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江蘇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江蘇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12月0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002
  • 發布日期:1989-12-03
  • 生效日期:1989-12-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2-03
【生效日期】1989-1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江蘇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12月3日蘇政發〔1989〕117號)
一、為加強我省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離開戶籍所在地,在異地從業、生活的已婚育齡人口。
三、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計畫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勞動、人事、民政、衛生、城鄉建設、鄉鎮企業、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
四、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納入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計畫生育工作的管理範圍。
五、流動人口中已婚育齡婦女的生育節制,按戶籍所在地的規定執行。
六、流動人口離開戶籍所在地時,應向當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計畫生育證明》。以單位組織建築隊或其他團體外出時,必須與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簽訂計畫生育工作責任書。
七、有關部門對申請領取營業、工作等證件的已婚育齡人口,必須檢查其戶籍所在地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符合規定的方可予以辦理;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證》時,應協助計畫生育部門查驗《計畫生育證明》。
八、用工單位在招用外來的已婚育齡人口時,必須把遵守計畫生育有關規定作為勞務契約的一項內容,並定期檢查契約執行情況。用工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做好外來已婚育齡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
九、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違反戶籍所在地計畫生育規定而懷孕的,應中止妊娠,手術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無用工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計畫生育部門負責。
十、流動人口偽造、騙取《計畫生育證明》的,或者為流動人口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及其主管部門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十一、對於因放鬆管理而導致流動人口計畫外生育的用工單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視情節給予該單位負責人以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十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故意為躲避計畫生育管理的人提供住宿,違反者由當地人民政府視情節給予處罰。
十三、對流動人口中違反生育節制規定超計畫生育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以罰款。有關部門和單位可視情節給予停止聘用契約、停止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理。
十四、流動人口中實行晚婚、晚育的,育齡夫婦按有關規定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應給予獎勵,獎勵費用由用工單位負擔。個體工商戶的獎勵費用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解決。
十五、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六、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七、本規定由省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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