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辦法

甘肅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辦法

《甘肅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辦法》已經2011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辦法
  • 外文名:The working methods of family planning for floating population in Gansu
  • 類型:工作辦法
  • 實施時間:2011年11月1日
  • 簽署人:劉偉平
  • 性質:規章
發布時間,辦法內容,

發布時間

第84號
《甘肅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辦法》已經2011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劉偉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18周歲至49周歲的育齡人員,但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遊、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協調機制,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進行責任制考核,落實一票否決,兌現獎罰規定。
第四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有辦事機構並配備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有關部門或單位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建設、教育、統計、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並接受檢查、考核。
前款規定的各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辦理、查驗有關證件時,應當依法核查經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查驗蓋章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對於沒有《婚育證明》或者《婚育證明》未經查驗蓋章的,應當及時通報當地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計畫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要發揮各自的社會職能作用,協助同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職責:
(一)為流動人口提供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宣傳、政策諮詢等服務;
(二)為流動人口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
(三)為流出育齡婦女免費辦理《婚育證明》;對於材料齊全、經核實無誤的,應當即時辦理;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對於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告知辦理證明所需全部材料;
(四)依法查驗和登記流入育齡婦女的《婚育證明》,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責令改正;
(五)定期組織流入已婚育齡婦女在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具有資質的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避孕節育和生殖健康檢查,由以上單位出具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並通過一定方式向流動人口告知服務機構地址以及聯繫方式;不得要求流動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六)為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流出育齡夫妻核發《生育保健服務證》;
(七)為現居住地流入育齡夫妻辦理一孩《生育保健服務證》;
(八)依法查處流動人口違反人口和計畫生育規定的行為,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要做好本社區內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責任:
(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婚育證明》,登記流動育齡人口的計畫生育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相關信息;
(二)向流動人口進行法律政策宣傳教育和訪視指導,提供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諮詢服務;
(三)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綜合管理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九條 流動人口應當自覺實行計畫生育,接受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
流動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
流動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
在到達現居住地30日內,向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及現居住地通信地址。
第十條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受下列計畫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一)免費獲得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知識的宣傳、諮詢服務;
(二)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按照《甘肅省人口和計畫生育條例》規定,享受休假等;
(四)實行計畫生育的,在生產經營方面獲得支持、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第十一條 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為流動人口免費提供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應當憑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號碼、受術者簽字及手術記錄單,每季度向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經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報縣級財政部門及時撥付。
第十二條 流動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結婚證;
(三)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
流動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核實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核查屬實的,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情況反饋後即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辦理結果。
第十三條 實行流動人口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把流動人口納入全員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協查通報制度,實現流動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採集、錄入和更新流動人口信息;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應當及時進行信息協查交換。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採集流動人口信息時應當主動出示工作證件,規範工作程式,尊重流動人口個人隱私。
流動人口應當積極配合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做好信息採集工作,如實報告婚姻、生育、節育等信息。
第十四條 對流入育齡人口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分工負責。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責;從事個體工商業的,由發證發照單位負責;無固定從業場所的流動小販、工匠和無業閒居人員,由其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負責;隨單位職工居住的,由該職工所在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應有辦事機構或者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管轄範圍內育齡流入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並接受單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掌握本轄區內居民房屋買賣和租賃情況,及時了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村(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在為流入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時,應當核查其《婚育證明》和《生育保健服務證》;對未持有《婚育證明》和《生育保健服務證》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考核未達到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要求的,實行一票否決,不得評為文明單位或先進個人,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 流動人口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在3個月內補辦;逾期仍不補辦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證明》的,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如實提供流動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號發布的《甘肅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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