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實施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2000年5月1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實施辦法
- 外文名:Floating Population Family Planning Work Management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Hubei Province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生效日期】2000-05-1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省長 蔣祝平
2000年5月16日
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實施辦法
設區的市所設的區範圍內和不設區的市的城區範圍內街道辦事處之間的流動,以及同一城市城區中人戶分離但仍居住、工作在同一城區的情況不屬於前款規定範圍。
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都應積極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
(一)對成年流動人口進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二)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簽訂計畫生育契約並定期檢查契約執行情況,督促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落實節育措施;
(三)建立與成年流動人口及其現居住地的定期聯繫制度,登記註冊,掌握成年流動人口的流動情況和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情況;
(四)為流出成年流動人口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格式及內容按國務院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執行;
(五)按照《條例》的規定,審核批准流出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生育申請,落實有關獎勵處理措施。
(一)進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組織成年流動人口參加人口與計畫生育基礎知識培訓;
(二)查驗成年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檢查成年流動人口中已婚育齡人員的計畫生育情況,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督促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落實節育措施。督促成年流動人口中計畫外懷孕的婦女及時採取措施終止妊娠;
(三)綜合統計、記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負責和成年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聯繫並通報有關情況;
(四)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措施的情況;
(五)對違反《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處理。
成年流動人口抵達新的居住地,應當在3日內持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行政管理機構申報,經審查登記並出具查驗證明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從業或居住的其他手續。無證明或證明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限期補辦。
成年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每年年底須持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到現居住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年度檢查;不在現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應當到其戶籍所在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年度檢查。成年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用人單位招用的成年流動人口,由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二)從事各類承包經營的成年流動人口,由發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三)私營企業、個體經營戶中的成年流動人口,由發給其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負責管理;
(四)從事建築施工的成年流動人口,由用工的建築公司(建築隊)和核准其在當地施工的城建部門及工程建設單位共同負責管理;
(五)從事交通運輸的成年流動人口,由接納其參與運輸經營的單位(個人)和核准其營運的交通部門負責管理;
(六)從事勞務服務的成年流動人口,由核發務工許可證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及接納其提供勞務服務的單位或個人負責管理;
(七)無從業單位隨親屬居住的成年流動人口,由其親屬所在單位負責管理;
(八)其他成年流動人口,由其現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按以上分工負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經常性管理責任的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應當統一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計畫生育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檢查。
(一)在接納成年流動人口時,認真查驗有無婚育證明並予以登記;
(二)將遵守有關計畫生育的規定作為接納流動人口的必要條件,訂立從業契約的應載入契約;
(三)隨時了解掌握所接納的成年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情況,發現未按要求採取節育措施的,應當督促其採取節育措施,發現計畫外懷孕的,應當負責動員其就地採取措施終止妊娠;
(四)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計畫生育行政管理機構通報所負責的成年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
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出借房屋(含經營場所)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查驗承租者或承借者婚育證明,對無婚育證明或婚育證明手續不完備的,不得出租或出借。
凡移民在遷出地計畫外生育的子女,安置地不發給其計畫外生育子女的安置費。
移民中的已婚育齡婦女返回遷出地暫住時,必須持有安置地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並按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辦法進行管理。
流動人口在一地因違反計畫生育規定已受到處罰或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受到處罰或處理。
(一)出賣、騙取、偽造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由縣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未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應當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計畫外懷孕的,應限期採取補救措施。經說服動員拒不終止妊娠的,從懷孕之月起,每月交納300至500元的採取補救措施保證金,直到終止妊娠後,方可退還保證金。拒不終止妊娠強行生育的,按《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保證金抵作部分計畫外生育費。
(四)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或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計畫外生育的,每計畫外生育一個孩子對該單位徵收計畫外生育費500元;屬生育多胎的,每生一個徵收計畫外生育費2000元。有上述情況之一的,應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