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台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 條令: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9號
  • 市 長: 劉大群
  • 實施時間: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 省份:河北省
通知公告,具體內容,

通知公告

《邢台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具有本市戶籍且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和不具有本市戶籍來本市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遊、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在本市城區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各級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應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第四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規劃;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檢查和考核;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通報制度,運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匯總、通報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並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受理並及時處理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有關的舉報,保護流動人口相關權益。
公安、民政、工商、人社、衛生、財政、教育、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應按其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及時向所在地同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通報其在辦理有關登記和證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畫生育信息。
第六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二)查驗成年流動育齡婦女戶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流動育齡婦女在三個月內補辦;
(三)與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通報制度,運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通報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
(四)為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生殖保健服務,定期免費開展計畫生育和生殖健康檢查,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
(五)為流動人口免費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登記;
(六)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享受的計畫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履行的相關義務;
(七)對全員流動人口進行登記,並與相關部門建立聯繫,及時了解掌握相關信息,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措施;
(八)協助上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對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流動人口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二)為離開戶籍所在地、相關手續齊全的成年育齡婦女免費辦理《婚育證明》或計畫生育證明材料;
(三)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聯繫,了解流動人口婚姻、生育、節育情況,對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政府來函或通過信息管理系統核查信息予以配合;
(四)為在現居住地申請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免費出具生育證明材料;
(五)兌現流動人口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
(六)配合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持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婚的還應出示結婚證。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暫緩或不予辦理《婚育證明》,並說明理由:
(一)未按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婚育真實情況的;
(三)生育後未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的;
(四)政策外懷孕未採取補救措施的;
(五)政策外生育未做處理的。
第十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得強制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十一條 成年育齡婦女應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現居住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也可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現居住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享受下列計畫生育服務、獎勵和優待:
(一)免費參加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知識和生殖健康知識普及活動;
(二)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休假;
(四)實行計畫生育的,按照相關規定,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待,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第十三條 擬在現居住地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登記的流動育齡夫妻,憑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到女方現居住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
第十四條 育齡夫妻應自覺落實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政府的計畫生育管理。
第十五條 現居住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推進計畫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對流動人口實行契約管理,每年與村(居)民委員會、企業和用工單位、出租(借)房屋房主簽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契約書》。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公安、工商、人社、衛生等有關部門,在辦理暫住人口登記、居住證、營業執照、用工備案、衛生許可等有關手續時,應核查現居住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建立相關檔案,填寫《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通報單》,定期向同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通報流動人口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做好本單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獎勵、優待,接受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時,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違反規定未如實提供流動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存在違法生育行為的,其行為發現地不是其戶籍所在地的,發現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應先向當事人戶籍地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協商確定徵收事宜。
流動人口因違法生育,在一地已按當地標準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由鄉(鎮)政府的上級政府或者設立街道辦事處的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或者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獎勵、優待的;
(二)未按規定查驗婚育證明的;
(三)未按規定為育齡夫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或者出具虛假計畫生育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計畫生育證明材料收取費用的;
(四)未按規定向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的。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由鄉(鎮)政府的上級政府或者設立街道辦事處的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為流動人口出具計畫生育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計畫生育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計畫生育證明材料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規定,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
(三)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獎勵、優待的;
(四)未依照有關規定向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反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的。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縣級公安、民政、工商、人社、衛生、財政、教育、建設等部門,未履行通報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信息等相關職責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2年11月19日制發的《邢台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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