場創造條件。
(五)實行統一的流動人口暫住證和就業證制度。凡是離開農村常住戶口所在地跨地區務工經商人員,外出前須按規定在常住戶口所在地勞動部門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達目的地後,須經當地鄉鎮(街道)計畫生育部門登記、查驗計畫生育證明後,到公安機關和勞動部門辦理“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就業證”;並憑“暫住證”辦理招工、申領營業執照等事項,實行憑暫住證暫住,憑暫住證、就業證就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登記辦證的外來勞動力,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處罰。
(六)全面整頓勞動用工秩序和勞動力市場。對跨地區就業的中介服務活動,由勞動部門歸口管理,從嚴控制。大力發展各類專業性勞動力市場。加強勞動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中介服務機構建設,擴大覆蓋面,增強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其在農村剩餘勞動力有組織轉移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堅決取締非法勞動力市場及職業中介活動,對不具備條件,未經勞動部門批准的要予以關閉;對社會確實需要,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而且基礎較好的,要納入規範化管理範圍,完善制度,加強監督。嚴厲打擊以介紹就業為名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七)大力加強治安管理和防範工作。一是加強戶籍登記管理,減少漏管失控。嚴格按照《江蘇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和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的規定,加強登記發證,由公安機關與用工單位、出租戶主、外來施工隊、個體工商戶主,逐個簽訂責任書,全面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管理責任制,定期開展執法檢查。對持合法證件的零散流動作業人員,包括個體運輸船主、車主等,要列入流動人口管理範圍,認真落實“誰發證誰管理”的責任制。二是加強治安防範,及時打擊混跡流動人口中的違法犯罪分子。加強城郊結合部、建築工地、公共場所、交通沿線的巡邏防範。堅持嚴打方針,突出重點組織專項鬥爭,嚴厲打擊流動人口中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決不讓惡勢力形成氣候。三是加強外來人員住所地和活動場所的治安管理。要把活動人口住所地管理作為村級行政管理和依法治村的主要內容,加強考核。要把房屋出租納入城市、集鎮規劃管理範圍。要加強檢查督促,對問題突出的場所、單位要追究其企業法人和經營者的責任。
(八)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要認真落實國家計生委《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國家計生委令第1號)和省政府《江蘇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建立健全發證、驗證制度,積極提供生育、節育技術服務,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規定、措施、任務落到實處。
(九)改進和加強收容遣送工作。公安機關負責對影響社會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門予以協助;民政部門負責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對收容遣送站中直接接觸收容遣送對象的民政工作人員,應按規定給予適當補貼。為方便工作,可以制發統一的證件和標誌。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各級政府要關心和重視收容遣送工作,確保必需的工作經費。對遣送回原籍的人員,所在地要做好教育安置工作。
(十)試辦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對在社會上長期流浪,無家可歸,失去正常生活、學習條件和安全保障的少年兒童,近年內由民政部門選擇2-3個條件較好的城市,開辦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各級民政部門要根據國務院要求,把這項工作提到議事日程上來,牽頭制定工作規劃,加快實施。
(十一)依法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要結合實際,制定保護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合法權益的規定,並嚴格監督執行。對外來人員要堅持在政治上、經濟上、工作上、生活上一視同仁,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及時妥善處理因工作條件、報酬待遇等方面引起的矛盾糾紛。要加強對外來人員的就業技能培訓以及法制、道德、城市生活知識、安全防護等方面的教育。要建立健全獎勵機制,大力表彰作出突出貢獻的外來人員。要嚴格各項制度,推廣“公寓式”管理,豐富業餘文化生活,努力使外來人員安居樂業。
三、加強領導,明確職責,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一)各級政府特別是人口流動多的地方政府,要把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作為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統籌規劃,協調行動,精心組織,明確職責,務求落實。要妥善處理好五個方面的關係:一是就地就近消化吸收和勞務輸出的關係。經濟欠發達地區應著眼於發展本地經濟,讓人民民眾就地就近安居樂業,勤勞致富,同時有計畫、有組織地輸出一部分勞動力,為發展本地經濟學習技術、積累經驗,積累資金,切不可盲目鼓勵民眾外流。二是統一部署和分類指導的關係。在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上,各地的主要任務不盡相同,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也不一樣,需要在統一部署的基礎上加強分類指導,切不可“一刀切”。三是履行部門職責與齊抓共管的關係。加強流動人口管理,既涉及到流出地,又涉及到流入地,既涉及到各級政府,又涉及到公安、勞動、工商、民政、建設等部門,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各地、各方面密切配合,通力協作。要加強聯繫,共同努力,充分發揮綜合治理的整體優勢。四是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的關係。當前,流動人口管理上的薄弱環節還比較多,採取集中整治是必要的,但這是一項長期任務,不是通過一、兩次集中整治就可以“畢其功於一役”的,必須有針對性地強化基礎工作,把集中整治與日常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五是管理與服務的關係。要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思想,在服務中管理,以服務促進管理。
(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情況。對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現狀、成功的經驗、存在的問題以及發展的趨勢做到心中有數,有針對性地超前提出管理意見和對策,掌握工作的主動權。
(三)建立由政府牽頭,公安、勞動部門為主,黨委組織部門、農村工作部門,政府計畫、建設、工商、計生、民政、司法、鄉鎮企業、交通等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流動人口管理領導機構,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具體研究、部署、協調本地區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領導機構可以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已經建立機構的地方,要進一步明確職責,理順關係,加大力度;尚水建立機構的,要抓緊建立,開展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支持,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和勞動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與有關部門加強聯繫,密切合作。
(四)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在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在有條件建立黨組織的流動人口中及時建立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對流動人口中的黨員,要按照中組部《關於加強黨員流動中組織關係管理的暫行規定》(組通字〔1994〕1號)和《關於試行制度的通知》(中組發〔1994〕8號)要求,加強管理,充分發揮他們在流動人口管理中的骨幹作用。要堅持專門工作和民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公安派出所、鄉鎮勞動服務機構以及居(村)委會、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暫住人口登記站的作用,努力使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規範化。
(五)嚴格核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堅決制止各種名目的亂收費。各地區、各部門對流動人口的各種收費要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和整頓,對不合理和過高的收費要堅決糾正。具體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公安廳、勞動廳、計生委、建委等部門研究後制訂。
(一)各級政府特別是人口流動多的地方政府,要把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作為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統籌規劃,協調行動,精心組織,明確職責,務求落實。要妥善處理好五個方面的關係:一是就地就近消化吸收和勞務輸出的關係。經濟欠發達地區應著眼於發展本地經濟,讓人民民眾就地就近安居樂業,勤勞致富,同時有計畫、有組織地輸出一部分勞動力,為發展本地經濟學習技術、積累經驗,積累資金,切不可盲目鼓勵民眾外流。二是統一部署和分類指導的關係。在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上,各地的主要任務不盡相同,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也不一樣,需要在統一部署的基礎上加強分類指導,切不可“一刀切”。三是履行部門職責與齊抓共管的關係。加強流動人口管理,既涉及到流出地,又涉及到流入地,既涉及到各級政府,又涉及到公安、勞動、工商、民政、建設等部門,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各地、各方面密切配合,通力協作。要加強聯繫,共同努力,充分發揮綜合治理的整體優勢。四是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的關係。當前,流動人口管理上的薄弱環節還比較多,採取集中整治是必要的,但這是一項長期任務,不是通過一、兩次集中整治就可以“畢其功於一役”的,必須有針對性地強化基礎工作,把集中整治與日常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五是管理與服務的關係。要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思想,在服務中管理,以服務促進管理。
(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情況。對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現狀、成功的經驗、存在的問題以及發展的趨勢做到心中有數,有針對性地超前提出管理意見和對策,掌握工作的主動權。
(三)建立由政府牽頭,公安、勞動部門為主,黨委組織部門、農村工作部門,政府計畫、建設、工商、計生、民政、司法、鄉鎮企業、交通等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流動人口管理領導機構,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具體研究、部署、協調本地區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領導機構可以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已經建立機構的地方,要進一步明確職責,理順關係,加大力度;尚水建立機構的,要抓緊建立,開展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支持,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和勞動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與有關部門加強聯繫,密切合作。
(四)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在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在有條件建立黨組織的流動人口中及時建立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對流動人口中的黨員,要按照中組部《關於加強黨員流動中組織關係管理的暫行規定》(組通字〔1994〕1號)和《關於試行制度的通知》(中組發〔1994〕8號)要求,加強管理,充分發揮他們在流動人口管理中的骨幹作用。要堅持專門工作和民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公安派出所、鄉鎮勞動服務機構以及居(村)委會、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暫住人口登記站的作用,努力使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規範化。
(五)嚴格核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堅決制止各種名目的亂收費。各地區、各部門對流動人口的各種收費要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和整頓,對不合理和過高的收費要堅決糾正。具體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公安廳、勞動廳、計生委、建委等部門研究後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